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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可繳納財物抵免刑罰?這個制度竟被稱爲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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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中允許犯罪的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抵免刑罰,這個制度就是贖刑。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贖刑起源於傳說中的堯舜時代,《尚書·舜典》說“金作贖刑”。戰國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案情有疑問而無法查清、定罪量刑遇到困難無法確認或者犯罪者“意善功惡”時,墨、劓、刖、宮、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

古代刑法可繳納財物抵免刑罰?這個制度竟被稱爲贖刑

漢朝時將贖刑作爲國家聚斂財富的手段,允許用納錢、出縑、輸作贖免刑罰,漢惠帝時買爵三十級就可以免去死罪;漢武帝時納錢五十萬可以減死罪一等,司馬遷被處宮刑本可以用錢贖刑,但由於家貧不足以自贖。

隋唐以後,贖刑形成了非常嚴密具體的制度,每種刑罰都規定了相應贖金的數量,哪些情況適用贖刑制度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唐朝時,應當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員親屬,犯流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錢贖罪。清朝時,官員犯笞、杖、徒、流及雜死罪的都可以納贖,老、幼、廢疾及婦女犯徒刑罰的收贖,官員正妻、有財力的婦女以及過失殺人的在杖一百後餘罪可以贖罪。

古代刑法可繳納財物抵免刑罰?這個制度竟被稱爲贖刑 第2張

歷朝歷代用於贖罪的財物不同,漢代以前是用銅;漢時用以黃金計價的粟、縑(細絹);晉、宋、齊用金、絹;北齊、北周用絹;唐、宋用銅、金以及牛馬雜物;元用中統鈔;明用鈔、錢,間或納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償;清用銀。贖刑對後世司法、刑罰的腐敗起到了很壞的影響,正所謂“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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