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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爲什麼在古巴比倫會出現漢謨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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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是迄今發現的最早的、保存完整,也是世界上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是古巴比倫留給世界人民的重要財產。據說,國王漢謨拉比每天要處理的案件太多,難以應付。他就讓臣下把過去的一些法律條文收集起來,再加上社會上已形成的習慣,編成一部法典,並把他刻在一個高2.25米的石柱上,豎立在巴比倫的神殿裏。其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實質是維護統治/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漢謨拉比法典》不平等,殘忍;而現代法律講究人道主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據說是漢謨拉比執政三十年後下令公佈的。

古巴比倫尼亞時代以前,兩河流域(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即已形成所謂在國內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拉格什城邦烏魯卡基那改革(約公元前2378~2371年)銘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時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薩爾貢被稱爲“正義之王,講正義者”。烏爾王烏爾恩古爾銘文記載,“遵照沙馬什(兩河流域古巴比倫人崇拜的太陽神)正義之法律,他使……正義獲得勝利”。烏魯克王辛伽什德是兩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規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糧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價的統治者。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迄今所知歷史上第一部法典(烏爾納木法典,考古學者僅發現其斷片),法典序言宣稱禁止欺凌孤兒寡婦,不許富者虐待貧者。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反抗貴族的鬥爭日益尖銳,外族(山地部落)不斷入侵,蘇美爾城邦統治者爲使國家不致毀滅,王朝不致被推翻,實施法治以抑制社會的不安,抵禦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各城邦的歷代統治者統治經驗的總結。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爲三種等級:有公民權的自由民、無公民權的自由民、奴隸(王室奴隸、自由民所屬奴隸、公民私人奴隸)。

解密:爲什麼在古巴比倫會出現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最重要的原則是:以眼還眼、以牙抵牙。

  頒佈原因

巴比倫時期農村社會分化已很激烈,份地已經可以買賣,抵押,轉讓和繼承,長子的繼承份額則爲雙份。佔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須向國庫繳納實物租稅,其數額約佔收穫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還要服勞役和兵役。根據習慣法,凡三年不納租稅和不服役者,喪失份地的佔有權。絕戶、逃亡戶或三年不納租稅者的份地,都沒歸公社另行分配。

國王擁有巨大的王室(宮廷)經濟,全國各地的神廟經濟均從屬於王室經濟。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數量是可觀的,王室經濟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羣和手工業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蘇美爾地區。

但是,古巴比倫時代王室地產的經營方式,已不同於烏爾第三王朝時代的大規模集中經營,而是將土地劃分成三公頃至十五公頃不等的份地,分配給王室服務的各類人,如王室商業代理人,軍人、手工業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給所謂“納貢人”。“納貢人”從王室領得份地,種籽,耕畜和農具後,自行經營,每年須向王室繳納相當的收穫物。他們不得出賣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襲佔有。

巴比倫國家的穩定並不長久,外族入侵成爲很大的威脅。公元前16世紀中葉,古巴比倫被赫梯人所滅,但赫梯人不久便退走了。到16世紀末,從東北方入侵的加喜特人佔領了巴比倫。

至古巴比倫尼亞時代(即從伊新·拉爾沙時代至古巴比倫第一王朝滅亡),兩河流域進入法典編纂的鼎盛時期。這是因這一時期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係的迅速發展,土地和奴隸的私有制以及租佃僱傭關係和高利貸活動空前增長所致。阿摩利人統治下的各城邦在繼承蘇美爾立法基礎上制定了許多旨在維護奴隸主階級私有制的法典。例如,伊新第五代國王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和埃什努那國王俾拉拉馬法典,而巴比倫第一王朝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編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此外,據考證,古巴比倫尼亞時代各城邦頒佈的減免債務的所謂德政法令多達百次以上。從蘇美爾城邦時代至巴比倫第一王朝時期,兩河流域的法治傳統並未中斷其連續性。伊新國王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序言中說道,“我在蘇美爾、阿卡德建立了正義”。漢謨拉比法典序言幾乎以同樣的形式申明,“安努與恩利爾爲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發揚正義於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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