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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4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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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後人的想象中,很容易將史籍中的“坑”字望文生義理解爲“挖坑活埋”。那麼,“坑”究竟是什麼樣的事件?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殺人方式?

中國歷史上發生過很多“坑”的事件,可是歷史書幾乎都沒有對“坑”的具體含義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現代一般流行的說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劍鳴《秦漢史》),可是比較權威的中國史著作比如翦伯讚的《中國史綱要》、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點明“坑儒”是活埋,但長平之戰只說“坑殺”)、呂思勉的《秦漢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書上的“坑”或者“坑殺”的詞句,並不加以解釋。也有的歷史書只是對“活埋”表示懷疑,但也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比如英國學者崔瑞德、魯惟一編撰的《劍橋中國史·秦漢史》。

那麼,“坑”究竟是什麼樣的事件?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殺人方式?

 “坑”並非秦所獨有

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坑”事件,當屬公元前260年,秦將白起在長平大戰獲勝後,將40萬趙國戰俘“盡坑殺”。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不外乎他曾經“焚書坑儒”。

那麼“坑”是秦國特有的野蠻行徑嗎?好像也不是。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國的項羽率軍在新安擊敗秦軍主力後,將20萬秦軍戰俘“坑殺”。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後又將守軍戰俘“坑殺”。

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再仔細搜檢一下古籍,僅僅從俗稱“廿五史”的歷代正史及《資治通鑑》來統計的話,就會發現中國曆代幾乎沒有哪一代沒有“坑”的事件。

略微舉一些著名的事例:《後漢書·袁紹傳》記載公元200年曹操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曹操險勝,將一支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晉書·載記》所記載的十六國大亂時期,有關“坑”的記載不勝枚舉。如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樑巨於武德,“坑降卒萬餘”。317年前趙劉聰鎮壓平陽貴族,“坑士衆萬五千餘人,平陽街巷爲之空”。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349年石虎死後,幾個兒子爭奪帝位,石衝戰敗,石虎“坑其士卒三萬餘人”。《舊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徵高麗時,“收靺鞨三千三百,盡坑之”。

爲了直觀起見,特意將歷代的“坑”數據彙總後繪製出如下的圖表:

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第2張

“坑”並非刑罰

很多中國法制史著作都將“坑”列爲秦代的刑罰種類。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識,刑罰應該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強制方法。那麼回溯到古代,刑罰至少也應該具有針對罪犯適用、由審判機關依照一定審判程序來適用的特點。根據《史記》,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這個定義。

公元前212年,爲秦始皇煉製長生不老藥的方士侯生和盧生私下議論,說秦始皇爲人“天性剛戾自用”,“貪於權勢”,沒辦法爲他製造“仙藥”,兩個人就開小差逃走了。秦始皇聽說這兩人逃亡後大怒,說:“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將在咸陽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來審問,防止這些人多嘴多舌,“或爲訞言以亂黔首”。這些方士、儒生爲自己辯解時都試圖將罪名推到別人頭上去,彼此牽連,結果確認“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咸陽”。從這個案例來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視爲“罪犯”,對他們施行的“阬”可以視爲是一種刑罰。

但是據《史記》記載,秦始皇實際上施行了兩次“坑”,除了公元前212年“坑儒”外,在公元前227年秦軍攻陷趙國首都邯鄲後,秦王下令將當年曾歧視欺侮過他那僑居邯鄲的父母的鄰舍們“皆坑之”,這些受害人難以稱爲罪犯。而且在這之前,白起所坑殺的40萬趙國士卒,更不能用“罪犯”來形容。因此將“坑”列爲秦國及秦代的一種刑罰,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延伸而言之,秦以後發生的幾十起“坑”的事件,絕大多數受害者都是無辜的百姓、戰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事實上在史籍裏唯一可以認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著名清官于成龍的一則故事。《清史稿·于成龍傳》載,康熙初年,于成龍擔任湖廣黃岡同知,同知衙門位於岐亭。岐亭當地一直“多盜”,“白晝行劫,莫敢誰何”。于成龍僞裝成一個乞丐,混入一個賊窩十幾天,搞清了這幫強盜的基本情況,然後帶了衙役包圍賊窩,捕獲強盜,審訊結案後“駢縛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強盜“得財皆斬”,這批強盜確實都是死罪)。其他的強盜聽說了,都逃離了黃岡。

