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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均田制是怎樣的?帶來了哪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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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唐朝的均田制,大家都會想到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各位介紹一下相關的歷史事蹟。

說道唐朝的均田制,想必大家應該都知道,關於這個方面在唐朝爲了恢復農業生產,也是積極實施了軍農合一的均田制,畢竟當時的農民一直都是受限於各種強大的家族。那麼關於這個均田制,基本的內容是什麼呢?又有什麼樣的弊端呢?

唐朝的均田制是怎樣的?帶來了哪些弊端?

1、什麼是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買賣限制放寬,內容更爲詳備。綜合武德七年(624)令、開元七年(719)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等記載,主要內容爲: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見丁中),各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丁男和十八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戶主的,則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變動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充抵應受的永業、口分額。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職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級請受永業田五頃至一百頃。勳官可以依照勳級請受勳田六十畝至三十頃。道士受口分田三十畝,女冠受口分田二十畝。僧尼受田與道士、女冠同。官戶(指官府所屬的一種賤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請受。工商業者在寬鄉地區,可以請受永業、口分田,其數量爲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狹鄉的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的人不准許在寬鄉遙受田畝。五品以上官人永業田和勳田只能在寬鄉授給,但准許在狹鄉買蔭賜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還公田充。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口分田身死後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顧本戶應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碓的,並准許出賣口分田。在職官依照內外官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有八十畝至十二頃的職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祿的一部分,離職時須移交後任。內外官署各有一頃至四十頃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辦公費用。均田農戶法定的賦役負擔,大致與隋同(見租庸)。

唐朝的均田制是怎樣的?帶來了哪些弊端? 第2張

2、唐朝均田制基本內容

1、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爲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爲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3、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的,並准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唐朝的均田制是怎樣的?帶來了哪些弊端? 第3張

3、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的影響是:

1、減輕農民的負擔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過程。

3、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

4、鞏固北魏的統治,相對於北魏的統治,加速少數民族封建化對於社會的意義更大。

好處: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並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bai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後的遊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

還有,均田制對後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後爲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爲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弊端: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只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着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爲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制土地買賣、佔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併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爲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制又逐漸被破壞。隨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爲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制終於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