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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秦朝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維護了帝國的完整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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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輕罪重罰,而且刑罰極其殘酷。其種類大致如下。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1)死刑,秦朝死刑分爲戮刑、磔刑、棄市、腰斬、梟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種,執行方式極爲殘酷。

(2)肉刑,包括黥、劓、斬左趾、宮、笞等。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並強制服勞役的刑罰。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4)恥辱刑,秦朝的恥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恥辱刑常作爲附加刑使用。

(5)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廢刑。收刑是將一般平民籍沒爲官奴婢,廢刑是剝奪爲官吏資格的刑罰。

秦代的這些刑罰,多半野蠻而殘酷,而且由於法律過度嚴苛,百姓觸犯法律的情況就較爲多見。據記載,秦代的囚徒大約有百萬之衆,佔當時全國人口的比率是相當高的。但我們並不能對此苛責太多,畢竟秦代還處於封建社會初期,中國的封建法制化路程纔剛剛起步,必然會有其固有的缺陷。

秦朝的法律事務是由一系列的機構來處理的,皇帝是全國的最高決策者,在司法方面亦不例外。皇帝不僅主持修訂各類法律法規,而且還常常發佈詔書,修改和補充法律條文。

《秦律》:秦朝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維護了帝國的完整和統一

一般情況下,各類案件都由各級司法機關處理,但對於一些涉及王室或政治糾紛的大案要案,皇帝要親自審理。例如,嬴政對嫪毐案和呂不韋案,就是親自審理的。

在皇帝之下,三公同樣負有司法責任。丞相有彈劾百官的權力,御史大夫有考查、監督和彈劾之權,國尉在軍事領域也有一定的司法權力。但秦朝正宗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廷尉,其最高長官也被稱爲廷尉,位列九卿。

廷尉職責重大,要處理全國範圍內的法律事務,上對皇帝負責,下統各級地方司法機關。廷尉之下,是各個郡的郡守,當時的郡守兼有司法職務,是地方司法的最高領導者。郡守上承皇帝或廷尉,下啓縣令,起着重要的橋樑作用,是秦代司法的最核心環節,大多案件到郡一級就能處理完畢。在郡中,有大量的官員如郡丞、功曹等,幫助郡守處理本地的各類司法事務。

郡守以下是縣令,縣級的司法設置類似於郡,也起着橋樑作用,縣令也有一批屬官幫助自己處理司法事務。縣級以下的鄉、亭等,也都有一定的司法職責,如劉邦任亭長時就曾押運過犯人。可見,秦朝的司法體系是相當完善的,是一套從皇帝、廷尉經郡縣長官直達地方的垂直管理系統,有着較高的辦事效率。

《秦律》:秦朝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維護了帝國的完整和統一 第2張

秦朝的法律詳盡,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司法程序。例如,秦律規定,訴訟可以由當事人發起,這種方式稱爲“劾”。但一般情況下訴訟都是由基層小吏代理,將情況上報縣官,這種方式被稱爲公訴。此外,官府還規定了案件的受理範圍。例如,秦法規定,被賊人所傷、被他人盜竊等案件屬於“公室告”,而那些兒子偷家裏財產、父母傷兒女和所屬奴婢等案件屬於“非公室告”。官府只受理那些公室告,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爲了確保案件的審理能反映實情,秦律規定,獲取犯人的口供時,最好不要對犯人動刑,而要智取,這樣獲得的口供真實性才高。同時,秦人也非常重視對案發現場的勘查與研究,執法官常常親臨現場,記錄案件的詳情及現場狀況。從現存秦簡中看,當時的記錄還是很詳細的,包括受害人的服飾、外貌特徵、受傷部位,作案人的殘留物品以及周圍人的旁證,等等。

如果被告對判決不服,可由本人或其他人提出複審。此時,法院必須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一般情況下,秦國實現三審終審制,即只有兩次複審機會,此後不得再次申訴。

秦律以嚴苛的連坐制度而聞名,但秦國的連坐不適用於百姓,一般官員也會受到百姓的監督,成爲連坐的對象。低級官員也要相互監督。這樣,秦律就起到了鼓勵和強迫他人檢舉揭發的作用,那些隱瞞不報的人會受到和犯罪者一樣的處罰。大多情況下,秦人嚴格遵守法令來判案,“事皆決於法”。嬴政一生中從未下過大赦天下的命令,因此秦朝的囚徒數量驚人,所以纔有“天下苦秦久矣”之說。

《秦律》:秦朝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維護了帝國的完整和統一 第3張

在秦代的司法系統中,從廷尉到亭長,各級各部門都有不同的職責,分工較爲明確。基層的亭長、嗇夫等,有處理一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權力,有抓捕犯人和向上級移交的權力,但沒有審判權,只能調節和進行最基本的處罰。從縣級開始,各級司法部門開始有了審判權,縣令有審判權,從一般的刑罰到死刑,縣令都可以判決。

但死刑案件必須上報郡裏,郡裏批覆後再上報廷尉,經廷尉的同意後纔可執行死刑。縣裏的重大案件和各個死刑案件,一般都由縣令直接負責辦理,以力求公平公正。郡守和縣令的司法權力相仿,在判處死刑後也要上報,廷尉批覆後方可執行。郡中如有重大案件,如殺人越貨等,郡守要對從追捕到最後判決全程進行處理,並上報廷尉。

秦朝建立的這種三級審理制度和允許上訴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量刑的合理性。這種做法被後來的歷代王朝所模仿,奠定了我國司法審理制度的基礎

《秦律》是中國歷史上一部影響深遠的法典,它使秦朝初步建立了我國封建社會的司法制度,並得以依靠法律維護地域遼闊、人口衆多的大帝國的完整和統一,其積極作用是應該被肯定的。儘管秦代的法律有其殘酷和野蠻的一面,維護的是地主階級的意志,保護的是不平等的封建等級制度,但不可否認的是,《秦律》幫助初生的秦王朝穩定了社會秩序,保障了國家各項事務的正常運作。也正是在穩定這一大前提下,秦王朝纔有機會進行無數的制度創新,留下了長城、直道、靈渠等澤被後世的工程,也爲後世留下了一整套可供借鑑模仿的優秀制度,保障了東方文明此後長期領先於世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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