“坑”主要不是活埋

上面所引于成龍將強盜們“駢縛坑之”,“駢縛”就是將罪犯並排捆綁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將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但是,從各種史籍有關“坑”事件的記載來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首先,從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國法律,有專門針對活埋的稱呼,叫做“生埋”。見於竹簡的法律解釋裏,說對於患有麻風病的死刑罪犯,要將其“生定殺”於河流,或將其“生埋”。很明顯是爲了防止麻風病的病原體經由刑具傳播。後世史籍一般仍然將活埋稱“生埋”或“生瘞”,唐以後史籍纔有以“坑”來表示活埋的事例。比如《舊唐書·顏真卿傳》提到,李懷光叛軍將顏真卿扣押,當他的面挖坑,號稱要“坑顏”,這應該也是威脅要活埋的意思。

其次,史籍記載中包含大屠殺意義的“坑”,動輒成千上萬,如果是活埋的話,在技術操作上很不容易。埋一個人大約要兩個立方米左右體積的泥土,而按照當代的勞動定額,一個壯勞力一個工作日是兩立方米土方。要開挖一個能夠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開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勞動力,耗費很多工時。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麼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爲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與工具的殺傷力指數同屬一個數量級,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當可觀。而史籍記載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倉促之間進行,一夜之間就能夠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第3張

再次,從史籍透露的信息來看,很多“坑”很明顯不是活埋。比如很多記載都是“坑”與“殺”、“斬”連用,說明是使用兵器的屠殺。

最後,實際上史籍的很多記載,明確表示受害者的屍體非但不在土層之下,反而是堆積在地面上的。比如《資治通鑑》記載,公元193年曹操爲父復仇,攻滅徐州軍閥陶謙,屠滅三縣,“坑殺男女數十萬口於泗水,水爲不流”。顯然是將受害者的屍體扔進泗水河堆積成壩。又載:十六國混戰時期,401年後秦政權長期圍攻後涼呂隆佔據的姑臧城(今甘肅武威),城內缺糧,但呂隆不準百姓出城,將企圖逃出城的百姓“盡坑之,於是積屍盈於衢路”。顯然是將受害人的屍體堆積在路口恐嚇百姓。

 “坑”與“京觀”

一些史籍記載透露出,實際上“坑”和另一個專有名詞“京觀”緊密關聯。

《漢書·翟方進附翟義傳》,記載王莽篡漢時漢朝名臣翟方進的兒子翟義起兵反抗的事蹟。翟義後來失敗,王莽爲了報復並威嚇原來漢朝的臣子,將翟家住宅全部破壞並“污池之”(堆積種種污穢物件),挖了翟方進及翟家的祖墳,將翟家“夷滅三族”,全部親屬抓捕後“至皆同坑”。王莽還專門下詔書,命令將與翟義一同起兵的劉信、趙明、霍鴻等家族全部殺光,將其屍體與荊棘“五毒”的植物混雜,在其起兵之處的大路口,築起“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觀”,前面樹立“高丈六尺”的“表木”,寫上“反虜逆賊鯨鯢”。可見《漢書》作者班固所稱的“坑”,和王莽詔書裏的“京觀”有直接的關係。

《資治通鑑》記載,公元416年,東晉將領檀道濟進攻後秦獲勝,俘獲“秦人四千餘”,“議者欲盡坑之以爲京觀”。可見“坑”與“京觀”確實有關。

那麼“京觀”又是什麼東西呢?

目前能夠看到關於“京觀”的最早的史料,是《左傳·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楚軍在邲(今河南武陟東南)戰勝晉軍,這是一個空前的大勝仗。大臣潘黨向楚莊王建議將晉軍陣亡者的屍體堆築爲“京觀”,說:“我聽說打敗敵軍後.要留下紀念物給子孫,使他們不忘武功。”而楚莊王卻說:“武這個字的意思就是要‘止戈’,力求不再使用兵器。國家用武是爲了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衆、豐財,做到了這7件纔可以使子孫不要忘記武功。現在我使兩國子弟暴屍野外,是殘暴;出動軍隊威嚇諸侯,未能戢兵;暴而不戢,也不能保大;晉國仍然存在,也不算有功;這場戰爭違背民衆意願,不能說安民;自己無德還和諸侯征戰,何以和衆;讓別國混亂以爲自己的榮耀,也不豐財。7項武德我一項都沒有,怎麼能夠讓子孫紀念?而且古代聖王是討伐對上天的不敬者,將罪大惡極的人殺死後的屍體築爲‘京觀’,是用這種最重的懲罰來警告各種惡人。今天這場戰役中的陣亡者都是爲了自己的國君盡忠,怎麼能夠將他們築爲京觀?”於是楚莊王下令將晉軍陣亡者妥善埋葬。

