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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北宋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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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宋以前的僧人傳記來看,那些在僧傳中留名的僧人,絕大多數都是在很小的時候就出家了,大概是十歲左右。在“佛制”中,長期以來並沒有規定人們什麼時候可以出家。寺院在古代一直也作爲佛學教育機構而存在,裏面生活着很多兒童少年。他們最初在寺院是帶髮修行的,佛教中對他們有特別的稱謂,比如童子、行者、長髮、沙彌。

“童子”這一稱呼,北宋的道誠法師在其《釋氏要覽》中解釋說,根據《大智度論》中的說法,從修爲來看,從初發心斷淫慾乃至菩提,都叫童子。而若以年齡記,則“自七歲至十五皆稱童子”。另外,佛門中還有“行者”的稱謂,就是指能修行的人,而“凡年十六歲以上應呼行者”。道誠法師的解釋是,“男生八歲毀齒,十六陽氣全,以其有意樂信忍,修淨梵行故”。後來又有把童子、行者合起來稱呼的“童行”一詞。

這些在寺院中生活的兒童和青少年,他們還處在修行的初級階段,大多並不剃髮。而一旦剃髮則須受十戒,落髮之後就可以稱爲“沙彌”了。關於剃髮年齡,在《僧祈律》中有規定,“佛制,年不滿十五,不應作沙彌。”但“沙彌”這一稱謂一般來說包含童子,這在佛經中是有典故的。在迦維衛國,阿難的故鄉有兩個被遺棄的兒童,被阿難收養了。佛問阿難,爲什麼不讓他們出家,阿難回答說,佛制不允許。於是佛又問,那這兩個小孩能夠驅趕偷吃食物的禽鳥嗎?阿難說,能夠。於是佛就說,那就讓他們當“驅烏沙彌”吧。所以,後來在佛制中,七歲至十三歲的出家小孩,也可以稱作驅烏沙彌。而年齡十四歲到十九歲的,則稱“應法沙彌”。二十歲以上的,則可在沙彌前冠以他的名字來稱呼。

另外,佛制中還有一個重要的年齡規定,即可以受具足戒的年齡。所謂具足戒,簡稱具戒,是指比丘(尼)所應受持的戒律,依戒法規定,具足戒分爲六大類,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三百五十條,和上文沙彌所受的十戒相比,要複雜完備得多,所以稱具足戒。只有受持具足戒以後,才能正式取得比丘(尼)的資格。而受具足戒的條件也是十分嚴苛的,需要“身體強健,諸根具足,無有聾盲等衆患,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具出家之相,剃除鬚髮,披着袈裟,已受沙彌(尼)戒,且年齡已滿二十歲而未逾七十歲之間”。

揭祕:北宋爲何不許獨生子女和未成年人出家?

北宋奇葩規定:滿二十才能出家

本來,出不出家是個人人生道路的選擇,按照佛制的規定,只要有寺院有老師願意接收,就可以出家了。那時候,寺院中的師父會向想出家的人介紹寺裏的情況,要問“一食一住,少食少飲,多覺少眠。汝能否?”如果回答“能”,就可以收入門了。但是,隨着佛教勢力的不斷壯大增強,當出家之路變得越來越有吸引力,以致和世俗之路爭奪人口資源的時候,必然會影響到世俗社會的運行秩序,所以佛教團體的內部管理也不得不受到政府的管控。據《唐會要》記載,自唐代武則天延載元年(694)開始,天下僧尼就歸於祠部管理,到了天寶六年(747)規定,佛門中度僧尼,“令祠部給牒”,也就是說,成爲僧人需要國家頒發職業資格證了。當然,在“王法”最初干預“佛制”的時候,基本上還是遵循“佛制”的傳統,“王法”只是在“佛制”規定的關節處給予官方的認可,並不特別影響佛教內部的管理秩序。

直到北宋真宗鹹平四年(1001),從詔令的規定來看,當時的“王法”和“佛制”也基本還是相符合的。據《宋會要輯稿》所載:“行者、童子、長髮等,今後實年十歲,取逐處綱維、寺主結罪委保,委是正身,方得系帳。仍須定法名申官,不得將小名供報。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許剃度受戒。”在這段材料中,“系帳”的意思,就是國家把戶籍轉到佛教系統,也就是將戶口歸入佛教系統內計數,那麼出家人也就免除了世俗的賦稅和勞役。這一規定,相比於以前佛制中七歲即可出家、十五歲可受沙彌戒的規定,儘管在年齡要求上統一延後了三年,但並不至於離譜。

但是到了天聖八年(1030),北宋政府頒佈律令,規定“應男子願出家爲僧道者,限年二十已上,方得爲童行。”這一規定和佛制就相去甚遠了。規定一出,想必在佛教界引起了軒然大波,因爲從十歲左右就出家開始學習佛學,和從二十歲以後纔可以開始學佛,對於僧人的教育培養過程來說,必然會產生質的影響。當時有位禪僧契嵩在給仁宗皇帝的上書中,就表達了對這一規定的強烈不滿,疾呼:“其人年未二十者,不得聽之出家。何其與佛制大相戾耶!”(《上仁宗皇帝萬言書》)他認爲,二十歲纔開始誦經學習,即使資質聰明,專心誦一經,也需要三四年時間才能成。如果資質暗鈍,那麼學習時間需要更長。而且學習完規定課程也不一定一次就能通過考試。所以,等他們可以受戒爲僧,可能就都三四十歲了。而如果要受具足戒,還需要學習更多佛學內容,恐怕對於上了年紀的人來說,都會學得很辛苦且難成大器。所以,如果從二十歲纔出家開始學習,就太晚了。

但是,整體而言,北宋王朝的政令在民間是能夠得到落實的,年滿二十方能出家的規定一出,必然會使人們的出家之路受到很大的影響。儘管我們從後世的僧傳資料中,還是可以看到很多僧人在二十以前就出家了,但這些現象可以從兩方面得到解釋。一方面,正如遊彪先生在《宋代有關僧尼的法條初探》一文中所指出的,“宋朝政府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條限制出家的資格,但在民間,無論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抑或其他原因,違規出家的現象是根本無法禁止的。”另一方面,我們要知道,能夠留下僧傳記載的,只是一個時代的少數僧人,可以說是僧人羣體中成器的佼佼者,而在整個佛教團體中,更多的則是庸庸碌碌默默無名的普通僧人。所以,留下僧傳的僧人大多早年就出家,反而可以說明,二十以後纔出家確實難成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