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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到達哪三個要求 三個要求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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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從指導思想上來看是要達到三個要求:其一即細上已提及的,要使並之家不得乘農民之急大搞高利盤剝,這體現了他念念不忘的抑兼併、乏的思想。其二使農民“時趨事,發展農業生產,這體現了他的“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通過發展生產以增加社會財富的理財思楚。其三是使國家財政收入得以增加,這是他理財富國的重要目的。實踐表明,青苗法是收到相當的效果的,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王安石的預期目的。青苗法雖然收息,但什二之息是中正之數(十分之三之息是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的,見上述),即使按每期貸款半年即還合年利十分之四計算,也低於私人的高利(倍稱之息”)所以青法實行後,被稱“富民之利”的高利貸,確在一定程度上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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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所奪,而代之以較低利息的借貸,地主富商對農民的剝前受到限制。過去大搞高利貸和預購的商業資本,至此在農村中的活動地盤縮小了。意在“哀多補寡而抑民豪奪”的青苗法(宋會要稿·食貨》中),其貸款“以爲耕斂補助”,即使在凶年也可使農戶“常保其土田,不爲大姓兼併”(長編》卷二三二)農民的貧困化和土地集中的勢頭得到緩和。作爲一種社會政策,青苗法在這方面的意義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對這方面的作用也不能看得過高。青苗錢每年放出一千餘萬貫(原常平廣惠倉本錢一百四五十萬貫,再加通融轉運司的錢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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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下述的“免役省錢,一年之內週轉兩次,元豐三年、四年放出青苗錢爲一千三百餘萬貫石、匹、兩,六年爲一千一百萬餘)神宗時全國戶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多(熙寧十年數),平均計算每戶攤不上一貫錢,由於上戶所派貸的錢數多,下戶能借到的錢更不到一貫,按照五等戶及客戶每戶可借一貫五百文的指標對比,則青苗錢貸款的數額是不敷分配或不能普遍分配到各戶的,兼併勢力的高利貸資本在農村尚有不小的活動場所。青苗法對促進農業生產也有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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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青苗貸款農民“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而且“于田作之時,不患缺食因可“興水土之利”,使“田事加修”(宋會要稿·食貨2四)就在青苗法頒佈後的兩個月(熙寧二年十一月)條例司又緊接着頒佈了農田水利法(“農田利害條約”)。這個法令鼓勵各地徵集農業生產的先進經驗,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築圩埠,以發展農業生產。“民修水利,許貸常平錢穀給用(宋史·河渠志”),也就是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錢。青苗法中,對興修水利者取息較低,歸還日期亦較長(宋會要稿·食貨七載:爲興修水利而貸與的青苗錢,“作兩限或三限送納只令出息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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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爲一限,兩限或三限爲期一年至一年半。出息二分爲一分之誤,因《宋會要稿·食貨》一,即作改的啼常平錢穀限二年兩科輸足歲出息一分”),就是爲了這個問題而作的補充規定。王安石一再勸神宗“捐常平息錢,助民興作(《長編》卷二四O),青苗法中對興修水利的優待就是王安石這種思想的體現。農田水利法,把興建農田水利引向一個高潮(六七年間全國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萬餘處,溉田三千六百多萬畝),於此,青苗法也對農田水利事業的開展有推動作用,它與農田水利法相互配合,相互爲用,成爲當時農業生產得有較大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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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也爲封建國家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由於青苗錢要收息,對請貸實物、願還現錢者定有細密的辦法,所以並沒有出現失陷官本難以爲繼的問題。神宗熙寧年間物價並沒有大的波動,米價是六七百文一石(荒年至千錢),還沒有發展到物價波動很大,上漲很多,農民爭以現錢償還,而造成青苗本錢的實際購買力大爲縮小、使官府大受損失的局面(取息三分,即藉以補償歸還現錢時糧價上漲的損失)。總的說來,貸放青苗錢決非“公家無所利入”之事。事實上每年放出千萬貫的青苗錢所得的息錢甚爲可觀,如熙寧六年(1073年)即達二百九十二萬貫(《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這對國家也是很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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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僚地主兼營商業,放債取利,以爲兼併土地手段的很多,青苗法部分地奪取了大地主放高利貸的利益,所以一開始就受到守舊派官僚的強烈反對。反對者的主要口實之一是抑配”、“散,強迫地主富戶(三等以上戶)領取更多的青苗線,支付更多的利息(三分之息)。這原是王安石有意治富戶的一種方法(一面迫使富戶出利息,一面奪取他們放高利貸的利益)。由於保守派攻擊的猛烈,王安石作了讓步:在熙寧三年(1070年)請神宗下詔禁止青苗錢抑配,同時也禁止“阻願請者”(阻撓自願借錢)。實際上放棄了強制富戶出息。但是保守派仍然不停地攻擊青苗法,只由於王安石的堅持,才能在極度困難的情況下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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