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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變法爲何失敗?是新法弊端太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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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爲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

王安石的變法爲何失敗?是新法弊端太多嗎?

其實,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爲皇帝創收。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還兼有抑制民間高利貸、保護和賑濟民戶的目的。

但事實上,王安石強行推行“青苗法”, 結果非但沒有便民利民, 反倒成爲一項擾民亂政之舉。

其一, “青苗法”推行時, 雖然朝廷明文規定取息2分, “而施行之際則不然也”, 許多地方明令取息3分, 甚至更多。司馬光爲陝西路青苗錢算過一筆賬, 農民得青苗錢“陳色白米1石, 卻將來納新好小麥1石8鬥7升5合, 所取利近1倍”。

其二, “青苗法”推行時, 官吏向百姓強制攤派。王安石在全國廣泛推廣推行“青苗法”時, 雖然也考慮到推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 制定了許多相關規定, 如:民戶自願請貸, “不願請者, 不得抑配”;歸還之時, 或繳納糧米, 或繳納時糧價貴亦可繳納現錢, “皆許從便”等, 可謂也比較完備。但州縣官吏“務以多散爲功”, 更爲了撈取好處, “故不問民之貧富, 各隨戶等抑配與之”。強制攤派引起人民不滿, “民間喧然以爲不便”。

王安石的變法爲何失敗?是新法弊端太多嗎? 第2張

其三, 新法推行的過程成了地方官吏從中撈取好處、雁過拔毛的機會。過去, 農民向地主貸款, 雙方講好價錢即可成交。現在向官府貸款, 貧民向官府貸款, 要經歷申請、審批、還貸等諸多環節, 每一環節都成關卡, “出納之際, 吏緣爲奸, 雖有法不能禁”, 胥吏千方百計設門檻撈取“好處費”累加起來, 甚至比私人高利貸利息高許多。“閭胥里長於收督之際有乞取之資”, 因而借青苗錢者在出息3分之外, 還有許多額外的破費。正如蘇軾所說:“又官吏無狀, 於給散之際, 必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賣酒牌, 農民至有徒手而歸者。但每散青苗, 即酒課暴漲, 此臣所親見。”“雖兼併之家乘饑饉取民利息, 亦不至如此重”。

其四, 官府胥吏逼債比民間放高利貸者手段更嚴酷。官府掌握專政的機器, 農民還不出錢, 官吏們則“鞭笞必用”。蘇軾對此就頗爲不滿, 併發而爲詩:“我是朱陳舊使君, 勸耕曾入杏花村。而今風物哪堪畫, 縣吏催錢夜打門。”如此做法, 農民更加難以忍受。

由於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願及目的、地區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並未能夠實現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最終,青苗法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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