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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明明有效果爲何還是被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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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明明有效果爲何還是被廢止了?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變法之一,其內容是改變以往舊的平倉制度,靈活運用將常平倉,廣惠倉的方式折算爲本錢,這樣便能緩解民間百姓被高利貸困擾的難題,而且每年還能多收點稅。青苗法推出後,在短時間內已經看到一定成效,但隨後卻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青苗法還是以失敗告終。1069年青苗法正式頒佈施行,1085年宋神宗去世後,青苗法也跟着被廢止,這中間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呢?

王安石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明明有效果爲何還是被廢止了?

歷朝歷代,變革的呼籲之音都未曾真正的斷絕過,而經濟和文化都高度發達的趙宋王朝自然也不例外。

北宋中期,在"祖宗家法"以及"不抑土地兼併"的影響之下,嚴重的社會危機悄然而至。不管是在財政方面,還是在軍事方面、亦或是階層矛盾方面都暴露出非常嚴峻的問題。

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之下,王安石懷着他那大無畏的改革精神,打着"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三不足"口號,走上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之路。

面對大宋積貧的局面,他推行了青苗法、均輸法、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免疫法等一系列的新法,欲促進生產,減輕農民負擔,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達到富國利民的目的。不過本文在這裏主要針對王安石所推行的青苗法加以分析。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一出現,便有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在財政收入方面,宋朝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幅巨大,有效地解決了當時財政的危機。與此同時,青苗法的推行也在很大程度上也緩和了統治階級與百姓的矛盾。

青苗法如此行之有效,卻爲何只實施了十八年不到便被廢除?

故本文將從青苗法出臺之前的社會背景着手,見證青苗法的曇花一現,再介紹其出臺的影響和意義,然後淺析其失敗的原因,最後加以總結和思考。

青苗法推行之前的社會背景:百姓負擔重重、階級矛盾尖銳、國家財政告急。

在青苗法推行之前,北宋的社會現狀如何?這從王安石的《河北民》中便能一窺究竟。《河北民中》中寫道:

家家養子學耕織,輸與官家事夷狄。

今年大旱千里赤,州縣仍催給河役。

老小相依來就南,南人豐年自無食。

悲愁天地白日昏,路旁過者無顏色。

汝生不及貞觀中,鬥粟數錢無兵戎!

若用現代的話來解釋,每家每戶都生兒育女,學習耕織,然而生產的糧食布帛卻要上交朝廷,再由朝廷貢獻給敵國。而今年大旱,使得赤地千里,卻仍然要去充勞役。老幼只好相攜逃往南方(河南),可惜南方雖然豐收,但是交完賦稅後,剩下的糧食還不夠自己吃。百姓們生活一片黯淡,行人一個個神情惘然。只可惜沒能生在唐朝的貞觀盛世年間,那時幾文錢便可買一斗粟,並且還沒有戰爭。

由此可見,當時的社會背景不容樂觀,各類問題都顯得十分嚴峻。若具體來看,則可分爲以下幾點:

王安石的青苗法爲什麼失敗?明明有效果爲何還是被廢止了? 第2張

①土地兼併嚴重以及賦役繁重,使得百姓苦不堪言,階級矛盾尖銳。

在統治者看來,不管土地歸誰,最終的財富都會歸朝廷所有。所以大宋在土地管理方面採取的是"不抑土地兼併"的政策,以此來達到"藏富於民,爲國守財"的目的。

這從王明清《揮塵後錄餘話》中所記載的"不抑兼併,富室連我阡陌,爲國守財爾"便可找到答案。

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佔田,這樣一來,大量田地被地主豪強所佔,以至於出現了南宋詩人劉灼所說的場景:

"至於吞噬千家之膏腴,連亙數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則自開闢以來,未之有也。"

在土地總體資源不變的情況下,大量田地併入豪強地主名下,而普通老百姓卻無立錐之地,這無疑斷了普通百姓的生路,將百姓推往了統治階級的對立面,同時也激化了階級矛盾。

除此之外,繁重的賦役也將百姓置於水深火熱之中。這一點宋神宗其實也已經意識到了,故曾發出"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百端"的深深感。

