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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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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接下來小編帶你追尋最真實的歷史人物,探索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歷史故事。

在中國古代歷史的發展當中,監察制度一直都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在歷朝歷代都有被提及補充,並逐漸形成一種特定的體系。

畢竟雖然皇帝是九五至尊,擁有全國至高無上的權利,但國家的全部事務也不是他一人就能管的過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選取值得信任且有能力的官員就成了一件至關重要的事情。

同樣的,如何對這些官員在行使權力時進行監督、以防他們以權謀私和危害國家的重要性也直線上升。而在各個朝代當中,唐朝和宋朝則分別形成了自身的獨特的風格,在都發揮着獨特效能的同時也爲後人提供了鮮明的借鑑。唐朝監察制度的簡要概述

1、唐朝檢查制度確立的具體過程

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

任何制度從開始到行程都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試錯過程,雖然唐朝已經能夠從前朝吸取到足夠的經驗和教訓,但監察制度的發展仍然經歷了一個較爲曲折的過程。

唐朝剛剛建立時,此時唐朝內部的政治體制當中還能看到許多隋朝的影子,御史臺便是其中之一,而朝廷內部的監察職能主要也是由御史臺來承擔。

之後隨着三省六部制和一臺九寺體制的確立,御史臺也就被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下來。另外,御史臺在貞觀年間還添加了受理訴訟案件的權力,表現出愈發全面的特徵。

之後,隨着唐高宗的身體每況愈下和武則天的大權在握,唐朝內部的政治鬥爭越發激烈,而唐朝的監察制度也在這種錯綜複雜的形勢之下經歷了多次改革。

武則天時期,御史臺被改成爲左、右肅政臺,唐中宗時期又改爲左、右御史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改革是在唐中宗發動神龍政變奪得實權、重新即位之後。

所以這個行爲可以算得上是一種對武則天政策的反駁和對自身威信的確立。再之後,由於這兩個部門之間權責不清、混淆不堪,唐睿宗最後撤銷右御史臺,將左御史臺重新設置爲御史臺。

等到李隆基即位後,唐朝獨特的“一臺三院”監察制度就被正式確立下來——御史臺下還專門設置了是臺院、殿院、察院這三個機構。其中,由御史大夫擔任御史臺的最高長官,御史中丞爲副長官, 這三個下屬機構當中也分別設立了御史來執掌本院的事務。

這樣一來,不僅減輕了監察者的壓力,畢竟古代生產力水平實在也做不到高效率的監管,還完成了責任到人、權責分明,擴大了監察者權利的同時,也使其不得不在對待工作時持更加謹慎認真的態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2、監察制度作用的發揮

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 第2張

在地方上,唐朝政府首先將將全國劃分爲十道監察區,此後增設至十五道,中央分別設立官員來對地方進行監督。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御史具有監察百官和巡視地方的職能,但他們本身的官階卻並不高,並沒有相對應的行政權力。

這就使得他們如果想要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就極度依靠皇帝的信任,並由此只服務於皇帝一人。

同時,中書省和門下省還負有對皇帝進諫的職責,給事中、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和拾遺等等也都是常見的諫職,起到了以下諫上的重要作用。當然,皇帝聽不聽還是主要看他心情。

在這樣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們所擁有的權力也較爲廣泛,畢竟是皇帝身邊的人,管起事情來總要有底氣些。首先,御史可以審覈百官和其他部門經濟、政治、個人作風等各個方面的行爲及問題,從而決定是否對他們發起彈劾和舉報。

其次,御史能夠對皇帝的行爲發起規勸;再次,御史可以對百官們的上朝利益和祭祀這兩方面做出監督;最後,御史具有司法審判權和監察權,和刑部、大理寺共同構成了“三司受事”制度。

宋朝監察制度的簡要概述

有鑑於唐朝後期藩鎮割據的惡劣局面,宋朝從立國開始就一直在爲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從各方面做出努力,對監察制度的改進便是其中之一。當時的宋朝的監察制度共分爲御史臺和諫院兩個部分,前者是承襲自唐朝,後者則是在宋朝獨特的文官治國政策下發展而來,自成一個系統。

另外,御史臺中的察院負責監察六部,監察御史也是由皇帝專門指派,爲皇帝加強對百官的監察起到了一定作用。總的來說,宋朝的監察制度更加具體嚴格,形成了一張滲透到方方面面的大網。

