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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何沒得到百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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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民間高利貸非常猖獗。那些放高利貸者,貸給窮人的利息,往往是本錢的兩倍或三倍,以致造成許多下等戶農夫破產。實施“青苗法”的本義,是爲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穫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週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

青苗法是“熙寧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開始很有信心,因爲早在他任鄞縣父母官時就試行過這一法律,效果很好。後來陝西轉運使李參以及京東轉運使王廣淵不謀而合,先後在自己的轄區開展過“試點”,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爲了慎重起見,在正式實施這項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再進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後,才正式推向全國。而且,在頒行之前,他還特別加上了“禁抑配”這一條款,即禁止強行攤派貸款。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何沒得到百姓的支持

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

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爲這些地方的官員或爲了政績工程,或爲了從中漁利,甚或對新法原本就很牴觸,於是便故意搗亂,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

據史料記載,雖然官方規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陝西,農民向官家借陳米一石,到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

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至5倍的,比高利貸還要高許多。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分任務,下指標,逼迫百姓借錢。

爲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定“五戶以上爲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

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爲何沒得到百姓的支持 第2張

而到了執行過程中,竟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爲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並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

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將貸款的風險轉嫁給富戶。

如此一來,實施青苗法就成了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盤剝百姓的苛政。而青苗法也自然就由良法蛻變成了一部讓“天下洶洶”、“民怨沸騰”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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