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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文官中爲何會出現歧視現象?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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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明朝文官中爲何會出現歧視現象?下面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會試中式舉人、監生與吏員,這些不同身份的人通過禮部或吏部的具體選拔考試後,在吏部聽選、授職過程中,由文選清吏登記其出身方式而依制授任。於“進士”而言,通過禮部會試的中式舉人殿試後分別獲賜“進士及第”、“進士出身”或“同進士出身”的身份等級,後二者赴部聽選時,無須再如唐人須經吏部選試方可授任,而是直接進入登記與娃選授職階段。

監生(包括舉人、貢生等)、吏員各自按要求歷事、服役期滿後,赴吏部參加吏部組織的考試,考中者即獲得官員身份,文選清吏司責成填寫考試時身份類型—此類型只標明其獲得官員資格的途徑,而不再是他們當下的等級身份,同樣由稽勵清吏司整理、貼黃。“進士”、“監生”、“吏員”等身份,經過吏部二司的登記、整理,伴隨各自終身,作爲各自的“出身”類型

一、明朝的文官出身

需要指出的是:出仕之途,應指科舉、歷事、資次等方式;進士、監生、吏員則是文官的入仕前身份類型。因爲這些出身類型與出仕途徑基本一一對應,明人在言及入仕途徑時,往往假借或省略而言之,如前引丘濬《大學衍義補》三處文字,所謂“入仕之途”有三,爲進士、監生、吏員”之語,實即“進士(由科舉中式)、監生(歷事)、吏員(資次)”的省略。

明人入仕有不同途徑而有相應出身。對於文官的不同出身及不同的入仕方式,明制,這方面的內容都要登記貼黃,而且,與王朝對官員整個仕宦生涯的升降遷轉管理都要聯繫起來。這一制度,由明太祖於洪武四年即已將前期實踐加以定製實行,將文武百官的姓名、籍貫及“起身”等詳細記錄,並蓋玉璽存於內庫。

爲防止日久錯漏,命吏部每月一次更貼有除拜、遷調的官員貼黃,每歲終以其籍進忙於內庫,作爲定製。此時尚稱“起身”。洪武二十六年《諸司職掌》貝詳列了初選者赴選部登記候選時的各種身份—進士、監生、通經、秀才等。吏部文選司登記的選人出身記錄,授職過後,即付稽勵清吏司,由其負責整理、用印、交付(內府一份)、保管(本司一份)及續轉等事項。《明會典》卷十一《吏部稽勒清吏司貼黃》部分記載甚詳。

揭祕:明朝文官中爲何會出現歧視現象?

明代文官初授之後,各自有升降遷轉。《吏部職掌》、《明會典》等記載着專門的條文事例處理,其規定有選任程序(如類選、推升、保舉、改調等)、有特定部門官職的選授遷轉,有特定出身的升職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影響着官員的仕途進程與發展空間。和初選一樣,這些條文制度,仍然是分類別規定,進士、舉人、貢生、例監等分別不同。在制度的實際實施運行中,一傳再傳之後,更是放大了這種出身帶來的進遷差異,對官員的仕途命運形成了明顯的出身效應。明代中後期,這種出身效應被放大而成爲政治問題。

一方面,我們可以從制度設計上看到出身差異,也可以從明人的切身言論到這種出身效應帶來的官場態勢。衆多材料,皆揭示出明代論議資格的重點,即在“出身”之上,將宦海沉浮的關鍵因素幾乎與出身差異聯繫起來,並逐漸衍生出反對出身歧視,爲舉貢不平的思潮,嘉靖朝論政行政的熱點“三途並用”,即是這種思潮的典型體現。

穆宗登基,下詔又再次強調要三途並用”而不拘資格:“朝廷用人,惟求任當其才。若拘泥資格,使舉人絕望於九卿,歲貢不得爲方面,殊非飭吏治、作士風之意。今後吏部用人,毋拘三途,但有才能卓異者,即便破格擢用,以示激勸。”三例見三十餘年間,雖屢申並用之令,但依然是進士晉升速度快,發展空間大,預期品級髙;舉人、貢生出身官員的上升空間己有既成禁錮慣例—即己形成授任方面的非正式制度。

顧炎武痛心明亡,斥責此種現象曰:“明初薦闢之法既廢,而科舉之中尤重進士……舉、貢歷官雖至方面,非廣西、雲貴不以處之。以此爲檢曹一定之格。間有一二舉、貢受知於上,拔爲卿威,大僚則必盡力攻之,使至於得罪譴逐,且殺之而後己。……科第不與資格期,而資格之局成。”因出身差別形成資格之局,正是明代資格制的主要內容與朝代特色。明代前期起翰林官幾乎已爲一甲進士與庶吉士的專任,嘉靖時文徵明以歲貢得薦入翰林,已爲“只會中狀元”的姚洙、楊維聰幾誚,實與輕視非進士出身的思維習慣一脈相承。