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第4張

顯然,京觀就是一個外表封土的大屍堆。戰勝的一方將戰敗一方陣亡者的屍體堆積在大路兩側,覆上一層泥土,形成一個個大金字塔形的土堆,號爲“京觀”或“武軍”,用以誇耀武功。

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潘黨的建議來看,實際上春秋時期作戰勝利(也就是獲得戰場控制權)的一方,習慣於將敵方戰死者的屍體堆積爲“京觀”,來誇耀武功、威懾敵方。這在《左傳》裏也有跡可尋,最著名的莫過於《僖公三十三年》所載公元前627年秦晉“崤”(今三門峽市東)之戰。該戰役中秦軍遭晉軍伏擊全軍覆沒。四年後秦軍捲土重來,晉軍不敢出戰,秦軍在晉國境內一番掃蕩後,回到崤之役的戰場,妥善掩埋了四年前戰死的秦軍將士屍骸。如果當時晉軍已埋葬秦軍將士屍體,則秦軍沒有再挖出掩埋的必要。而如果晉軍不打掃戰場,任秦軍將士屍橫野外,四年過去,恐怕早已被野獸拖拉啃食殆盡,難以搜尋。可以推想,當時晉軍也是將秦軍將士屍體堆積爲“京觀”,成爲當地地標,秦軍才容易找到。

那麼爲什麼將屍體堆積於地面就是一種最嚴重的、只應針對罪大惡極者的懲罰呢?這又需要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加以解釋。中國古代相信死者“入土爲安”,先秦時期的“墓”,是將死者埋葬後恢復自然植被、不留下任何標誌物的豎井式墓穴。“墓”字因此有草字字首,從“莫”(看不見)音。而將罪人屍體堆積地面,日曬雨淋,逐漸腐爛,屍體被褻瀆破壞,就是“不安”,在陰間受折磨。同時,華夏族重視孝行,“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損,孝之始也”(《孝經》),破壞死者的屍體,就是使其違背最基本的“孝行”,使其在陰間都無法面對祖先,因此是對死者永久性的懲罰。

 由“阬”而“坑”

從《左傳》的記載來看,楚莊王另行解釋了築“京觀”的意義:“京觀”只能用於針對罪大惡極的罪犯。而《左傳》的作者顯然是贊同楚莊王的說法,因此以楚莊王的這段話來批判將普通陣亡者屍體修築京觀的行爲,並且有意略去了春秋時期列國征戰中所有“京觀”的記載。

司馬遷寫《史記》也繼承這一傳統,認爲諸侯戰爭中的陣亡者都是各爲其主,並沒有罪過,屍體不應該被修築爲“京觀”。秦軍在長平大戰中戰勝趙軍,秦軍統帥白起無法處理多達數十萬的戰俘,索性將戰俘全部屠殺,並將趙軍士兵屍體堆積地面。司馬遷特意使用了“阬”字來表示這件事,表示這並非“京觀”。

“阬”字的部首是“阜”,《說文解字》:“阜,大陸也。山無石者,象形。”也就是說“阜”就是大土山。甲骨文“亢”,據說原意爲“束縛”;而篆文改形,有土堆下的通道之義。兩字合一爲“阬”,《說文解字》:“阬,閬也。從阜,亢聲。”而對“閬”的解釋,又是“門高也,從門,良聲”。那麼“阬”原來的意思就應該是其間有通道的、成對的土堆成的大門樓意思。“京觀”是夾路對峙的有覆土的大屍堆,外形與“阬”相似,因此司馬遷特意以這個字來指他認爲非法的、不人道的屍體堆積行爲。

