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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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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準備了:古代行刑的文章,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快來看看吧!

在文學和影視作品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或聽到“秋後問斬”這樣的詞語,這被稱爲“秋決”。“秋決”其實早在西周時期便已經開始出現,並最終於漢朝形成制度,除了罪大惡極者被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那麼,古代行刑爲何要特意挑選在這個時間段呢?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原因之一:君權神授的象徵,古人對上天的敬畏

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開始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禮記·月令》便記載,“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而這種做法之所以得到沿用,並於漢朝形成制度,主要便是源於統治者出於統治需要,以及古人對上天的敬畏。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第2張

由於古代科學技術相對落後,古人們對於各種自然現象無法形成科學認知,因此產生了較爲迷信的思想,認爲各種大自然現象都是天神操作的結果。而統治者則藉此提出,自己就是就是天的兒子,是代表上天統治天下的,這便是“天子”的由來。既然是代天統御天下,其所作所爲自然要順應天時,而百姓們出於對上天的敬畏,自然也就接受了這種思想。

到了漢朝,漢武帝時期開始“廢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結合儒家“天人合一”思想,創造出了“天人感應”學說,進一步明確了“天賦皇權”這個概念。董仲舒認爲,“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因此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因爲秋冬之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第3張

由於儒家思想自漢朝以後被確立爲正統思想,歷代皇帝、百姓對此已經普遍接受,因而皇帝和朝廷所有行動都要遵從天時這個思想,也就得到了長期貫徹。如東漢時期,漢章帝元和二年(85年),朝廷便再度重審,“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重犯“決不待時”之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第4張

也正是自此之後,“秋冬行刑”開始被載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例如唐、宋律例便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十惡”重罪前四條)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也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需在秋季處決。

原因之二:符合古人作息,充分發揮警示作用

在古代,農業生產一直以來都是中原王朝最爲重要的活動,而農業生產的主要規律便是春夏農忙,秋冬農閒。

先秦時期,農業生產仍然具有一定的奴隸制色彩,而世卿世祿制之下,各級貴族即使土地的實際擁有者,同時又是管理百姓的官吏。而由於彼時農業生產水平相對落後,這些官吏平日裏大多也要進行勞作,只有農閒時的秋冬季節纔有空餘時間來處理政務。

此外,古代行刑有一個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警示其他人,這也是古代行刑選擇菜市口等人流密集處的原因。同時,將行刑的日期定在秋季農閒時期,也是爲了便於百姓們觀刑,畢竟農忙時節大家沒有那個閒時間,冬日又太過寒冷有人不願意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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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將行刑日期定在秋天,是完全符合古代尤其是先秦時期人們的作息時間的,既有先秦時期官員們作息時間的限制,也是爲了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

原因之三:古代死刑複覈,交通不便審覈時間較長

漢朝以前,地方行政長官除非在遇到重大案件或犯罪者爲兩千石以上高級官員的案件,對於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擁有殺人權的,而不必上報朝廷覈准。但自從南北朝時期的北魏開始,爲了加強中央集權,中央朝廷開始對死刑案件加強管理,所有死刑犯處決之前必須經過死刑複審和死刑復奏。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第6張

1、死刑複審。是指對擬定判處死刑的案件,在最終定判之前要上報朝廷,由朝廷進行最終審定,並報請皇帝覈准同意,《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死者,部案奏聞。以死者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詞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而從隋唐時期開始,死刑案件的終審權開始正式收歸朝廷,不同之處在於各朝代負責複審的部門不同罷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審覈,再報刑部進行復審;兩宋則由提刑司複審;明朝則在前朝基礎上增加了朝審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在霜降後十日共同審覈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則在明朝的基礎上增加了秋審制度,即由各部長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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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刑復奏。是指對已經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請皇帝進行覈准,這個過程也被稱爲勾決,只有經過皇帝勾決的罪犯纔可以處死。《魏書·刑罰志》對此有載,“諸州國之大辟,皆光讞報,乃施行”。隋朝更是規定死刑執行之前,需要奏請皇帝覈准三次,這被稱爲“三複奏”;唐朝則在“三複奏”的基礎上,要求對京師的死刑案件進行“五復奏”‘,只有謀反等大罪只需“一復奏”;宋朝曾短暫延續“三複奏”規定,但爲了防止拖延行刑日期,於是只規定對京師地區死刑案件進行“一復奏”,各地死刑案件則不必復奏;明朝則規定不論地方和京師,均實行“三複奏”;清朝從順治十年(1653年)規定凡是朝審的案件一律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則不必執行,而從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則規定秋審案件也需要進行“三複奏”,乾隆皇帝則因死刑復奏案件實在太多,於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詔令對朝審案件實行三複奏,秋審案件一律改爲“一復奏”。

古代行刑爲什麼挑在秋天 這個時間有什麼說法嗎 第8張

由於古代交通較爲落後,地方案件呈送朝廷,由朝廷審覈和皇帝勾決後再發回地方,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秋決制度”則解決了這個問題,不僅地方官員可以有充足的時間進行準備,也便於朝廷集中審覈。

而除了“秋決制度”外,古代對於行刑還有一定的禁忌,隨着南北朝以來佛教的廣泛興起,唐宋時期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爲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則爲禁殺日,這些日子是不允許行刑的,即使是謀反重罪也不可以。明朝同樣規定十齋日禁止行刑,否則笞四十。國家進行的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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