另外,豪強佔田累百,卻賦無一二;貧者已苦瘠之畝,卻荷數倍之輸。豪強佔據大量田地,卻交一點稅;而百姓只有區區幾畝地,卻要交數倍之稅。這便導致賦稅嚴重不均,大大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負擔,使得階級矛盾進一步激化。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改革勢在必行。

②自然災害頻發,狠狠地衝擊着大宋的根基。

百姓除了要面對土地兼併造成的影響和繁重的賦稅以外,還要抵禦自然災害的衝擊。而宋朝自然災害的頻率之高、影響之大,在整個歷史長河中也顯得尤爲突出。這對大宋王朝或者百姓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火上澆油。

就數據而言,《中國救荒史》上的記載數據顯示:南北兩宋發生的自然災害高達874次,其中旱災183次(《中國災害通史·宋代卷》中統計旱災爲259次),洪澇災害193次,冰雹災害101次,風害93次,蝗災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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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想而知,如此頻繁的自然災害對一個以農業爲基礎的泱泱大國來說,是多麼的可怕。其給宋朝帶來的不僅僅只有糧食的減產,更有經濟秩序的破壞,以及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的傷亡,這一切都狠狠地衝擊的大宋的根基。

與此同時,自然災害還造就了一大批流民,他們輾轉各地,成爲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給當時外患嚴重的宋王朝內部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時刻威脅着大宋的安危。

因此,改革的呼籲之音也越來越強烈。

③內憂外患,國內階級矛盾進一步激化。

《宋史食貨兵刑法志》中記載:"外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得已,徵求於民……"

北宋中期,敵國虎視眈眈,而大宋爲了和平,選擇了繳納歲幣向敵國妥協。可如此龐大的歲幣數量,最終還是落在了百姓的頭上。這也使得原本就負擔重重的百姓變得更爲艱苦,以至於頻繁出現農民起義。

據相關學者統計,南北兩宋大大小小的農民起義高達400餘次,而北宋便佔據了203次。

而宋政府爲了鎮壓起義,要花費巨大財物。財物的消耗,反過來又促使統治階級進一步剝削百姓,從而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要想跳出這個惡行循環的高高壁壘,那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制度。

此時此刻,改革已如在弦之箭,不得不發。

青苗法的曇花一現:從立竿見影到走下神壇。

面對上述社會背景,深受變革思潮影響的宋神宗讓宰相王安石放開手腳進行改革。有了宋神宗的大力支持,王安石在變法道路上便少了一股阻力,多了一份力量。

熙寧二年(即1069年),王安石打着"三不足"口號,一改原來的常平倉制,以一種強硬的態度推出青苗法。

原本的常平倉的運轉方式爲"以谷賤時增其賈(價)而糴(買進糧食),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賣出糧食)"。

即在在糧食價格較低時,政府賣糧食存於常平倉,等到災荒時期或糧價偏高時期,在不虧本的情況下將糧食低價賣給百姓。

可惜這樣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因爲常平倉內的糧食常常要調撥給各路軍隊,如此拆東補西的做法使得倉內糧食捉襟見肘。再者,常平倉管理不易,許多掌管糧倉的官吏對糴糶消極以待,導致很多糧食都爛於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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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出的青苗法是爲何物?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願預給,令隨稅納斛鬥。內有願給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

也就是說,先將原來常平倉內的糧食兌換成現金,再以二分利息貸給百姓,等百姓手頭富足時,既可以直接歸還糧食,也可以歸還現金。

除此之外,青苗法還規定,一年借貸兩次,每次的借貸額度根據百姓的戶等來定,戶等越高的百姓能借貸的額度也就越高,而那些貧戶則需要在富戶擔保的情況下,才能借到小額度的青苗錢。

如此一來,便達到了所謂的"民不加賦而國用足"的目的,這相比於其他"節流"的舉措來說,這種"開源"的做法更行之有效。

當然,青苗法作爲一種農貸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也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足之處。因爲地域和氣候的差異,一些偏遠山區生產低下,面對繁重的賦稅的同時,還要遭受自然災害的禍害,導致政府貸出去的本錢都收不回來。

