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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死刑犯爲什麼一般都是秋後問斬呢?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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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的時候犯人被定死罪之後一般都會選在秋後問斬,在影視劇中表現的也是如此,那麼爲什麼一定要在秋後問斬呢?

古代的死刑犯爲什麼一般都是秋後問斬呢?

顧名思義秋後問斬就是在立秋之後問斬。在《左傳》裏面就有過這樣的詞語,當時的自然哲學中講究天人合一,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個季節,人也有生老病死,這似乎是相對應的,人的死亡跟秋冬的蕭瑟是相同的意思。古人對於這些節氣都是非常重視的,因爲他們當時的技術沒有太發達,可以說大部分人是靠天吃飯的,如果發生了災荒,比如干旱,洪澇之類的,就會發生相當嚴重的事情,餓殍滿地,或者引起災民的暴亂等等都是有可能的,他們經常會把這些歸到皇帝的統治上面,所以在任何小事上都要非常的重視。對於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是最重要的。所以說,如果在春夏季節,正是萬物新生的時候,古人覺得在這時候殺人會有違天意。

最早關於秋天行刑文章應該是出於《禮記·月令》篇,內容是:

“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

這裏主要強調的是秋天屬於萬物凋零,天氣由極熱開始轉涼,屬於極陽後的陰陽交匯,因此“行戮”也就是行刑最爲合適,與這個觀點類似的還有“午時三刻”問斬,也是選的一天中由極陽轉陰時的交匯時刻。

而漢代的董仲舒則在《春秋繁露》中把“天道”詮釋的非常到位,以至於把君王的賞罰都定了季節,意爲遵循天道,賞罰分明,原文是這麼說的:

“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爲春,賞爲夏,罰爲秋,刑爲冬。”

可以看得出,與禮記是有一定出入的,禮記指出,只要是秋天即可,而董仲舒則把秋天定爲了“罰”,把冬天定爲“刑”。

所以,明離子覺得之所以在“秋”的後面加個“後”,應該是對兩篇儒家經典文獻的兼顧。

從現實角度來講爲啥非要“秋後問斬”

首先說的和文獻中提到的類似,春夏季萬物復甦,生機盎然,除了罪大惡極斬立決的,一般不會在這種讓人心情舒暢的月份行兇事。

而秋冬交替之際就不一樣了,萬物凋零,這時候讓死刑犯隨着落葉一起“魂歸九天”,比較應景,不是在生機盎然的時候殺你,而是在萬物凋零時殺,這區別恐怕也只有死刑犯能體會到了,算得上是最後一點小仁慈了吧。

秋天問斬其實還是考慮到農民的生活問題,因爲在一年四季中,農民是在秋冬季最不繁忙,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來圍觀,也不會影響到農耕的問題。也是在這個時候人們纔開始喜歡看熱鬧的,這種活動是官方組織的而且能夠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在當時大家又沒有什麼娛樂活動,只能靠這種方式緩解一下無聊的生活。

但是這種方式也有一個副作用,就是當大家看得多了就沒有新奇感了,即使是對於各種殘忍的凌遲手段也沒有任何的感覺,當戊戌六君子在被殺頭的時候,譚嗣同想要用自己的鮮血擦亮人民的眼睛,可是他不知道的是人們看過了太多的鮮血,對於這樣的事情只是麻木的看個熱鬧而已。

除了上面說的這些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比如某些主角會被判秋後問斬,可是中間會有各種各樣的變故被免刑了也是有可能的。

在古代的刑律裏頭就寫得很清楚,“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而秋後處斬就是爲了儘可能保證死刑的公正性,給所有事關人命的判決一個緩衝的時間,就相當於我們現在的緩刑,雖然不恰當但是意思還是很明顯的。比如說,秋後處斬可不是簡單地把犯人押入大牢,然後拖到秋天了立刻行刑這麼簡單。凡是被判處了死刑的人,都要經過一系列的核查流程才能斬首。

在古代,如果有人被判處了死刑,第一件事就是把案件提交刑部審查。提交的時間一般是每年的三月份左右,不同地區會有差異,但是差異不大。提交到刑部之後還沒完,這人的案情資料還必須呈送到另外兩個機構進行再次審覈才行,這兩個機構一個叫“大理寺”,另一個叫“都察院”。它們連同刑部,在古代並稱爲“三法司”,這就有點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公檢法三權分立。

古代的死刑犯爲什麼一般都是秋後問斬呢? 第2張

之後的流程就跟秋後問斬有關了。每年的八月都會有一個審查叫“秋審”。之所以安排在八月,就是爲了給這些死刑犯留下至少四個月的緩衝期。在這四個月裏頭,三個機構都會仔細地重新審理這些案子,確保所有的證據和案情都確鑿無疑。然後在秋審的時候,三法司一碰面,說這個案子沒問題,可以斬,那這個人就等着問斬了。一旦有一方有異議,那這案子就麻煩了。

如果大理寺覺得這個人不該殺,那大理寺就得重新把這個案件提交給刑部,然後刑部要直接上呈給皇帝定奪。但是我們都知道,人命關天,皇帝又日理萬機,所以除了特別牽動朝廷神經的案子,大多數情況下,皇帝還是會把案件打回給刑部,說你們仨再審審看吧。那這個人到底殺不殺,三法司一般會參照以往的案件來審判,就跟現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制度差不多。如果還是定不了呢,就得三法司繼續取證,然後等到明年秋審的時候,再碰頭來決定了。要是一個案子連續三年都沒有定論,這個人就可以免除死刑了。類似於我們今天的死緩減無期,無期減有期。

我們古人對死刑的判處還是非常慎重的,並不是簡單粗暴地把犯人押到大牢裏,然後等時辰到了就執行。之所以制定這麼繁瑣的複審程序,就是爲了保證司法的公正性,維護程序正義。只有做到了程序上的正義這個前提,纔有可能最終維護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