“阬”因爲讀音和“坑”相同,字形也相近,從《漢書》開始,這兩個字就開始混用,“坑”字使用越來越廣泛,後來逐漸代替了“阬”字。

揭祕真實的焚書坑儒是怎麼坑的:原來不是活埋! 第5張

後世的史學家都是儒家的信徒,《左傳》是儒家的經典,史學家也就按照《左傳》這段言論以及司馬遷的先例來記載堆積大屍堆的事件。凡是被史學家們認爲是合乎楚莊王所言的懲治罪大惡極者標準的、就是合法的、人道的,就稱爲“京觀”;而認爲根本是非法濫殺無辜的,就稱之爲“坑”。實際上更簡單的標準就是,史學家認爲的“正統”朝廷下令實施的堆積屍體事件的,就是“京觀”;“僭僞”政權實施的同樣事件,就是“坑”。十六國時代“坑”的記載之所以多,很大程度上是因爲十六國時期各個地方割據政權,在後來隋唐的史學家眼裏,都是“僭僞”政權,所以將“坑”作爲他們的醜行大書特書,毫無隱諱而已。

當然,從技術角度來看,“坑”與“京觀”往往也有區別。史籍記載的“坑”,往往只是簡單的將受害人的屍體堆積,比如上述的曹操實施的兩次“坑”。而“京觀”往往要經過“築”也就是層層夯土的過程,一般的屍體含水量大,很難夯實,至多隻能在屍堆上覆層薄土。所以後世一般是以受害人的頭顱來堆積夯築“京觀”。

見於史籍的這種“京觀”記載很多。比如418年夏國進攻關中地區,將東晉軍隊陣亡士兵的首級堆積爲京觀,號“骷髏臺”。隋煬帝徵高麗失敗,高麗國將隋軍陣亡者屍體築爲京觀,631年唐太宗派遣使者到高麗交涉,拆毀京觀,收拾隋軍骸骨,祭而葬之。784年軍閥李希烈叛軍進攻蘄春,被李皋打敗,“斬首萬級,封屍爲京觀”。936年遼國幫助軍閥石敬塘消滅後晉政權,將後晉皇室成員以及晉軍將士屍體都堆積在汾河岸邊,“以爲京觀”。986年遼軍在莫州打敗宋軍,將宋軍屍體築京觀。1410年明朝大將張輔進攻安南,擊敗安南軍隊,殺死2000多名戰俘“築京觀”。

正史中記載的“京觀”事件也統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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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與“京觀”的消亡

從今天人的眼光看來,這個源於戰爭的處理屍體的方式實在是野蠻,而且也是環境衛生的重大隱患。儒家很早就持批評態度,《左傳》的觀點是後世受儒學薰陶的史學家們作爲寫史的一項原則,也可以想見,同樣受儒家思想薰陶的文官朝臣們對於朝廷施政也會有直接的實際影響,因此總的來說,隋唐以後各代“坑”和“京觀”的事例在逐步減少。

作爲這個進程的一個主要轉折,應該是出現在唐太宗貞觀五年(631年)。這一年的農曆二月甲辰,唐太宗下達了一個著名的詔書:“諸州有京觀處,無問新舊,宜悉剗削,加土爲墳,掩蔽枯朽,勿令暴露。”歷史上首次下令清除地面上的歷代延續下來的京觀,掩埋所有的屍骸。發佈這個詔書的動因與契機不知道是什麼,但可以肯定,儒家一貫所持的批評態度應該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京觀的習慣也影響到周邊的少數民族王朝。比如契丹族建立的遼國,在和中原政權的戰爭中經常會使用這個手段。成吉思汗在統一蒙古各部落時期,已經有這樣的事例。《元史·太祖本紀》記載,成吉思汗在對乃蠻部落的戰爭中,最後在“忽蘭盞側山”打敗了乃蠻部落,“盡殺其諸將族衆,積屍以爲京觀”。

但是最後消除了這個慣例的,也是一個少數民族皇朝,即滿清。滿清在與中原明朝的長期戰爭,以及後來入主中原的戰爭中,曾經有過多次“屠城”的記錄,但是並沒有仿照“坑”或“京觀”的慣例。由此清朝的文獻中對於“坑”的表達,一般都是小規模的“活埋”,不再有屠殺後將受害者屍體堆積覆土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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