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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晚婚是犯法?律法如何懲治大齡剩男剩女的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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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剩男剩女”現象極爲普遍,但這屬於個人意願。而在古代,男婚女嫁不僅關乎人們的生理需求和社會穩定,更關乎人口的繁衍和國家的持續發展。既然是家和國的大事,男婚女嫁就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而且,“媒妁”不僅僅是來自民間,只要男女雙方達到了一定的年齡,具備了履行夫妻義務的生理和心理條件,國家便會促使完婚。因爲“男有室女有家”後,陰陽調和了,人心才安定,社會才穩定和諧。

孔子認爲:“男二十而冠,有爲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也就是說,《周禮》規定的,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指的是成婚要在這個年齡以內,而非是此年齡是最低值。齊恆公曾令“丈夫二十而室,婦人十五而嫁”。

古代晚婚是犯法?律法如何懲治大齡剩男剩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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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首次出現了統治者出於自身政治需要通過法令制定強制性婚齡,要求早婚,這也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越王勾踐爲報吳仇,臥薪嚐膽,號召人民提早結婚多生育人口,積蓄力量以戰敗吳國“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

秦代的結婚年齡女子應該在十五週歲左右,因爲秦始皇的女兒華陽公主在十五歲的時候與王翦將軍結婚,只因爲秦始皇希望王翦能幫助他完成吞併天下的霸業。

漢代在有關賦稅的立法中直接涉及到了婚齡問題。《漢書·惠帝紀》中:“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說,在十五歲到三十歲之間還沒嫁出去的女子規定要交國家規定稅款的五倍,足見懲罰的力度之大。

古代晚婚是犯法?律法如何懲治大齡剩男剩女的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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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其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對象,逼其強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家裏人都要跟着坐牢,即“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李斌城在《隋唐五代社會生活史》中對唐代女子實際出嫁年齡做過統計,如下圖所示:

宋代沿襲了唐開元制定的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但對對婚齡沒有強制性規定,因而在宋代出現了“晚婚”的風氣,女子初婚年齡最大的27歲,平均年齡17歲,男子初婚年齡最大36歲,平均年齡24歲。

古代晚婚是犯法?律法如何懲治大齡剩男剩女的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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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會典》規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

《大清律例》明確指出男女結婚應該在適合的年齡到達時就嫁娶。“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爲親者,並行禁止”。《欽定大清通禮》規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服,皆可行。”清代婚齡總體上逐漸穩定在十六歲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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