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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的青苗法是什麼內容?又是哪些原因導致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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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的主要措施之一,接下來小編帶你詳細瞭解歷史真相,一起看看吧!

是在原本的常平制度上,將官倉儲糧折算成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用來緩解民間高利貸氾濫的情況,同時可爲朝廷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的目的。可以說“青苗法”的出發點是好的,可這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了問題,不但沒有達到惠民的目的,反而成了苛政。

王安石

青苗法的具體內容

在青苗法出現之前,朝廷爲了解決百姓負擔,主要採取的是“常平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在豐年時,適當擡高糧食價格大量收購,防止糧食降價導致百姓受損;在荒年時則適量降低糧食價格大量拋售,平抑糧食價格,接濟百姓。這便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了。

宋朝時期的青苗法是什麼內容?又是哪些原因導致失敗的?

不過隨着時間發展,“常平制度”的不足也開始顯現,一是效果不顯,由於用來調節糧價的官倉太少,覆蓋區域極爲有限。二是地方缺錢,由於北宋財政制度的影響,地方財政本就比較窘迫,而常平的錢糧又經常被三司和轉運使挪用,導致“常平制度”根本無法執行。三是官商勾結,導致該項制度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在王安石主持之下,“青苗法”開始頒佈施行,其主要內容是:常平、廣惠等官倉各以一千五百萬石錢爲本,糧食也全部由轉運司兌換成現錢,將現錢貸給需要的廣大農民,如有剩餘則貸給城市坊郭戶。申請貸款時,需要以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的出現,就是爲了彌補之前常平制度的不足。由於之後出現了影錢糧貸出而導致災荒時無錢糧救助的情況,於是又規定官倉一半借貸,一半繼續實行“常平制度”。如此一來,朝廷可以通過“青苗法”獲取利息收益,解決地方缺錢的問題。同時又通過設立專門的負責部門,解決了錢糧被挪用的問題。

“青苗法”爲何失敗,先天不足和執行問題

青苗法的失敗,是由該制度的先天不足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共同導致的。

先天不足:這項制度看似沒有問題,實際上卻存在兩個致命漏洞。一是時間問題。從“青苗法”的內容不難看出,百姓貸款時間爲正月和五月,而兩次還款時間則爲五月和十月,如此一來,五月時百姓既需要貸款,又需要還款,百姓負擔並沒有減輕。二是需求問題。青苗法原本是爲了在百姓青黃不接時予以應急,然而由於採取十戶爲保的模式,下等戶有需求卻沒有還款保障,而上等戶卻沒有借款需求,如此一來,要麼下等戶因無保而無法借款,要麼上等戶因下等戶牽累而被迫借款。

宋朝時期的青苗法是什麼內容?又是哪些原因導致失敗的? 第2張

執行問題:“青苗法”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的諸多缺陷,恐怕是王安石沒有料到的。一是變相加利。雖然朝廷規定以20%收利,最高不超過30%,但在實際執行中,官員們爲了獲得利潤,於是利用官府的權力變相增加利息,反而加重了百姓負擔。二是考覈缺陷。爲了確保“青苗法”的推行,朝廷採取的考覈方式是查看該地區放款數額,結果底層官員爲了邀功,便強迫百姓借貸,結果原本不需要借貸的富戶也不得不借,反而變得更窮了。三是官員貪婪。本來“青苗法”是作爲“常平制度”的補充出臺的,結果官員爲了獲取利益,不再使用“常平制度”,全部改由現金借貸,結果一旦遇到災荒,官府根本拿不出救災的錢糧。四是還款問題。有的百姓借款之後還不起,而官府又不像個人那樣可以推遲還款,如此一來便出現了很多強行追債的現象,搞的民怨四起。五是執行不力。被王安石提拔起來的官員,執行“青苗法”可謂不遺餘力,然而很多反對派和看到“青苗法”弊端的官員卻故意懈怠執行。此外,由於經濟條件差異的問題,富足一些地方推行起來相對較爲容易,而貧窮的地區便很難予以推行。

可以說,出臺“青苗法”的意圖是好的,可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僅沒有解決社會弊端,反而搞的民間怨聲載道。迫於壓力之下,“青苗法”最終於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