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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事變達成的協議:中國正規軍不得駐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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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由於日軍偷襲瀏河登陸,中國軍隊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線。3月3日,日軍司令官根據其參謀總長的電示,發表停戰聲明。同日,國聯決議中日雙方下令停戰。24日,在英領署舉行正式停戰會議。中國代表爲外交部次長郭泰祺、軍事代表戴戟、黃強等七人,日本代表爲駐中國公使重光葵、軍事代表植田、田代等九人.英、美、法等公使和武官也列席了會議。談判中雙方爭論之點頗多,而在日軍撤退時間、地點問題上尤爲激烈。27日,蘭普森對各款提出折衷方案五條。28日至30日雙方連續討論無結果,會議陷於停頓。中國遂將上述問題提交國聯特別委員會解決。4月19日,國聯特委會通過決議草案十四條,但日方對於其中第十一條聯合委員會職權之規定,陸軍認爲干犯了統帥權,表示堅決反對。經蘭普森的調解,提出折衷方案,日本代表才以在投票時棄權,表示默認。於是30日在國聯大會上,將蘭普森修改的決議草案通過。由此,中日停戰協定得以在5月5日予上海簽訂。淞滬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爲。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崑山、蘇州一線。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區,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幹部隊,可暫時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第四條,爲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代爲委員。該委員會並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一二八事變達成的協議:中國正規軍不得駐紮上海

“協定”之二、三、四條均有“附件”。“附件一”規定中國軍隊駐紮之具體地點;“附件二”規定日本軍隊駐紮和可以使用之地區;附件三”規定共同委員會之組成。中國代表在宣讀《協定》條文時,發出兩次聲明,但並未作爲附件而附屬於《協定》文件之內。中國的聲明,一是關於《協定》第二條的聲明,說中國方面在停戰會議討論此條時,曾聲明:“雙方瞭解,本協定內,對於中國軍隊在其領土內之調動,並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並說:“當時雙方同意,此項聲明於該項會議時業經接受。”而是關於《協定》第三條的聲明,說:“雙方瞭解,按照第三條,日軍暫駐區域內之市行政權,包括警察權在內,仍由中國當局行使之。日軍之暫用該項地點,於上海市政府之工作,不得有任何妨害。”此外,中國政府同日在南京發表了一個有關《協定》的書面聲明,宣佈將設置特別警察隊,以維持臨近上海租界的撤兵區域內的治安與秩序。日軍的撤退分爲四批實施。第一批自5月6日起,日軍主力部隊向連接獅子林—楊行—大場—真如之線以東地區撤退。第二批至5月9日中午止,撤出嘉定、南翔、瀏河等地。第三批,至5月10日中午,撤出羅店。第四批,從獅子林—楊行—大場—真如之線全部撤退。5月12日中國首都保安隊接管閘北,19日接管江灣,23日接管真如,24日京滬鐵路恢復全線通車,同日接管吳淞炮臺。5月31日,日軍除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共2500人以外,全部撤離上海。中國調北平保安隊1000人由瑞士教練統帶赴上海維持治安,另派國軍第二軍精銳步兵2營駐淞滬警備司令部所在地龍華。至6月17日,淞滬鐵路以東、沙涇港以西、公共租界以北,虹口方面越界築路周圍地域的日軍海軍陸戰隊,全部撤入越界築路地域以內。至此,除《停戰協定》所允許日軍暫駐的丁區(閘北日本墳山)內的警察權尚未恢復外,所有日軍退出地區,完全恢復上海市政府的行政區與警察權。至7月17日,日軍最後撤離丁區,由中國方面派保安隊予以接收。至此,日軍全部撤出公共租界和虹口越界築路以外之地區,全面恢復“一二八事變”前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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