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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古代懲罰剩女之法 竟被逼着強行婚配!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9.0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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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單身男女日漸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節”越來越受到關注。其實,對於解決單身婚齡男女的婚姻問題,在古代也是相當重視的。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着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認爲“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因此,爲了儘量減少“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齡,強制出嫁;有的設立“官媒”“拉女配”,強制結婚;有的甚至頒佈“處罰條例”,對“剩男剩女”進行懲處……

揭祕古代懲罰剩女之法 竟被逼着強行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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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時期“剩男剩女”要受嚴懲“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屢被提起。此說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這麼說,中國早期是實行晚婚晚育的國家。從史料來看,實際不然。這個婚齡槓槓,不是現代婚姻中的最低結婚年齡,而是成年男女必須結婚的年齡上限。

中國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樑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 “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爲皇后。

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爲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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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瞭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裏人都要跟着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先秦時期已有“官媒”晉代女性十七歲不嫁“使長吏配之”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裏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定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採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明了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後來不少朝代從法律上規定,結婚必有媒人,如果沒有則違反當時的“婚姻法”。如《唐律·名例》疏:“嫁娶有媒”;《戶婚》疏:“爲婚之法,必有行媒”。到元代,這方面規定更詳細了,《元典章·戶部·禮婚》:“媒妁由地方長老,保送信實婦人,充官爲籍。”意思是,媒人不是什麼人都能幹的,得由地方威信高的老人推薦,選誠實守信的已婚婦女報給官方,登記註冊,統一管理。

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髮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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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髮配到新疆,爲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因爲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着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有意思的是,爲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 “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

唐代不反對女性“夫喪守志”亦提倡“奪而嫁之”

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着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爲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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