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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州一個小小的案件爲何會被司馬光牽涉入黨爭之中?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9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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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960年—1127年),是中國歷史上繼五代十國之後的朝代,傳九位皇帝,享國167年。與南宋合稱宋朝,又稱兩宋,因皇室姓趙,也稱趙宋。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宋史》記載,熙寧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個名叫阿雲的小姑娘,母親剛剛去世還在服喪期間,家裏的其他長輩就安排她和一名韋姓男子訂婚了。但是,阿雲並不想嫁給這個男子,因爲“惡韋醜陋”——也就是覺得韋姓男子太醜陋了,所以“伺其寢”,“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只是“斷其一指”。官府很快就抓住了阿雲,阿雲也招供了一切。

此案簡單麼?非常簡單,事實清楚,按律判罰就行了。但是,到底該怎麼判呢?

知縣不用翻看刑律就知道,這是典型的“謀殺親夫”,按律當斬。於是,知縣迅速彙總資料,按照程序送到了知府手中。登州知府許遵,是個負責任的官員,而且辦案經驗豐富。拿到這個案子的文書之後,許遵立刻察覺到了不妥之處。按照宋朝習俗,母親服喪期間,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雲與韋姓男子的婚約本身就不合法,兩人不可以按夫妻論,也就不存在“謀殺親夫”了。

許遵將案件文書和自己的意見一同送到了審刑院和大理寺,這些長期和各類案件打交道的官員,立刻批駁了許遵的判決,以阿雲“違律爲婚,謀殺親夫”判其絞刑。當然,對於高高在上的官員們來說,這個小姑娘的生死本來就不重要。

登州一個小小的案件爲何會被司馬光牽涉入黨爭之中?

“謀殺親夫”這種有違禮法的事情,絕對不可以姑息。但是許遵這個人,偏偏不給審刑院和大理寺面子,繼續上奏:阿雲在縣官傳喚之時,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應該算自首,該減輕刑罰,不能判死刑。

但是,刑部、審刑院、大理寺,都堅持阿雲必須判死刑,因爲按照宋代法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所以,不管阿雲是不是謀殺親夫,她圖謀殺人並且已經傷害韋姓男子的事實,足夠判她絞刑了。但是,一個母親剛剛去世、不願嫁人的小姑娘,真的有必要判死刑嗎?

許遵認爲死刑太嚴重了,更重要的是在這之前宋神宗曾經發過一道手諭,明確指出犯人在官員用刑前如實招供,視爲自首,可以減輕刑罰:“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但是,刑部大理寺的官員們,纔不去管阿雲可不可憐,他們只相信大宋律法,就算皇帝認爲算自首,沒寫進宋朝律法的,就不算數。所以,大理寺的官員們頂住壓力,堅持判阿雲絞刑。

萬萬沒想到,許遵此時被調回了京城,擔任大理寺卿。這下好了,許遵說的算了,直接改判阿雲案——但是大理寺等其他官員都不服氣,把這事兒鬧到了宋神宗這裏。

登州一個小小的案件爲何會被司馬光牽涉入黨爭之中? 第2張

宋神宗通過許遵瞭解了來龍去脈之後,也覺得非常爲難。這麼小的一個案子,而且事實清楚,怎麼就鬧到了皇帝面前呢?宋神宗明白,這正是他最頭疼的地方:官員們執着於祖宗禮法,不願做一點改變,但是北宋已經連年財政虧空,地方上賦稅嚴重導致暴動造反……這麼一點小事都要鬧這麼久,更何況大事?

宋神宗是期望改變現狀的,所以,聽完許遵的陳述之後,他找來了當朝最重要的兩人大臣談論,這兩人就是王安石和司馬光。

王安石主張變法,自然非常討厭那些死守祖宗禮法的官員,於是支持許遵的判罰;司馬光支持大理寺,認爲一切都應該按法律條文執行,不能改變。

所以,兩人爭論的已經不是登州阿雲案,而是王安石的新法能不能執行的問題。朝廷官員自然也明白,於是議論紛紛、各自站隊——當然,固守禮法的文官集團不願屈服,就算皇帝親自解釋“自首”的定義和減刑條件,中書省依然不願改變,不願把宋神宗的旨意寫進法律。

登州一個小小的案件爲何會被司馬光牽涉入黨爭之中? 第3張

宋神宗最終生氣了,直接下詔特赦阿雲,免其死罪,判流放。沒過多久,宋神宗大赦天下,阿雲死裏逃生,最後結婚生子,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十幾年後,王安石死了,宋神宗也駕崩了。宋哲宗繼位,司馬光當上了宰相。他立刻重審案件,雖然正史並未記載,但多數研究者認爲,阿雲既然被再審,而且司馬光堅持不能減輕處罰,那這個小姑娘難逃一死。

司馬光是報復嗎?應該不是,因爲對於當時大多數的文官士大夫而言,祖宗禮法是大於一切的。一個小小的民間女子,生死並不重要,但是牽扯到禮法問題,就決不能退讓。

文官集團的強大,就是建立在“禮法”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法”的前提是“禮”,一切都要按照“禮”的規範行事,皇帝也要遵守才行。只有這樣,恪守禮法的文官們才能握緊權力。

這一事件的可怕之處就在這裏:阿雲這個弱女子就算有宋神宗的特赦,最終也難逃一死。爲什麼呢?因爲禮法大於人命,也大於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