因此,青苗法在施行五年之後,開始發生一些變化。政府下令規定倉內必須要求留一半青苗本錢,否則不準放貸。同時,針對那些不還錢的百姓,政府也規定不準給其放貸。

不過總體來說,此時此刻的青苗法還處於一種積極的狀態。

只可惜好景不長,在宋神宗去世後,高太后輔政,司馬光拜相,青苗法遭到了衆多守舊勢力的強烈抵制,最終被司馬光廢除。

公元1093年,高太后去世,宋哲宗掌政。宋哲宗見朝廷財政收入低下,而用度百出,因此又重新啓用青苗法,欲藉此收取利息,增加財政收入。

然而死灰復燃的青苗法並沒有達到王安石推行時期的效果,反而拖欠、拒還的情況變得更爲嚴重。除此之外,掌管常平倉的官吏之間相互勾結,以圖青苗之利,使得本就財政困窘的大宋虧得更多。也正是因爲如此,國家的財政危機進一步加大,而作爲第一個全力推行青苗法的王安石也被人們扣上了一頂"聚斂之臣"和"禍國殃民"的雙色帽子

直至建炎二年,南宋高宗下令:"青苗斂散,永不施行。"

至此,青苗法算是徹徹底底退出了歷史舞臺,在這浩瀚無邊的中國歷史海洋裏只留下了點點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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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出臺的影響和意義

①財政收入增加,緩解了朝廷的財政危機。

從青苗法"富國"的初衷出發,其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確實做到了。就拿《宋會要輯稿》中記載的數據來說,元豐六年,政府共貸出本錢11037772貫石匹兩,除下那些拖欠不還的,最終連本帶息共收回了13965459貫石匹兩,也就是說,這一散一斂,就賺了近293萬貫利息。

這筆利息對於此時此刻的大宋王朝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給了在財政重重壓迫下的大宋王朝得以喘息的機會,也給大宋社會的宏觀運轉上注入了活力。

②幫助百姓度過災荒,給百姓提供了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階級矛盾,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面對災荒,百姓可以去借青苗錢以度難關。這樣一來,便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大大減少了流民的數量,同時也緩和了統治階級和百姓之間的矛盾。再者,百姓不用再擔心沒有錢和糧食度過災荒,這樣的結果必然促進着社會的穩定,減少社會的動盪。而社會的穩定又促進着百姓生產,生產水平的提高反過來又維持了社會的穩定,最終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這對於外患嚴重、財政緊缺的大宋來說,是一個難得的契機。

③避免百姓陷入民間高利貸,體現出青苗法的"利民"初衷。

早在青苗法出臺之前,北宋的民間高利貸市場就十分活躍,不管是官員、商人、豪強、地主還是寺院,都紛紛加入高利貸營運者的陣營之中。他們所行的數量和規模都非常巨大,這從宋代吳自牧的《夢粱錄•鋪席》中便可找到相關記載:

"又有府第富豪之家質庫,城內外不下數十處,收解以千萬計。"

其講的是又有富豪開設了十多個放貸點,其散斂數額多達千萬。

如此龐大的規模,使得大量百姓深深陷入高利貸的"牢籠"之中無法脫身,這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經濟秩序,造就了各種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而青苗法的出臺便很有效地遏制了這種惡性的市場秩序,並將那些因爲貧困而陷入民間高利貸的百姓解救出來。在某種程度上來說,青苗法似乎也已經達到了它的"利民"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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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看似優點頗多,但最終爲何還是失敗?

