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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的察舉制是什麼樣的 優勢和弊端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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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漢朝察舉制,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西漢開國時期,官員的選任主要還是沿襲秦代的制度,那些世家大族的子弟有着入仕的優先權。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以及各種弊端的出現,重新尋找一種新的選官方法迫在眉睫。爲了解決各級官吏的來源問題,察舉制開始走上了歷史舞臺。

漢朝時期的察舉制是什麼樣的 優勢和弊端都有哪些

察舉制就是從民間選撥人才,從而穩定社會的政治秩序,維持整個國家機器的健康運轉。察舉制具體的實施辦法是:皇帝下詔全國各地,公開徵求人才,中央和地方的各級主管官員把民間出衆人才,向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推薦,經過一定形式考察後,擇優錄用,授予官職,然後補充到各級政府機構中去。

察舉制是兩漢最重要的選官制度。從前196年開始,漢高祖劉邦下詔求賢,令從郡國推舉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但是把察舉作爲選官的一項制度是從漢文帝開始的。

文帝即位的第二年(前178年),下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十五年(前165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漢武帝進一步把察舉發展爲一種比較完備的選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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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科目較多,一般分爲兩大類:一類是特舉特科,一是歲舉特科。特舉特科是皇帝因時勢需要而臨時規定察舉的科目,不定期舉行,名目較多,其中重要的科目有賢良文學、賢良方正、明經等。如董仲舒、公孫弘等人皆系特舉特科而入仕爲官的。但由於不是每年都舉行,入仕官員數量不大。

歲舉特科就是每年進行的推薦選舉士人的活動。科目有孝廉和茂才。孝廉是指能盡孝悌、正直廉潔的士人。茂才原叫秀才,因避光武帝劉秀諱,改稱茂才。茂才是指文采出衆的讀書人,茂才的政治出路大多是充任地方縣令,比孝廉的任用要更受重視,但名額極少。

兩漢對察舉人才的標準有明確規定,凡儒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均不得舉薦,開創了以儒術取士的標準。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學問、法令、謀略四個方面的內容。三是察舉對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曉儒家經書的儒生,由郡國每年向中央推舉,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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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孝廉有一定的名額限制,一般來說,人口達20萬的郡國一年只可察舉一人;不滿20萬的兩年舉一人;不滿15萬的三年察舉一人。在邊遠地區,名額適度放寬,15萬人以上的郡國歲舉一人;不足10萬者兩年舉一人;5萬以下者三年舉一人。

無論歲舉孝廉、秀才還是詔舉賢良文學,到中央以後放均需經過考試。考試的辦法有對策和射策兩種。對策多用於考試舉士,射策用於考試博士弟子。凡屬詔令推舉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試;郡國歲舉之孝廉、秀才則由三公府考試。儒生考經學,官吏考舉奏,通過考試選出優等生,報皇帝錄用。

西漢一代,共舉孝廉兩萬多人,東漢舉孝廉達四萬多人。孝廉出身的官員在兩漢國家機構中所佔的比例很大,可見在兩漢時期舉孝廉選撥各級官員的主要途徑。

兩漢主持察舉事務的官員多爲高官顯宦,秩品一般在二千石以上。察舉者如果舉人不當,就會受到懲罰,如西漢元帝時,列侯張勃舉陳湯爲孝廉,後來陳湯犯法,張勃也被“削戶三百”以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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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並非所有人都能獲得察舉的資格,比如“市井子孫不得察舉爲官”。東漢時規定,尚書、宦官的子弟不能舉爲孝廉,因爲上述人員後者握有重權,或者靠近權力中心,一些主持察舉的官員往往推薦他們的子弟,以巴結權貴。各郡人士經過舉薦後,再經過一定的考試,就可以授予官職。

孝廉多授予中央九卿的屬官,其秩祿最高者爲一千石,一般在六百至四百石之間。茂才所授的官職要高於孝廉,一般授予光祿大夫、侍御史、郡守、縣令等,秩祿最高可達二千石,一般在一千石至六百石之間,並且升遷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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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察舉作爲一種選官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和漏洞。因爲選舉大權掌握在少數高官手中,在政治清明時,尚能得法,吏治腐敗時,就成爲官樣文章。而且,察舉製爲封疆官僚結黨營私開了方便之門。被舉薦者往往成爲舉薦者的門生,出現了大大小小帶有壟斷性的私人政治集團。而正是這些政治集團,形成了東漢末年以來的世家門閥地主和封建割據勢力,危害社會達數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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