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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任職很科學 三種地方不能去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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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到古代官員制度的時候,有一個現象必須要重視一下,那就是古代任官的迴避制度。所謂的“迴避”,就是爲了避免官場中的徇私,在任官時規定某些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而必須迴避的制度。這種制度,開始於東漢後期,如相互通婚之家不得爲上下級官員之類。以後陸續發展,普遍於唐宋,而嚴密於明清。迴避制度大約又可分爲三個方面:親族迴避、地區迴避、職務迴避。

以下主要以清朝的官員迴避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清朝官員任職很科學 三種地方不能去需迴避

 親族迴避

就是規定有嫡系親屬關係及母家、妻家近親關係者,不能在一個官衙中任職,或不能在一個地區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職;中央高級官員的親屬不得在京師及附近任府縣官,職卑者應當迴避,改任他官。

這種親族迴避以清朝最嚴,凡是京中各衙門主官的子、孫、侄、弟,以及舅父、岳父、妻弟、女婿、外甥等都不能在衙中任職,表兄弟、兩親家也得迴避。

對於司法、監察、錢糧、主考等方面的官員迴避制度尤其嚴格,凡三品以上京官的子弟一律不得擔任監察系統的官職。對地方官的要求和京官大體相同,各級主官的親族均不得在所轄地區做官,並特地加上師生關係這一條。

此外還規定,本省道、府以上地方官中有兄弟、叔侄等關係的,應與外省對調。凡省級主要官員如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等受命之時,若與該省中其他主要官員如學政、河工、鹽務等有親屬關係者應上奏皇帝,由朝廷決定是否需要回避。

地區迴避

就是規定本地人不得在本地爲官,以免因鄉土、親戚關係而結黨營私。這一制度也始於東漢,但一直到唐宋時期執行的都不到位。明清時,在這方面規定就比較嚴格。

清順治時規定:外官迴避本省,教職迴避本府,戶、刑、工部司官迴避本省(因爲這三部所屬各司分管各省事務)。由於當時財賦主要供應地區是蘇杭平原,故又“令戶部司官,不得用蘇、鬆、常、鎮、杭、嘉、湖人”。

清朝官員任職很科學 三種地方不能去需迴避 第2張

康熙時又有補充規定“五百里內者,省雖有別,仍應迴避”。雍正時將回避制度擴大到滿、蒙、漢軍八旗人員。而且,這種迴避本省的制度中,除本人家鄉外,還包括祖籍所在地,包括本人做官之前當過幕僚的地區在內。對於各官府的吏員,迴避制度較官員稍寬,只是“不得在本州、本縣及距離本籍三百里內當差。”

地區迴避對地方各級學官,即府學教授、州學學正、縣學教諭及各級學校中的訓導,限制較寬,規定只回避本府,即所謂的“教職迴避本府”,可以在本省內其他地方當差。

職務迴避

這是清代對親族迴避和地區迴避的一種補充。是即關涉親屬、又關涉地區的迴避,主要的規定有:

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務的各司主官,不得用該省籍人士擔任。例如戶部下設十四個司,分管十四個省的事務,則山西司郎中不得用山西人,山東司郎中不得用山東人,以此類推。

與此相關,若本司郎中與所管省的主要官員布政使、按察使有親族關係,也應迴避。同時,直隸人不能擔任維持京師治安的五城兵馬司,也屬於這類迴避。

清朝官員任職很科學 三種地方不能去需迴避 第3張

都察院中的監察御史,不能監察本省,也不能受理有關本省的案件。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總督、巡撫等大員的子弟,則不能在京中擔任御史。這類規定很明顯是爲了防止內外勾結、防止利用監察的權力謀私。

自雍正設立軍機處後,軍機處逐漸成爲中央的權力中心,爲防止內外勾結和泄露機密,所以“大員子弟不準充軍機章京”。嘉慶十六年(1811年)更明確規定:“文職京官三品以上,外官臬司以上,武職京官副都統以上,外官總兵以上親子”一律迴避,這是清代頗爲特殊的迴避制度。

以上這些迴避制度大多針對的是文職官員,武職官員由於軍事調動,征戰等具體情況,所受到的限制要比文職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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