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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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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又稱“常平新法”,乃是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甚至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各項新政中最具代表性和最重要的一條新法。毫無疑問,“青苗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從實際推行情況而言,這項新政卻又無疑是失敗的。那麼,王安石的“青苗法”爲什麼會失敗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其實主要是由於青苗法本身的缺陷和推行過程中的弊病所導致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青苗法本身的缺陷:利息太高、期限太死,百姓根本不願申請

“青苗法”的出臺,其實一定程度上借鑑了“常平制度”,即朝廷建立常平倉,在豐年時擡高糧價收購糧食,防止糧食價格過低導致百姓收入減少,同時在荒年時適量降低價格出售糧食,平穩糧食價格,拯救百姓。這種制度看似穩妥,實際上由於官商勾結、價格不合理等原因,都導致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當時,自耕農破產的一個很重要原因,便是民間高利貸,百姓週轉不開時,往往會以土地爲抵押向地主階級借取錢財,而當老百姓無法償還借款時,土地便被地主兼併。而所謂“青苗法”,即諸路通過常平倉、廣惠倉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爲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王安石制定此法,其實就是想通過官方貸款來抑制民間高利貸,從而降低自耕農的破產率,降低土地兼併速度,同時貸款利息也可爲朝廷“開源”,從而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的效果,最終實現“強兵”與“富民”的目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2張

然而“青苗法”有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貸款利息太高。相較於當時民間高利貸最高多達一倍的利息而言,朝廷的兩分利看似低了很多,但對於貸款的百姓而言,朝廷的實際利息,卻是要遠遠高於民間貸款的,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當時,民間借貸雖然號稱“倍息”,但民間借貸卻具有靈活的特點,正如時任山陰知縣的陳舜俞所言,“民間出舉財物,其以信好相結之人,月所取息不過一分半至二分,其間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時之幸,雖取息至重,然猶不過一倍”。也就是說,民間貸款利率通常會有變化,低的時候只有一分半,而高的時候纔會達到一倍,此外借貸週期也有長有短。而朝廷貸款卻是固定利率,且貸款週期固定,到期必須還錢。

而“青苗法”規定的利息雖低,但在實際放貸時,由於手續太過複雜,通常會導致層層加息的情況出現,例如晁說之便說百姓除了支付朝廷規定的利息外,通常還要支付“頭子之息,聯甲之息,鈔旁之息,人情不免之息”,結果導致實際利率變得很高,“蓋名則二分之息,而實有八分之息”,蘇轍則說“吏緣爲奸,至倍息”。

此外,朝廷在熙寧二年(1069年)推行青苗法時,還規定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戶則爲1貫。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末等戶,應急需要兩貫錢,通過青苗法是根本無法解決的。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3張

老百姓也不是傻子,既然官方貸款的利息與民間貸款差不多,甚至還要高於民間貸款,而貸款數額和貸款週期還沒有民間貸款靈活,老百姓又豈會去費心費力的去找官府貸款。因此,青苗法推行之後,老百姓的積極性極低。

推行過程中的弊政:強行攤派、計息推賞,大量百姓紛紛破產

雖然青苗法中明確規定“不願請者,不得抑配”,也就是說青苗法的推行,應該是以百姓主動申請爲主。但由於老百姓積極性不高,朝廷最終選擇了強行攤派,王安石甚至在《周官新義》中明確說道,“無問其欲否,概與之也,故謂之平”,反而認爲不應該以百姓是否情願作爲推行的依據。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4張

按理來說,爲了確保一項新政能夠符合實情,達到預期效果,通常會進行局部試行,然後經過不斷調整修改,再逐步推向全國。青苗法在最初推行時,朝廷也是決定先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試行,但從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開始,在三個月內便開始通行全國,而爲了確保新法的推行,更是向各地派遣提舉官監督新法推行。

對於將青苗法推向全國,時任河北路安撫使的韓琦,立即便提出了異議,“初詔具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諸路施行。今此三路方憂不能奉行,而遽於諸路遍差提舉官,以至四川、廣南亦皆置使”(《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

在這個過程中,凡是地方拒不推行青苗法,亦或者推行不力的官員,都會被迅速調離,而轉由提舉官負責具體事項。例如杭州知州鄭獬,在青苗法推行之初,他只是將青苗法在十幾個地方張榜公告,讓百姓自願申請貸款,但由於百姓們積極性不高,因而推行極爲緩慢。

但隨着提舉官進入兩浙路,青苗法開始在杭州迅速推行,大量青苗錢得以發放,而鄭獬則於熙寧三年(1070年)四月被調離杭州。事後,鄭獬吐槽說,“張榜累月而無一人願請,一日提舉官入境,則郡縣更相希合,舉民而與之,此非強民爲何?”直接表示,我張榜一個多月都沒有一個人來申請,如今提舉官一來老百姓就都跑去貸款了,這不就是強行攤派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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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朝廷爲了青苗法的推行,還實行“計息推賞,否則廢黜”的考課制度,即以收取青苗錢利息的多少,來評判地方官員的政績。於是,“官吏畏罪希進,所散惟恐不多”(《賓退錄》),各地官員無論是爲了保住官位,還是爲了追求政績,只能採取強制性的手段發放青苗錢,百姓們不貸也得貸。

可對於窮苦百姓,乃至普通百姓而言,即使給他們貸款,他們也很難還得起,於是不僅出現了催逼債務的現象,而無力償還債務的人則只能求助於那些地主,結果反而加劇了土地兼併。甚至有官員爲了政績,將主意打到了那些富戶身上,強行貸款給那些富戶,然後再收取可觀的利息,畢竟這些富戶可比窮苦百姓有錢多了。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了?青苗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6張

如此推行,簡直就是將原本屬於救民之法的青苗法,變成了害民之法的高利貸,而且還是以朝廷爲後盾的強制性高利貸。結果,朝廷固然是收上來了大筆錢財,但卻搞的貧苦百姓紛紛破產,甚至就連普通百姓、富戶也逐漸走向了破產,百姓豈能不怨聲載道。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趙頊駕崩,年僅十歲的宋哲宗趙煦即位,本就反對變法的高太后掌權後,開始廢除一系列新法,青苗法遂於元祐元年(1086年)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