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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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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最初在中國傳播的時候,人們出家大抵是偶然且容易的,對於如何出家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要“投師允可”就行。只是那時出家的可都不是普通人。慧皎《高僧傳》中記載的高僧大德,出身大多是極好的,有的是王子,有的是家世國相,有的是家世大富,有的是家世英儒,如此種種。

到了北宋,普通人想出個家可就沒那麼容易了,有許多條條框框的規定要滿足。這時佛教已被納入北宋政府日益嚴密的行政管理之中,“佛制”越來越受到“王法”的干預。

高僧的啓示:出家要趁早

從北宋以前的僧人傳記來看,那些在僧傳中留名的僧人,絕大多數都是在很小的時候就出家了,大概是十歲左右。在“佛制”中,長期以來並沒有規定人們什麼時候可以出家。寺院在古代一直也作爲佛學教育機構而存在,裏面生活着很多兒童少年。他們最初在寺院是帶髮修行的,佛教中對他們有特別的稱謂,比如童子、行者、長髮、沙彌。

“童子”這一稱呼,北宋的道誠法師在其《釋氏要覽》中解釋說,根據《大智度論》中的說法,從修爲來看,從初發心斷淫慾乃至菩提,都叫童子。而若以年齡記,則“自七歲至十五皆稱童子”。另外,佛門中還有“行者”的稱謂,就是指能修行的人,而“凡年十六歲以上應呼行者”。道誠法師的解釋是,“男生八歲毀齒,十六陽氣全,以其有意樂信忍,修淨梵行故”。後來又有把童子、行者合起來稱呼的“童行”一詞。

這些在寺院中生活的兒童和青少年,他們還處在修行的初級階段,大多並不剃髮。而一旦剃髮則須受十戒,落髮之後就可以稱爲“沙彌”了。關於剃髮年齡,在《僧祈律》中有規定,“佛制,年不滿十五,不應作沙彌。”但“沙彌”這一稱謂一般來說包含童子,這在佛經中是有典故的。在迦維衛國,阿難的故鄉有兩個被遺棄的兒童,被阿難收養了。佛問阿難,爲什麼不讓他們出家,阿難回答說,佛制不允許。於是佛又問,那這兩個小孩能夠驅趕偷吃食物的禽鳥嗎?阿難說,能夠。於是佛就說,那就讓他們當“驅烏沙彌”吧。所以,後來在佛制中,七歲至十三歲的出家小孩,也可以稱作驅烏沙彌。而年齡十四歲到十九歲的,則稱“應法沙彌”。二十歲以上的,則可在沙彌前冠以他的名字來稱呼。

另外,佛制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年齡規定,即可以受具足戒的年齡。所謂具足戒,簡稱具戒,是指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依戒法規定,具足戒分爲六大類,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三百五十條,和上文沙彌所受的十戒相比,要複雜完備得多,所以稱具足戒。只有受持具足戒以後,才能正式取得比丘(尼)的資格。而受具足戒的條件也是十分嚴苛的,需要“身體強健,諸根具足,無有聾盲等衆患,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具出家之相,剃除鬚髮,披着袈裟,已受沙彌(尼)戒,且年齡已滿二十歲而未逾七十歲之間”。

北宋時期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敦煌壁畫選•學堂

北宋奇葩規定:滿二十才能出家

本來,出不出家是個人人生道路的選擇,按照佛制的規定,只要有寺院有老師願意接收,就可以出家了。那時候,寺院中的師父會向想出家的人介紹寺裏的情況,要問“一食一住,少食少飲,多覺少眠。汝能否?”如果回答“能”,就可以收入門了。但是,隨着佛教勢力的不斷壯大增強,當出家之路變得越來越有吸引力,以致和世俗之路爭奪人口資源的時候,必然會影響到世俗社會的運行秩序,所以佛教團體的內部管理也不得不受到政府的管控。據《唐會要》記載,自唐代武則天延載元年(694)開始,天下僧尼就歸於祠部管理,到了天寶六年(747)規定,佛門中度僧尼,“令祠部給牒”,也就是說,成爲僧人需要國家頒發職業資格證了。當然,在“王法”最初干預“佛制”的時候,基本上還是遵循“佛制”的傳統,“王法”只是在“佛制”規定的關節處給予官方的認可,並不特別影響佛教內部的管理秩序。

直到北宋真宗鹹平四年(1001),從詔令的規定來看,當時的“王法”和“佛制”也基本還是相符合的。據《宋會要輯稿》所載:“行者、童子、長髮等,今後實年十歲,取逐處綱維、寺主結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帳。仍須定法名申官,不得將小名供報。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許剃度受戒。”在這段材料中,“系帳”的意思,就是國家把戶籍轉到佛教系統,也就是將戶口歸入佛教系統內計數,那麼出家人也就免除了世俗的賦稅和勞役。這一規定,相比於以前佛制中七歲即可出家、十五歲可受沙彌戒的規定,儘管在年齡要求上統一延後了三年,但並不至於離譜。

