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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強搶陳友諒的小妾 爲何還敢昭告天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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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官員私生活管得挺寬的:官員隨便喝“公酒”、送“公酒”,會丟官;嫖娼一旦被察覺,永不錄用;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的著作刊刻,然後搞攤派,“人手一冊”,強買強賣,要被革職;到古玩鋪坐坐,有“雅賄”之嫌,要被彈劾、免職,歷史上各個王朝對官員的私生活,即個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視。不僅對官員的“公德”,而且對其“私德”,即個人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道德品質,實行嚴密監管。

典型一例是:明太祖朱元璋對“文臣之首”的宋濂在家跟誰喝酒,都講了什麼,瞭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後,在老家幹什麼,跟什麼人往來,是否“本分”,明太祖仍然十分關注,不時向宋濂的孫子詢問。故宋濂在任時,謹言慎行,潔身自好。下班回到家中,跟家人和親友交談,絕口不提朝中之事,有人問到這方面情況,他指指牆上掛的一幅字,一句話也不說。那幅字寫的是“溫樹”兩字,意思是說,連“溫室之樹”(皇宮中種的樹)都不能說,遑論其他!他退休後,閉門不出,不跟官場上的人往來,在旁人看來,儼然是一位對世事漠不關心的、奉公守法的土財主。

各個朝代,都希望保持穩固、長久的統治,因而一般來說,總不希望官員道德敗壞、貪賄腐敗,加劇跟民衆的矛盾,自毀統治根基。爲此,就要加強對官員的管理,包括對其私生活的監管。與此同時,還要勸導官員都做本分之官,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宋代呂本中《官箴》一書,就是適應這種需要而編寫的。書中開頭寫道:“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這段話都是官員的座右銘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來

朱元璋強搶陳友諒的小妾 爲何還敢昭告天下呢

古代公家的酒,官員們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極品”就能喝“極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員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會喝出罪來。有的官員借花獻佛,公酒隨便送人,也會觸犯法網。宋代王銍《燕翼詒謀錄》一書記載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規矩,所謂“祖宗舊制”,規定州郡官庫貯存的公酒,是專門用來饋送往來的官員,與上任、罷任的官員,供他們換成銀錢,充作旅費。官員們若要講“睦鄰之好”,拿公酒送給鄰州鄰郡的官員,鄰州鄰郡的官員回贈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復還公帑。

苟私用之,則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進來,收到公酒後,若是以爲是送給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錯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務必要交還國庫。宋朝治平元年(1064),鳳翔府知府陳希亮就是在公酒問題上栽了大跟頭。他向有關部門自首,承認曾私自喝掉了鄰州饋贈的公酒。朝廷對其處理是貶爲太常少卿。朝廷再次嚴令禁止私自喝別的官員贈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須全部上交國庫。有個名叫祖無擇的官員,因爲私自將300小瓶公酒送給了親戚,被免去直學士的職位,以“散官”(有官名而無固定職事的官員)安置。

朱元璋強搶陳友諒的小妾 爲何還敢昭告天下呢 第2張

宋朝文學家蘇舜欽也是因爲喝酒喝出了悲劇。據《宋史·文苑傳·蘇舜欽傳》,蘇舜欽當時擔任集賢校理、監進奏院(進奏院是藩鎮即節度使的駐京辦事機構)之職。一次進奏院祭神之後,他與劉巽把公家的廢紙賣了,將所得的“公錢”用來買酒招待賓客,還招來樂妓奏樂、唱歌。這事爲蘇舜欽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對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彈劾蘇舜欽及劉巽。朝廷以“自盜”的罪名革去蘇舜欽及劉巽的官職。蘇舜欽因喝酒成了“放廢”之人,即放逐罷黜之人。因參加這次聚會而被趕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闢之《澠水燕談錄》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響寫道:一時間,“都下爲之紛駭”。韓琦對宋仁宗說,蘇舜欽不過“一醉飽之過”,給一個較輕處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職,不至於有這麼大的罪過吧。用賣公家廢紙的錢喝酒,竟然喝出這麼大的事來。

官員嫖娼被捉,終生不得錄用

明代對官員的私生活管得很嚴,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還現身說法,勸導官員不要爲“聲色貨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誥》中寫道:破武昌,滅了陳友諒,將其妾帶回,送入後宮。“朕忽然自疑,於斯之爲,果色乎?豪乎?智者監之。朕爲保身惜命,去聲色貨利而不爲。蓋爲慕聲色貨利者數數,朝興暮敗。”他說,將陳友諒之妾“沒收”歸己之後,自己也懷疑這種做法。究竟是好色呢,還是氣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於“聲色貨利”的人,“朝興暮敗”,敗亡肯定來得很快。

朱元璋強搶陳友諒的小妾 爲何還敢昭告天下呢 第3張

明代陸容《菽園雜記》說起明朝超過前朝的幾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體,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數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挾妓宿娼有禁,甚至罷職不敘。”官員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丟官,並且永不錄用的。

明代王錡《寓圃雜記》寫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間,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牽制,往往害政,雖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勝國時,愈無恥矣。我太祖盡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其風遂絕。”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員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給官員吹“枕頭風”,於是官員就暈暈乎乎了,勢必要被官妓牽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規定官吏嫖娼,罪下殺人一等,雖然遇到大赦,也終生不得使用。由於明朝以嚴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時竟也“風清弊絕”。

朱元璋強搶陳友諒的小妾 爲何還敢昭告天下呢 第4張

又據明代顧起元《客座贅語》,南京禮部尚書姜寶(字鳳阿,說起來還是筆者家鄉那個村子的先賢),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鳳阿先生爲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與銀七分訪拿幫嫖之人,責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罰銀七分,該銀用於緝拿“幫嫖之人”。不但如此,還要帶枷示衆,多丟面子的事情。明代餘繼登《典故紀聞》一書記載了官員嫖娼被懲處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統年間,廣東海南衛指揮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衛可能放縱慣了,在京期間,仍不加檢點,竟然宿娼。事情敗露,被“謫戍”威遠衛,即遣送威遠衛擔任守衛。這個處分不可謂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