①改革最初的意見分歧,使得青苗法遭到司馬光等人的共同抵制。

早在王安石推行青苗法之初,反對的號角就已經吹響。司馬光等人認爲:原來的常平倉制度非常實用,只是在某一些方面出現了漏洞,讓一些掌管常平倉的官吏鑽了空子,只要稍作修改,便可使國家財政重新走上正軌。這用司馬光的原話來說便是:"此乃法因人壞,非法之不善也。"

而青苗新法在司馬光看來,也只是打着"富國利民"的幌子,暴斂民財、害民苦疾罷了。這從他的《乞去新法之病民傷國者疏》中便能找到這種思想:

"(青苗法)名爲愛民,其實病民,名爲益國,其實傷國。"

總之,司馬光認爲常平舊法要遠遠優於青苗新法。這樣的矛盾從一開始就已經存在,這爲往後的廢除青苗法已經做好了鋪墊,這也是青苗法失敗的直接原因之一。

②觸碰了大量地主官員的利益,使得青苗法的推行阻礙重重。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的出發點是好的,這一點也毋庸置疑。不過,其推行青苗法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民間高利貸,這必然會觸碰到那些地主階級的利益。

這一點蘇轍看的很清楚,故曾說道:"志欲破富民以惠貧民,設青苗法以奪富民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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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有利可圖的地主官僚羣體,如今利益遭到極大打擊,故在青苗法的推行道路上設置重重阻礙也就顯得理所當然了。

這一點與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的情況類似,都是損害了某些集團的利益,最終落得一個人亡政息的尷尬局面。

因此,這也是青苗法遭到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

③青苗法自身的缺陷,沒能在根本上達到"利民",反而以另一種方式加重了百姓的負擔。

一方面,青苗法在"人性"的考慮上有所缺失。比如一些掌管糧倉的官吏常常強行將青苗錢散出,以此得利,向上邀功。這樣一來,原本不需要貸款的百姓被強迫貸款,還要付出大量利息,這無異於"強買強賣",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所以最終也遭到百姓的阻撓。再者,一些原本就富裕的大戶借青苗錢逾期不還,導致大量青苗本錢收不回,使得倉內虧空。

另一方面,許多豪強地主與相關官員相互勾結,其憑藉戶等借大量青苗錢,以至於低等戶無錢可借。這個時候,那些豪強地主便以高於政府規定的利息貸給那些借不到錢的低等戶,最終形成一種更爲嚴重的剝削,大大加重了窮苦百姓的負擔。

如此一來,即擾亂了原有的經濟秩序,又引起各地的社會動盪。所以說,我們在這裏也能找到青苗法失敗的影子。

④百姓的土地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儘管青苗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百姓度過災荒、跳出民間高利貸的牢籠,但是並沒有改變土地兼併嚴重的局面。

對於百姓來說,土地纔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土地兼併問題沒有解決,也註定着百姓的負擔無法真正減輕,再加上一些官員地主暗中勾結,一些百姓的生活狀況還不從青苗法推行之前。因此,青苗法對於一些百姓來說,反而負擔變得更重了,故青苗法被廢除也是板上釘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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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述

北宋中期,王安石面對財政疲敝、階級矛盾尖銳、外患嚴重的大宋王朝,仍充滿信心。他用那滿腔的熱血化作一條條新法,試圖拔山超海,改變這種困頓局面。

在財政方面,其以一種強硬的態度推出青苗法取代原來的常平倉制度。而青苗法的推出,一方面可以幫助百姓度過災荒,打破民間高利貸的牢籠,從而達到"利民"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將青苗錢的一散一斂收取利益,又可達到"富國"的目的,正所謂一舉兩得。

事實上,正如王安石所想的那樣,青苗法在一定程度上確實達到了"富國"和"利民"的目的。只可惜守舊集團強烈反對,而青苗法又觸及到豪強地主的利益,遭到地主豪強的抵制,再加上青苗法在制度設立上的缺陷,給了富豪與官吏勾結,剝削百姓的機會,這又遭到百姓的抵抗。最終使得原本立竿見影的青苗法匆匆走下神壇,成爲一段歷史的碎片。

正如樹人先生所說的:"改革,是向來沒有一帆風順的。"不管青苗法成功與否,王安石這種勇於改革、勇於創新的思想都值得我們學習。另外,青苗法的失敗也給後人留下了一條條寶貴的經驗。

明鏡所以照形,古事所以知今,創作不易,請多支持。文中若存在不妥之處,還望各位批評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