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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十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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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儒家經典著作,由戰國中期孟子和他的弟子萬章、公孫丑等人所著,與《大學》《中庸》《論語》合稱“四書”,也是四書中篇幅最長,部頭最終的一本,直到清末時期都是科舉必考內容。《孟子》共七篇,記錄了孟子與其他各家思想的爭辯、對弟子的言傳身教、遊說諸侯等內容,其學說處罰點爲性善論,護長德治。

第十章對陳仲子不與統治者合作的態度持不以爲然的態度;如前所述,先秦儒家要實現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想,需要通過出仕來達成目的,而陳仲子則採取不合作而潔身自好的態度。儘管如此,孟子對他,也只是說若要實現他的操守,除非做蚯蚓才行;較之趙威後“於陵子仲尚存乎?是其爲人也,上不臣於王,下不治其家,中不索交諸侯……何爲至今不殺乎”(《戰國策·齊策》)的猙獰可怖,實在算是與人爲善的了。這十章似乎都各有主旨,不太好歸納。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十節

【原文】

匡章1曰:“陳仲子2豈不誠廉士哉?居於陵3,三日不食,耳無聞,目無見也。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矣4;匍匐往,將5食之,三咽,然後耳有聞,目有見。”孟子曰:“於齊國之士,吾必以仲子爲巨擘6焉。雖然,仲子惡能廉?充仲子之操,則蚓而後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7,下飲黃泉8。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築與?抑亦盜跖9之所築與?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與?抑亦盜跖之所樹與?是未可知也。”

曰:“是何傷哉?彼身織屨,妻引闢1,以易之也。”曰:“仲子,齊之世家也;兄戴,蓋2祿萬鍾;以兄之祿爲不義之祿而不食也,以兄之室爲不義之室而不居也,闢3兄離母,處於於陵。他日歸,則有饋其兄生鵝者,己頻4曰:‘惡用是5者爲哉?’他日,其母殺是鵝也,與之食之6。其兄自外至,曰:‘是 之肉也。’出而哇7之。以母則不食,以妻則食之;以兄之室則弗居,以於陵則居之,是尚爲能充其類也乎?若仲子者,蚓而後充其操者也。”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十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譯文】

匡章說:“陳仲子難道不真是個廉潔之士嗎?住在於陵,三天沒吃東西,耳朵聽不見了,眼睛看不見了。井邊上有棵李樹,已被金龜子吃掉了它一半多果實;他爬過去,摘下來吃,嚥了幾口,耳朵才聽見,眼睛纔看見。”

孟子說:“在齊國人士中,我一定要把仲子當作傑出者。但是,他怎麼能真做到廉潔?要推廣他的這種‘操守’,那只有把人變成蚯蚓才行。那蚯蚓,吃着地面上的乾土,喝着地底下的黃泉水〔,算是廉潔到極點了〕。但仲子所住的房屋,是伯夷所蓋的呢,還是盜跖所蓋的?他所吃的穀米,是伯夷所種的呢,還是盜跖所種的?這個卻是不知道的。”

匡章說:“那有什麼關係呢?他親自編草鞋,他妻子績麻練麻,用這些換來的。”孟子說:“仲子是齊國的世家大族,他哥哥陳戴,從蓋邑收入的俸祿便有幾萬石之多。他卻認爲哥哥的俸祿是不義之物,不去吃它;認爲哥哥的住宅是不義之產,不去住它。避開哥哥,遠離母親,住在於陵那地方。有一天回家,恰巧有一個人來送給他哥哥一隻活鵝,他皺着眉頭說:‘要這種呃呃叫的東西幹什麼?’另一天,他母親殺了這隻鵝,煮熟和他一道吃了。恰好他哥哥從外面回家,便說:‘這就是那呃呃叫的東西的肉哇。’他便跑出門去,嘔了出來。母親做的東西不吃,卻吃妻子做的;哥哥的房子不住,卻住在於陵,這能算是推廣廉潔之義到達極點了嗎?像仲子的這種‘操守’,若要加以推廣,只有把人變成蚯蚓才行。”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十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第2張

【註釋】

(1)匡章:齊人,孟子的朋友;爲齊將,率兵御秦,大敗之;又曾統兵取燕。

(2)陳仲子:也就是“於陵仲子”。

(3)於陵:當在今山東鄒平東南,距臨淄約二百里;於,音wū。

(4)井上有李,螬食實者過半矣:井上,井邊;李,指李樹,不是指李子;螬,蠐螬,金龜子。逢彬按,“李”原有兩解:李樹、李子。《孟子譯註》傾向於後一解釋,但以解爲李樹較妥。a.先秦典籍中出現的“桃”“李”“梅”等等,特別是當下文出現“實”(果實)時,都是指桃樹、李樹、梅樹等。如:“摽有梅,其實七兮。”(《詩經·召南·摽有梅》)b.若此“李”指李實,則此句當爲“井上有李,螬食之過半矣”。“有”的賓語,在下句再度出現時,一般以代詞“之”指代。如:“一心以爲有鴻鵠將至,思援弓繳而射之。”(《孟子·告子上》)參見楊逢彬《論語新注新譯》4.9《考證》。

(5)將:拿着。

(6)巨擘:大拇指,比喻優秀、傑出者。

(7)槁壤:乾土;槁,音gǎo,草木乾枯。

(8)黃泉:地下的泉水。

(9)盜跖:柳下惠的兄弟,也是春秋時有名的大盜;跖,音zhí。

《孟子》:滕文公章句下·第十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第3張

(1)闢:闢,績麻;纑,音lú,練麻。

(2)蓋:音gě,地名,爲陳戴采邑。

(3)闢:同“避”。

(4)頻顣:做出很不高興的樣子;頻,同“顰”,皺眉;顣,同“蹙”,縮鼻。

(5) :鵝叫聲;鶂,音yì。

(6)與之食之:與他一道吃鵝。不是“給他吃它”的意思。要表示後一意思,通常作“食(sì)之”;如果是“給他吃的”,則爲“與之食”。《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殺而與之食之。”沈玉成譯:“殺了這條狗和官吏一起吃了。”可證。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7)哇: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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