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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公孫丑章句下·第七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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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儒家經典著作,由戰國中期孟子和他的弟子萬章、公孫丑等人所著,與《大學》《中庸》《論語》合稱“四書”,也是四書中篇幅最長,部頭最終的一本,直到清末時期都是科舉必考內容。《孟子》共七篇,記錄了孟子與其他各家思想的爭辯、對弟子的言傳身教、遊說諸侯等內容,其學說處罰點爲性善論,護長德治。

孟子·公孫丑章句下·第七節

【原文】

孟子自齊葬於魯,反於齊,止於嬴1。充虞2請曰:“前日不知虞之不肖3,使虞敦匠4。事嚴5,虞不敢請。今願竊有請也:木若以美然6。”

曰:“古者棺槨無度,中古7棺七寸,槨稱之。自天子達於庶人,非直爲觀美也,然後盡於人心。不得8,不可以爲悅;無財,不可以爲悅。得之爲有財,古之人皆用之,吾何爲獨不然?且比化者無使土親膚9,於人心獨無恔 10乎?吾聞之也:君子不以天下儉其親。”

《孟子》:公孫丑章句下·第七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譯文】

孟子從齊國到魯國營葬,然後返回齊國,停在了嬴縣。充虞請問道:“承您看得起我,讓我總管棺槨的製造工作。事情很急迫,我便不敢請教。今天敢來請教:棺木似乎感覺太豪華了。”

孟子答道:“上古棺槨的尺寸,並沒有什麼規範;到了中古,才規定棺厚七寸,槨的厚度與棺相稱。從天子一直到老百姓,講究棺槨不單單爲了美觀,而是必須這樣,纔算盡了孝子之心。好材料不能得到,當然不稱心;沒有財力買那好材料,還是不稱心。好材料最終到手了,當然就是有財力;古人又都這樣做了,我爲什麼單單不這樣做呢?而且,僅僅做到不讓死者的遺體挨着泥土,對孝子來說,難道就稱心如意了嗎?我聽說過:無論如何,都不應當在父母身上去省錢。”

【註釋】

(1)嬴:在今山東萊蕪西北。

(2)充虞:孟子弟子。

(3)不知虞之不肖:這是客氣話。

(4)敦匠:敦,治;匠,指木工。

(5)事嚴:事情急迫。逢彬按,趙岐《注》主張在“敦匠”後點斷。閻若璩、周廣業均讀作“敦匠事”(見焦循《孟子正義》)。我們以爲趙岐《注》可從。a.趙岐《注》較早,且閻、周均未對其說提出反駁意見。b.百工,包括梓、匠、輪、輿等。周秦時代文獻中,除《周禮》《管子》《慎子》中有“工事”外,未見“梓事”“輪事”“輿事”,當然,也未見“匠事”。c.周秦文獻中,未見“嚴”單獨爲句者,而“事嚴”這種“抽象名詞+嚴”結構則不少見。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孟子》:公孫丑章句下·第七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第2張

(6)木若以美然:棺木似乎感覺太豪華了;若,似乎;以,以爲。逢彬按,《孟子譯註》:“以,太也。”恐非。“以”應是“以爲”的意思,其後常接形容詞,如:“三月無君則吊,不以急乎?”(《孟子·滕文公下》)“彭更問曰:‘後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以傳食於諸侯,不以泰乎?’孟子曰:‘非其道,則一簞食不可受於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爲泰。子以爲泰乎?’”(同上)上句言“不以泰乎”,下句答“不以爲泰”,尤可證明。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7)中古:謂周公制禮以來。

(8)不得:得不到上文所說的七寸之棺並與之相稱的槨。朱熹《孟子集註》說“不得,謂法制所不當得”,恐非。同時期文獻中的“不得”以及常與之同時出現的“得之”,它們要麼泛指得到或得不到某種東西,要麼指得到或得不到前文所出現的那種事物。而上文明言“古者棺槨無度,中古棺七寸,槨稱之”,則此處“不得”,當謂得不到七寸之棺以及與之相稱的槨。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9)且比化者無使土親膚:比,爲了;化,死。逢彬按,趙岐《注》:“棺槨敦厚,比親體之變化。”意謂棺槨的厚度,要比照父母遺體腐爛所需時間而定。朱熹《孟子集註》:“比,猶‘爲’也。”《孟子譯註》從朱熹說。趙岐說的問題是,先秦文獻中“比”的“比照”義出現較晚,且其賓語多爲較簡單的體詞性結構。朱熹說則較爲可信。《孟子·梁惠王上》:“寡人恥之,願比死者壹灑之。”焦循說:“比,代也。”《孟子譯註》:“比(bì),介詞,‘替’‘代’‘給’的意思。”“替”“代”“給”和介詞“爲”意思接近。《晏子春秋·內篇諫上》:“比死者勉爲樂乎,吾安能爲仁而愈黥民耳矣。”“比死者勉爲樂乎”意謂“替早死者努力行樂吧”。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10)恔:音xiào,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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