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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起源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青苗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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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爲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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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爲皇帝創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還兼有抑制民間高利貸、保護和賑濟民戶的目的。其與之前的常平倉制度有着很大的關係。

舊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豐年適當擡高價格糴[dí]米,防止穀賤傷農;在荒年適量降低價格糶[tiào]米,平抑物價,拯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在糶米時價格不能低於本錢,有可能會有所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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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倉製出發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運行有着許多缺陷,未能達到預期目的。首先,常平倉的數量較少,一般只設立於州縣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蓋到的區域人口較爲有限。其次,熙寧之前常平糴本來自暫且留下但到期要連本帶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錢、朝廷的撥款、由出賣戶絕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籌措的糴本。但由於“積貧”的現實困境和北宋的財政制度特點,地方政府財政較爲緊張,因此時常缺少糴米的本錢。

而當時還存在着常平的錢糧被三司和轉運使移用的情況,致使常平倉缺少錢糧。並且常平倉糴糶程序較爲繁瑣,執行中還常出現了諸如官商勾結、出糶價格不合理等等現象。這些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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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着常平倉、義倉、廣惠倉、惠民倉等救濟形式。這些形式都爲之後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貸方面的借鑑。義倉、廣惠倉、惠民倉提供無息貸款,但效果不佳。常平倉主要也是無息貸款,但有息貸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區實行。熙寧前,有些地方已經出現過政府運用有息貸款的方式,救濟百姓,防止兼併之家高利貸盤剝和擴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縣時就曾施行。

可以說,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實踐啓發,尤其是陝西轉運使李參、王廣淵以及知明州鄞縣時王安石等人的實踐,針對常平制度的不足,並增加新的目的而進行的經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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