爲了確保御史本人的素質,也是爲了加強整個監察系統的工作效率,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的才能擔任御史。在地方上,宋朝專門設置了通判這一官職來監督知州,“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

同時,通判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權力,對官府內部包括戶口、財政、糧食等方面在內的事務都具有一定的管轄權,極大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督。除了通判外,監司和走馬承受也是宋朝常見的地方監督官員,互相配合補充。兩朝不同監察制度的對比和借鑑意義

1、唐宋兩朝監察制度在地方上有很大差別

在唐朝的整個監察制度體系當中,其中很明顯的一點就是對地方的監督力度並不太夠。一方面,這是因爲處於中央的官員之間勢力錯綜複雜,各種政治鬥爭輪番上演,即便是御史也不敢貿然對某些官員實行強有力的監管。

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 第3張

畢竟如果從實際職權上來說,御史的官階並不大。另一方面,雖然御史臺在明面上具有針對地方十五道的監管權,但正所謂天高皇帝遠,這種監管難以得到有效實施。久而久之,中央對地方的管控能力便逐漸下降。

之後唐玄宗專門設置地方節度使,將軍政大權完全發放出去。節度使既是地方的實際掌管者,也是自我監督的檢查者,這樣的監察制度自然無法具有任何效能。再加上唐玄宗本人在統治後期的愈發昏庸,最終爆發了整個唐朝的轉折點——安史之亂。

戰亂爆發後,中央對地方的管控力度持續下降,從而形成了藩鎮割據尾大不掉的混亂局面,直接促成了唐朝的滅亡。相比之下,宋朝監管制度之所以顯得比唐朝更加嚴苛,就是充分吸取了唐朝在這一點上的教訓。

相比之下,宋朝在地方設置通判等監察官員就顯得較爲全面。通判的權力來源不再僅僅只是皇帝的信任,而是白紙黑字地寫在了法律文書上,宋朝所有人都需要遵守。

他們一邊審理案件,一邊參與救濟賑災,還一邊舉報消極怠工的官員,對地方的權力實施了很好的切割。這樣一來,通判行使監管職能時就要方便得多,作用的發揮也更顯著。

另外,通判的設置也根據不同地方的重要和發展程度來作調整,如只有大藩府由兩名通判負責,其他府則只有一名。

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武將所受到的監管力度要遠大於文官,這也是宋朝重文輕武的老習慣了。同時,爲了防止地方監察官員權力過大,宋朝又讓多個不同的機構如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來分別掌管監察權和行政權,它們互相制衡卻又相互依賴。從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出,宋朝中央政府對權力的掌控已經達到了何種地步。

當然,如此複雜的權力結構也必定會出現相應的缺點——宋朝官員辦事效率低下、貪污腐敗等現象成爲了當時的常態。

2、不同體制的漏洞都是經驗借鑑的地方

雖然宋朝歷史上也曾爆發過多次反抗運動,但始終並未對宋朝造成非常致命的打擊,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宋朝這套完備到有些多餘的監管體制。

唐宋時期的朝廷,是如何防止官員以權謀私的現象發生的? 第4張

層層制衡交接的權力設置,雖然降低了整個宋朝的行政效率,但也有效限制住了各個官員的權力,他們在造反上也就無法形成太大的波瀾。

縱觀整個宋朝,最多也就是蔡京、秦檜這類迷惑皇帝以貪贓枉法的奸臣,而非把持朝政、一手遮天的權臣。而宋朝對監察類官員的選取也具有一定道理,畢竟高素質人才總能更好地執行本職。

同時,宋朝還盡力將監察權和行政權分割開來,這也有效防止了監察官員監守自盜的情況出現。因此,從這些角度來看,宋朝的監管體制是有可借鑑之處的。

但是,也正是因爲權力機構過多、官員過於冗雜,導致宋朝社會貪污腐敗現象多發的同時,還對政府財政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爲宋朝最後的滅亡埋下了伏筆。當然,如唐朝那般將地方權力完全下放更不可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對度的把握。總結

不同朝代由於本身的社會環境等因素,總會在制度層面呈現出獨屬於這個時代的特點,如周朝時期的分封制、漢初的郡國並行制都是如此。

對有唐朝前車之鑑的宋朝來說,牢牢把握住地方權力已經成爲其自始至終都在完成的目標,可能對他們來說亡於外患總比亡於內亂更好。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不同的監察體制並無絕對的優劣之分,不過是一個適應程度的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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