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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坑”是活埋嗎?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7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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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發生過很多“坑”的事件,可是歷史書幾乎都沒有對“坑”的具體含義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現代一般流行的說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劍鳴《秦漢史》),可是比較權威的中國史着作比如翦伯讚的《中國史綱要》、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點明“坑儒”是活埋,但長平之戰只說“坑殺”)、呂思勉的《秦漢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書上的“坑”或者“坑殺”的詞句,並不加以解釋。也有的歷史書只是對“活埋”表示懷疑,但也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比如英國學者崔瑞德、魯惟一編撰的《劍橋中國史·秦漢史》。

那麼,“坑”究竟是什麼樣的事件?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殺人方式?

 “坑”並非秦所獨有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坑”是活埋嗎?

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坑”事件,當屬公元前260年,秦將白起在長平大戰獲勝後,將40萬趙國戰俘“盡坑殺”。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不外乎他曾經“焚書坑儒”。

那麼“坑”是秦國特有的野蠻行徑嗎?好像也不是。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國的項羽率軍在新安擊敗秦軍主力後,將20萬秦軍戰俘“坑殺”。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後又將守軍戰俘“坑殺”。

再仔細搜檢一下古籍,僅僅從俗稱“廿五史”的歷代正史及《資治通鑑》來統計的話,就會發現中國曆代幾乎沒有哪一代沒有“坑”的事件。

略微舉一些着名的事例:《後漢書·袁紹傳》記載公元200年曹操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曹操險勝,將一支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晉書·載記》所記載的十六國大亂時期,有關“坑”的記載不勝枚舉。如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樑巨於武德,“坑降卒萬餘”。317年前趙劉聰/">劉聰鎮壓平陽貴族,“坑士衆萬五千餘人,平陽街巷爲之空”。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349年石虎死後,幾個兒子爭奪帝位,石衝戰敗,石虎“坑其士卒三萬餘人”。《舊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徵高麗時,“收靺鞨三千三百,盡坑之”。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坑”是活埋嗎? 第2張

“坑”並非刑罰

很多中國法制史着作都將“坑”列爲秦代的刑罰種類。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識,刑罰應該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強制方法。那麼回溯到古代,刑罰至少也應該具有針對罪犯適用、由審判機關依照一定審判程序來適用的特點。根據《史記》,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這個定義。

公元前212年,爲秦始皇煉製長生不老藥的方士侯生和盧生私下議論,說秦始皇爲人“天性剛戾自用”,“貪於權勢”,沒辦法爲他製造“仙藥”,兩個人就開小差逃走了。秦始皇聽說這兩人逃亡後大怒,說:“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將在咸陽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來審問,防止這些人多嘴多舌,“或爲訞言以亂黔首”。這些方士、儒生爲自己辯解時都試圖將罪名推到別人頭上去,彼此牽連,結果確認“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阬之咸陽”。從這個案例來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視爲“罪犯”,對他們施行的“阬”可以視爲是一種刑罰。

但是據《史記》記載,秦始皇實際上施行了兩次“坑”,除了公元前212年“坑儒”外,在公元前227年秦軍攻陷趙國首都邯鄲後,秦王下令將當年曾歧視欺侮過他那僑居邯鄲的父母的鄰舍們“皆坑之”,這些受害人難以稱爲罪犯。而且在這之前,白起所坑殺的40萬趙國士卒,更不能用“罪犯”來形容。因此將“坑”列爲秦國及秦代的一種刑罰,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延伸而言之,秦以後發生的幾十起“坑”的事件,絕大多數受害者都是無辜的百姓、戰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事實上在史籍裏唯一可以認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着名清官于成龍的一則故事。《清史稿·于成龍傳》載,康熙初年,于成龍擔任湖廣黃岡同知,同知衙門位於岐亭。岐亭當地一直“多盜”,“白晝行劫,莫敢誰何”。于成龍僞裝成一個乞丐,混入一個賊窩十幾天,搞清了這幫強盜的基本情況,然後帶了衙役包圍賊窩,捕獲強盜,審訊結案後“駢縛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強盜“得財皆斬”,這批強盜確實都是死罪)。其他的強盜聽說了,都逃離了黃岡。

“坑”主要不是活埋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坑”是活埋嗎? 第3張

上面所引于成龍將強盜們“駢縛坑之”,“駢縛”就是將罪犯並排捆綁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將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但是,從各種史籍有關“坑”事件的記載來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首先,從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國法律,有專門針對活埋的稱呼,叫做“生埋”。見於竹簡的法律解釋裏,說對於患有麻風病的死刑罪犯,要將其“生定殺”於河流,或將其“生埋”。很明顯是爲了防止麻風病的病原體經由刑具傳播。後世史籍一般仍然將活埋稱“生埋”或“生瘞”,唐以後史籍纔有以“坑”來表示活埋的事例。比如《舊唐書·顏真卿傳》提到,李懷光叛軍將顏真卿扣押,當他的面挖坑,號稱要“坑顏”,這應該也是威脅要活埋的意思。

其次,史籍記載中包含大屠殺意義的“坑”,動輒成千上萬,如果是活埋的話,在技術操作上很不容易。埋一個人大約要兩個立方米左右體積的泥土,而按照當代的勞動定額,一個壯勞力一個工作日是兩立方米土方。要開挖一個能夠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開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勞動力,耗費很多工時。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麼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爲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與工具的殺傷力指數同屬一個數量級,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當可觀。而史籍記載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倉促之間進行,一夜之間就能夠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再次,從史籍透露的信息來看,很多“坑”很明顯不是活埋。比如很多記載都是“坑”與“殺”、“斬”連用,說明是使用兵器的屠殺。

最後,實際上史籍的很多記載,明確表示受害者的屍體非但不在土層之下,反而是堆積在地面上的。比如《資治通鑑》記載,公元193年曹操爲父復仇,攻滅徐州軍閥陶謙,屠滅三縣,“坑殺男女數十萬口於泗水,水爲不流”。顯然是將受害者的屍體扔進泗水河堆積成壩。又載:十六國混戰時期,401年後秦政權長期圍攻後涼呂隆佔據的姑臧城(今甘肅武威),城內缺糧,但呂隆不準百姓出城,將企圖逃出城的百姓“盡坑之,於是積屍盈於衢路”。顯然是將受害人的屍體堆積在路口恐嚇百姓。

在後人的想象中,很容易將史籍中的“坑”字望文生義理解爲“挖坑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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