揭祕:明朝文官中爲何會出現歧視現象? 第2張

上言進士、舉貢在晉升、遷轉之路上都存在着極大的差別,而降調命運,非進士出身者乃得首當其衝。嘉靖時陳建《任官十議》言:“今仕途惟進士出身者不限。其舉人監生,每榜所選,初一考察即十點去二三矣,經再考察十已點去六七矣,經三考察不去者十一而己,況雜流乎?”明代以考察來淘汰官員而爲揀選舉貢提供機會,陳建此言,乃見舉人、監生及吏員等雜流得官甚難而失官更易。

二、明朝人對出身歧視的批評

丘濬即指出:“祖宗所恃以求賢輔治之具,誠莫先於進士一科,是以百年以來,凡明治體、建功業者,皆自此途以出。”反過來,這種局面又會強化進士與功業、官員與科舉的關係,正德間名臣何孟春就稱時人有此看法:以進士爲“年少氣銳,州縣職非彼所止,彼能以黃甲自愛,故不安小成而多舉職,旌異之典每先焉”,而監生、吏員出身官因前期的出身授任過程中長時間的壅滯,所以“監生、吏員出身者流,大較鐘鳴漏盡、日暮途窮之人……十人而九皆坐可點之列。”

這種互爲因果的簡單化思維,極易形成成見。至偏重科目已成王朝弊政的嘉靖朝,潘季馴爲進士獨重的辯護就與此思維如出一轍,他在嘉靖三十八年所上《慎選民牧疏》中說:“臣竊謂我國家官人之法雖曰三途並用,而特重進士之科,是歷朝建功立業者,進士十居八九。蓋士子既蒙進士之選,莫不有破碩上進之心,縱有識趣卑污、不自愛惜者亦十之一二也。舉貢之人,每以資格自限,而況歷試多年,方行就選,精力爲之減損,意氣爲之折磨,報國之心輕,營家之念重矣。其豪邁之才、堅貞之操,難保盡無,殆亦十之一二。”

這種將出身與行政操守簡單對應,已屬明顯的偏見與歧視了。而此種歧視應爲主流,這在後來的朝廷政議中可得到側面印證。隆慶四年,吏科給事中賈三近所上之疏,言:“近年州縣長吏率重甲科而輕鄉舉。同一寬也,在進士則爲撫字,在舉人則爲姑息。同一嚴也,在進士則爲精明,在舉人則爲暴戾。低昂之間,殿最攸異。”

隆慶五年,兼署吏部尚書的高拱上《議處科目人才以興治道疏》言:“國初進士舉人並用,其以舉人登八座爲名臣者,難以一二計。乃後進士偏重而舉人甚輕,至於今則極矣!其系進士出身者,則衆向之,甚至以罪爲功;其系舉人出身者,則衆薄之,甚至以功爲罪。”嘉靖朝已起諸途共重之議,三人之疏,顯見明代官員所受評判和待遇,非與自身能力與行政行爲相關,而與出身相關,進士出身則罔顧而從優,舉人則無非而皆劣。

出身歧視,盡在其中。這種歧視,很容易讓人想到晚明白話小說中的牢騷,如《警世通言》中的《老門生三世報恩》,《初刻拍案驚奇》中的《通閨闊堅心燈火,鬧圖圄捷報旗鈴》。

有意思的是,賈三近之疏反對對舉人和進士雙重標準,但該疏另一部分的內容卻又體現了強烈的出身歧視:“又:今州縣正官有缺,率委佐威,大都年力衰耗、資格卑微、漁獵貪黎,雖亟爲被點,而斯民已重狼狽不堪矣。宜下吏部,凡州縣長吏毋得偏重進士,署印毋得濫授雜流。”其言資格之害,復以“資格卑微”論人,側面反映出便是這些有識之士對於所謂“雜流”的無意識的歧視心態:舉人、進士皆由儒入仕者,“雜流”則多爲由吏入仕者。

三、總結

明代官員個人仕途命運與王朝管理上的這種出身影響效應,雖有其制度上的分類管理因素,然查閱相關史籍文獻後可發現,嘉隆之後,在事關升遷的官員評議上,出身差異演變爲強烈的出身歧視。洪、宣之後,在惟重科目的前提下,進士爲高官,而可憑藉權職建立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