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黎利在京城設國子監,在地方各府路設學堂,教授儒學。舉辦科舉,文武官員四品以下者,須經明經科考試,文官考經史,武官考武經。又在各路開明經科試,以招攬人才。而佛道人士,亦須經過自己所屬宗教的經典考試,合格的可作僧侶或道士,不合格的勒令還俗。
律法
黎利參考唐代刑律,制定新律法,設有笞、杖、徒、流、死五刑:
笞刑:分成五等,自10鞭至50鞭。
杖刑:分成五等,60至100杖。
徒刑:分成三等,有犒丁、象坊兵、屯田兵。
流刑:分成三等,即流至近州、流至遠州及流至外州。
死刑:分成三等,即絞刑和斬首、梟首示衆、凌遲處死。
若果是功臣、官員、軍民、老人等有罪,以及自行投案的,則可依次減刑或酌情減刑。至於遊手好閒、圍棋賭博、不務正業之徒,黎利以嚴刑峻法來打擊,如賭博則刖手三分,圍棋則刖手一分;無故羣聚飲酒茶者,杖100,收容此等歹徒者,亦有罪,但量刑時減罪一等。
軍事
當抗明戰爭結束後,黎利決定裁軍,從原本佔領東都時的25萬人,減至10萬人作防衛,其餘歸農。又將全軍分爲五番,只留下一番執勤,其餘四番歸農,輪流執行。
黎利統治期間,越南仍有起義發生,如1430年(黎順天三年)十一月,太原省石林州爆發了閉克紹、農得泰起義,黎利親自率兵鎮壓,至次年二月討平。
黎利能夠長期與明軍周旋,甚至擊敗明軍,這與他的用兵之道及越南北部的自然環境有着密切的關係。
他用兵設伏出奇,避實擊虛,由於在與明軍的每次對陣中,明軍往往都有着兵員龐大的優勢,但同時亦由於行軍遙遠,軍士無法在最佳狀態下作戰。黎利曾經說過:“彼衆我寡,彼勞我逸,兵法所謂,勝敗在將,不在乎衆寡。今彼軍雖衆,而吾以逸待勞,破之必矣。”因而從藍山起義開始,黎利就經常採用迴避與伏擊相結合的戰術。在崒洞之役及支棱之戰中,黎利正是憑著這個戰略取勝。
黎利對於部下的紀律和團隊精神十分重視,故此管理得相當嚴謹。他曾頒下“軍憲十條”,軍士們必須遵守,內容是:
軍中喧譁。
軍中虛驚,妄言禍福,以搖動軍情。
臨陣聞鼓聲,見指旗而佯爲不聞不見,逗遛不進。
臨陣見止軍之旗,聞止軍之鑼而不止。
聞退軍之鉦而強不退。
防直不勤,或熟睡不守,離伍潛回。
耽惑女色,私放妻黨,而不當軍役。
賣放軍人及影蔽而不著軍籍。
以私好惡而顛倒人之功過。
與衆不和,奸惡偷盜。
以上十條,犯者斬。
黎利又對所有文武官員申示三條戒文:“一、勿無情;二、勿欺慢;三、勿奸貪”, [27] 紀律嚴明令黎利軍隊能夠以寡敵衆。
地區建置
黎利將全國分爲海西、清化、乂安、新平及順化五道,各道設有總管及行遣,分掌軍民簿籍。而在基層的地區建置上,“大社”(百人以上的村社)用三人爲社官、“中社”(五十人以上的村社)用二人爲社官;“小社”(十人以上的村社)用一人爲社官。社官負責管理社內事務。
土地制度
黎利設立均田法,緩和貧富不均:鑑於不少“無功之輩”佔有過多田土,而曾參予開國戰爭的兵士則無地可耕,於是制定均田法,將公有田地分給上自大臣,下至老弱孤寡之人,以放緩貧富懸殊的現象,讓各階層的人都有田可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