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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萬章章句下·第四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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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儒家經典著作,由戰國中期孟子和他的弟子萬章、公孫丑等人所著,與《大學》《中庸》《論語》合稱“四書”,也是四書中篇幅最長,部頭最終的一本,直到清末時期都是科舉必考內容。《孟子》共七篇,記錄了孟子與其他各家思想的爭辯、對弟子的言傳身教、遊說諸侯等內容,其學說處罰點爲性善論,護長德治。

《萬章下》共九章。第四章主張交際的時候,要抱持恭敬的態度;不要一再拒絕他人的禮物。並以孔子爲例來予以說明。這一點在今日,恐怕不完全合時宜了。

《孟子》:萬章章句下·第四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孟子·萬章章句下·第四節

【原文】

萬章問曰:“敢問交際何心也?”孟子曰:“恭也。”曰:“‘卻之卻之爲不恭1’,何哉?”曰:“尊者2賜之,曰,‘其所取之者義乎,不義乎?’而後受之,以是爲不恭,故弗卻也。”曰:“請無以辭卻之,以心卻之,曰,‘其取諸民之不義也’,而以他辭無受,不可乎?”曰:“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禮,斯孔子受之矣。”

萬章曰:“今有御3人於國門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饋也以禮,斯可受御與?”曰:“不可;《康誥》曰:‘殺越人於貨,閔不畏死,凡民罔不4。’是不待教而誅5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於今爲烈,如之何其受之?”曰:“今之諸侯取之於民也,猶御也。苟善其禮際矣,斯君子受之,敢問何說也?”曰:“子以爲有王者作,將比6今之諸侯而誅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後誅之乎?夫謂非其有而取之者盜也,充類至義7之盡也。孔子之仕於魯也,魯人獵較8,孔子亦獵較。獵較猶可,而況受其賜乎?”

曰:“然則孔子之仕也,非事道9與?”曰:“事道也。”

“事道奚獵較也?”曰:“孔子先簿正祭器10,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

曰:“奚不去也?”曰:“爲之兆11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後去,是以未嘗有所終三年淹也。孔子有見行可之仕,有際可之仕,有公養之仕12。於季桓子,見行可之仕也;於衛靈公,際可之仕也;於衛孝公,公養之仕也。”

《孟子》:萬章章句下·第四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第2張

【譯文】

萬章問道:“請問互相交流的時候,要抱持什麼態度?”孟子答道:“畢恭畢敬。”萬章說:“〔俗話說,〕‘一再拒絕人家的禮物,這是不恭敬’,爲什麼呢?”孟子說:“尊者有所賜予,還得想想:‘他得來這禮物合於義呢,還是不合於義?’然後才接受,這是不恭敬的,因此便不拒絕。”萬章說:“我說,我不用言辭拒絕他的禮物,用心來拒絕罷了,心裏說,‘這是他取自百姓的不義之財呀’,再用託詞來拒絕,難道不可以嗎?”孟子說:“他依規矩同我交往,依禮節同我接觸,這樣,孔子都會接受禮物的。”

萬章說:“如今有一個在國都郊外攔路搶劫的人,他也依規矩同我交往,也依禮節送我東西,這樣就可以接受贓物了嗎?”孟子說:“不可以;《康誥》說:‘殺人越貨的亡命之徒,是人人都可以殺掉的。’可見這種人是不必先教育就可以誅殺的。這種法律,殷商受之於夏朝,周朝受之於殷商,沒有更改;如今這法律更是顯赫昭彰,又怎麼可以接受贓物呢?”萬章說:“今天這些諸侯,他們的財物取自於民,也和攔路搶劫差不多。假如做好交流時的禮節,那麼君子也就接受了,請問這又如何解說呢?”孟子說:“你以爲若有聖王興起,對於今天的諸侯,是不加區別全部誅殺呢,還是先行教育,如有不改悔者,然後〔分別不同情形再行〕誅殺?而且,不是自己所有,而取得它,將這種行爲說成搶劫,這只是把它歸類到‘義’的頂點才說的話。孔子在魯國做官的時候,魯國人爭奪獵物,孔子也爭奪獵物。爭奪獵物都可以,何況接受賜予呢?”

萬章說:“然而,孔子出來做官,不是爲了行道嗎?”孟子說:“是爲了行道。”

“既然爲了行道,爲什麼又爭奪獵物呢?”孟子說:“孔子先用文書規定祭祀所用器物和祭品,但不用各處的食物來滿足文書規定的祭祀〔,所以必須通過爭奪獵物來提供祭品〕。”

萬章說:“他爲什麼不離開呢?”孟子說:“孔子做官,總要試驗一下。試驗之後,主張可以實行,君主卻不肯實行,這才離開,所以他未曾在一個朝廷停留達到三年。孔子有因可以行道而做官,也有因爲君主禮遇他而做官,也有因國君養賢而做官。對於季桓子,是因爲可以行道而做官;對於衛靈公,是因爲禮遇而做官;對於衛孝公,是因爲國君養賢而做官。”

《孟子》:萬章章句下·第四節,原文、譯文及註釋 第3張

【註釋】

(1)卻之卻之爲不恭:對尊者的賜予,一再推卻,是不恭敬的;卻,推卻。逢彬按,“卻之卻之”是用重疊形式表示反覆“卻之”。《孟子·梁惠王下》:“戒之戒之!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詳見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

(2)尊者:與“長者”不同;長者以年齒言,尊者以地位言。

(3)御:攔截,禁止。

(4)“殺越人”至“不 ”:今本《尚書·康誥》作“殺越人於貨,暋不畏死,罔弗憝”;“越”爲語氣詞,無實義;於,往;於貨,取貨;閔,同“暋”(mǐn),強悍,強橫; ,同“憝”(duì),怨恨。

(5)不待教而誅:趙岐《注》:“若此之惡,不待君之教命,遭人得討之。”《孟子譯註》則譯爲“這是不必先去教育他就可以誅殺的”。逢彬按,後說得之。《論語·堯曰》:“子張曰:‘何謂四惡?’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荀子·宥坐》:“孔子慨然嘆曰:‘嗚呼!上失之,下殺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

(6)比:同。

(7)充類至義:強調到頂點。

(8)獵較:狩獵時,競爭誰能奪得禽獸。

(9)事道:行道;所爭奪來的獵物原來是爲了祭祀,既不能用來供祭祀,便無所用之,爭奪獵物的風氣自然可以逐漸衰滅了。

(10)孔子先簿正祭器:孔子首先用修訂簿書來匡正宗廟祭祀之器。

(11)兆:開始,試行,試驗。

(12)際可、公養:“際可”爲獨對某一人之禮遇,“公養”則是對當時一般人之禮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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