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解密 > 歷史真相 > 揭祕:古代的死刑爲什麼一定要在秋後施行?呢?

揭祕:古代的死刑爲什麼一定要在秋後施行?呢?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9.04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看古裝劇的時候,有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就是當一個犯人被判死刑之後,總要再加一句“秋後問斬”。一年有四個季節,爲什麼非要選擇“秋後”這個時間呢?我國歷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規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後至冬至前進行。隋唐以後,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複審複覈,死罪更要多次復奏後由皇帝親筆勾決。 之所以要這樣嚴格的規定,與“秋分”這個節氣有很大的關係。

揭祕:古代的死刑爲什麼一定要在秋後施行?呢?

“秋分”是農曆二十四節氣的第16個節氣。秋分在氣候學上的意義與春分、夏至、冬至是一樣的,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爲,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漢代的時候,儒學大師董仲舒發明瞭“天人感應”理論,他認爲,“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人們無論任何活動都參照自然、順應天意來做,所以人間的司法自然放在了“肅殺蟄藏”的秋天,因此確定了對死刑犯“秋冬行刑”的制度。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選擇秋天行刑,漢魏時一般在霜降以後至冬至之間;隋唐及以後,一般選擇在秋分至春分之間。唐《獄官令》規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如果違反這條規定,“徒一年。”宋代律法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大明律·刑律·斷獄》中記載的“死囚復奏待報”條例也規定:“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明清兩代對死刑的審覈又引入了嚴格的"秋審""和"朝審"制度。每年霜降後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稱爲"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複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爲"秋審",朝審與秋審後把死刑案分爲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後執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

揭祕:古代的死刑爲什麼一定要在秋後施行?呢? 第2張

“秋分”節氣之後可以處決死囚,但“秋分”這天是不能行事的。崔寔《四民月令》引《千金月令》稱:“秋風之日,勿殺生,勿用刑,勿處房帷……”所以,就是隻能在秋分以後處刑犯人,而不是立秋以後,此即後來所說的“秋後處斬”。

歷史記事
歷史真相
未解之謎
世界史
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