但是到了天聖八年(1030),北宋政府頒佈律令,規定“應男子願出家爲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爲童行。”這一規定和佛制就相去甚遠了。規定一出,想必在佛教界引起了軒然大波,因爲從十歲左右就出家開始學習佛學,和從二十歲以後纔可以開始學佛,對於僧人的教育培養過程來說,必然會產生質的影響。當時有位禪僧契嵩在給仁宗皇帝的上書中,就表達了對這一規定的強烈不滿,疾呼:“其人年未二十者,不得聽之出家。何其與佛制大相戾耶!”(《上仁宗皇帝萬言書》)他認爲,二十歲纔開始誦經學習,即使資質聰明,專心誦一經,也需要三四年時間才能成。如果資質暗鈍,那麼學習時間需要更長。而且學習完規定課程也不一定一次就能通過考試。所以,等他們可以受戒爲僧,可能就都三四十歲了。而如果要受具足戒,還需要學習更多佛學內容,恐怕對於上了年紀的人來說,都會學得很辛苦且難成大器。所以,如果從二十歲纔出家開始學習,就太晚了。

但是,整體而言,北宋王朝的政令在民間是能夠得到落實的,年滿二十方能出家的規定一出,必然會使人們的出家之路受到很大的影響。儘管我們從後世的僧傳資料中,還是可以看到很多僧人在二十以前就出家了,但這些現象可以從兩方面得到解釋。一方面,正如遊彪先生在《宋代有關僧尼的法條初探》一文中所指出的,“宋朝政府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條限制出家的資格,但在民間,無論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抑或其他原因,違規出家的現象是根本無法禁止的。”另一方面,我們要知道,能夠留下僧傳記載的,只是一個時代的少數僧人,可以說是僧人羣體中成器的佼佼者,而在整個佛教團體中,更多的則是庸庸碌碌默默無名的普通僧人。所以,留下僧傳的僧人大多早年就出家,反而可以說明,二十以後纔出家確實難成大器。

北宋時期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第2張

敦煌壁畫選•女剃度

獨生子和犯罪分子不能出家

除了年齡,北宋政府對於出家的資格限制還有很多細緻的規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三月,“詔祖父母、父母在,別無子息侍養,不得出家。”“其志願出家者,並取祖父母、父母處分;已孤者,取問同居尊長處分,其師主須得聽許文字,方得容受。”到了天聖五年(1027),國家規定的出家程序就更加繁瑣了:“乞自今欲出家者,須父母、骨肉舍施,委本院保明行止,申所屬州軍長吏呈驗。仍須親知三、二人委保無過犯,委是尊親聽許,即官給公憑,然後得收名入帳……其實無骨肉者,亦召三、二人保明,出給公憑,方得收充行者。”由此可見,如果祖父母、父母無人贍養,那是不能出家的。也就是說,獨生子沒有出家的可能性。這其實也限制了大部分普通人的出家資格。因爲根據宋代的戶口統計,平均每戶的男丁數爲1.42-2.57人(吳鬆弟《中國人口史》),再加上宋型家庭普遍的“三代五口”結構(邢鐵《宋代家庭研究》),可以說,在平民階層的普通家庭中,沒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少數。所以在北宋,大多數人並沒有選擇出家道路的自由,而是需要本本分分地過世俗生活,完成儒家孝道。

那麼,出家之路的吸引力何在?爲什麼會出現僧尼數量僞濫的現象,使得政府不得不加以越來越嚴密的管控?首先,它對懶漢有吸引力。普通百姓一旦脫離世俗的戶籍,進入佛教的帳籍,就不用參與社會生產了,同時可以免除世俗的賦稅和勞役。在門外人看來,唸經打坐可比耕田勞作要輕鬆很多。但其實,真的要學佛,又談何容易。不過對於普通人來說,如果胸無大志,只是想在佛門中混日子,那可能出家真是比過世俗生活要輕鬆一些。但是,如果太多的人不過正常的日子,社會秩序就亂了。所以,政府纔會對出家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對於違令出家的人,也會有嚴厲的處罰。令文規定,“諸違令爲童行者,杖一百,仍改正;本師知情,與同罪;主首知情,杖六十。”“童行、長髮候祠部,方許剃髮爲沙彌。如私剃者,勒還俗。本師主徒二年,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並勒還俗。”

此外,佛門的出世性質,還對在世俗中受到困厄的人有着吸引力。天禧二年的詔令還規定,“刑責、奸細、惡黨、山林亡命賊徒負罪潛竄,及曾在軍帶瑕痕者,並不得出家。”由此可見,佛門還是社會上的不法之徒逃避世俗追究的容身之處。正如《水滸傳》中的魯智深,犯下命案之後就逃入寺院。如果國家無法有效管控這類人,其實是國家的失職。儘管佛法度一切有緣人,但是,從佛教自身的發展來看,讓越來越多的懶漢和不法之徒混入佛門,恐怕也是真正的佛門子弟不願意看到的吧。他們何嘗不希望吸納聰明睿智、精進佛法的善根善種來繼承和弘揚佛的事業。所以,北宋政府明文規定犯罪分子、軍人不得借出家來逃避刑罰,想必佛教界也是欣然接受的,因爲符合雙方的共同利益。

北宋時期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第3張

敦煌壁畫選•男剃度

佛教自傳入中國,最初在貴族階層中流行傳播,依託於貴族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力,靠着佛教中的“三寶”——佛寶、法寶和僧寶的相互支持,形成了一套“佛制”,維繫佛教在中國兩三百年的持續發展,到唐代達到頂峯。可以說,佛教團體幾乎是一種自治的社會組織。但是隨着中唐以後的權力動盪,佛教的自治傳統也不可能獨善其身。佛教自身的發展和大時代一起,走上了世俗化與平民化的發展運途。於是,等到宋初社會逐漸安定下來,被佛教所吸納的人,他們的出家動機越來越摻雜現實的利益考量。與此同時,“佛制”也就越來越逃不開“王法”了。(來自澎湃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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