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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囚臨刑前一晚,規定可以和妻子在一起?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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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從夏商周開始直至明清,作爲刑罰的最高等級,死刑就一直存在。由於受儒家思想影響嚴重,“恤刑慎殺,先教後刑”的思想一直成爲古代死刑複覈制度的中心思想。一般情況下,在地方審理的任何死刑案件,不管是立即執行,或緩期執行,都要報請朝廷相關的司法機關複覈,最後有位階最高的司法機的關予以覈定。地方基層官府根據當時的法律判處某個案件犯人死刑,只能在判決書上擬定死刑判決,而無權做定判並且去執行死刑,地方官府在擬定死刑判決後,要將擬定的死刑判決上報,層層專審,最後,由刑部做出同意批覆,這樣纔算是一樁死刑判決案件的終審裁決。

被刑部批覆後 就要準備行刑了, 但是執行死刑的時間可不是一批覆就執行, 一般都會統一到秋冬季節執行, 也就是我們熟悉的“秋後問斬”, 這主要考慮農業社會中的老百姓比較空閒, 方便地方官員動員老百姓觀看, 且在老百姓面前處死罪犯客觀上又杜絕了地方官府草菅人命的可能。在行刑前夕, 由官方提供死囚酒食, 並讓家屬、親友與死囚會見訣別。臨行前給犯人準備一頓有酒有菜的大餐, 讓犯人與其家屬訣別, 執行死刑後, 屍首還給其親屬安葬。除此之外, 對待那些已經娶了妻子, 但還沒有子嗣的死囚, 甚至還能允許其妻入獄與其同居, 這就是著名的“聽妻入獄”制度。所謂“聽妻入獄”, 只針對那些無後的成年男性死囚, 其妻入獄後, 其妻妊身有子後再執行死刑。

古代死囚臨刑前一晚,規定可以和妻子在一起?

據考證,漢代既有此制度, 對死刑犯生育權的重視和保證, 既是儒家“不孝有三, 無後爲大”的封建倫理道德觀念,也是古代法律在人倫親情上積極、人性、文明的體現。宋朝, 死刑犯“刑前”的權力有了一整套的完備程序。其一,會得到有政府提供的好酒美食, 保障死囚臨刑前能吃到標準好一些的飲食;其二,囚犯在被執行死刑前要能看到自己的親朋好友, 並與他們告別或留下遺言遺囑;其三,行刑者需要在公衆場合公開宣讀該死囚的罪因、罪狀、和判其死刑的相關法律依據, 以示政府沒有對罪犯進行祕密懲處;其四,押赴刑場的死囚 不能用用任何東西塞住他們的嘴巴, 允許臨死前高呼自己的主張和權力;其五,如果囚犯在臨刑前對執行者喊冤, 或其親屬到行刑現場喊冤, 死刑的執行官必須立刻中止死刑的執行程序, 並快馬送遞“申提點刑獄司審察”;其六,死囚的執行時間也不是午時三刻, 很多朝代一般都在當天的黃昏時刻行決, 行刑後, 死囚的屍體在第二天由其親屬領回下葬;其七,孤身一人的那些死囚, 官府還給與相對社會救濟, 一般由當地政府給死囚進行安葬。

“鳥之將死, 其鳴也哀;人之將死, 其言也善”, 中國古代關於死刑複覈和死囚犯與其家屬臨終告別的法律設計, 是中國古代社會對人倫倫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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