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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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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律合編》是對唐律和明律進行比較研究的法學專著。清薛允升(見 “讀例存疑”)撰。薛氏對唐律推崇備至,認爲“唐律集衆律之大成,又經諸名流裁酌損益,審慎周詳而後成書,絕無偏倚踳駁之弊”,而且“繁簡適中,寬嚴亦俱其平,無可再有增減者矣!”明律修訂中也曾要求 “遵用唐律”,但 “其意總求勝於唐律”,故對唐律“點竄”、“塗改”甚多,致使唐律“名存實亡”。乃將兩律合編,逐條疏證,“各有論說,互有比較”,以瞭解兩律的“彼此參差,輕重互異”,從而探討二者“命意之所在”及其“寬猛得失之處”用爲借鑑。本書刊行後的版本,以1922年徐世昌校刊的退耕堂本爲較善,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較通行。

《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書30卷,以唐律爲主體進行編排,唐律12篇502條一仍其舊,明律2篇30門460條則將其適於比較的律條列於唐律之後。唐、明有關的令和條例分別附載。明律源於元律者,元律照錄。

《唐明律合編》的作者是誰?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2張

廣徵博引,沿波討源,詳加論證,是本書一大特色。舉凡儒家經典、史籍及其註疏的論斷、記述和解說,知名學者、論著的議論,以及明清解律諸家專著(如明代雷夢麟《讀律瑣言》、陸柬之《讀律管見》、王肯堂《律例箋釋》、 清代王明德 《讀律佩��》、沈之奇《明律輯注》、夏敬一《讀律示掌》)的意見和資料等等,均盡行蒐集,而大多以薛氏的按語作結。其中不乏平允、精闢的論點。例如總的比較唐明律的罪刑輕重: “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爲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爲重,亦可以觀世變矣。”揚唐抑明,從不同角度批評明律,是本書的基本傾向。如抨擊明律“無弊不防”而心勞日拙者,例如明律吏律職制門有“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條,均唐律所無,而犯者處斬。薛按雲: “以上諸條,凡所以防止臣下攬權專擅,並結黨援者,固已不遺餘力矣。然猜忌過甚,則剛克消亡”,以致 “唯諾盈廷,無所可否,於國事究何裨乎!”指摘明律律文含糊不清,律條彼此牴牾,畸重畸輕者,例如同上門 “大臣專擅選官”條規定:“凡除授官員,皆得朝廷選用,若大臣擅選用者斬”; “濫設官吏”條規定: “凡內外各衙門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薛按指出,上條“大臣不知何指,而專擅選官即擬斬罪,未免太嚴。其實皆違制之罪也。”唐律不設此專條,“最爲得體”。下條 “多餘添設”何種官職亦 “未敘明”,而“俱杖一百”(對照唐律職制律: “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者,一人杖一百。” 疏議對此作了明確解說: 官,指“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與上條處斬比較,“太相懸殊”。此外,薛氏以唐律爲準,剖析明律定罪量刑不當,總的是頗傷嚴刻,不如唐律持平;律義不明,顧此失彼,不如唐律確切、嚴謹、周備;律文拖沓,重見疊出,不如唐律簡潔。對明律的非議之詞如 “殊不可解”,“殊未允協”、“殊覺不倫不類”不一而足。要之,薛氏堅持歷代法典“以唐律爲最善”,“雖至今存可也,紛紛議改何爲哉!”並認爲明律對唐律的改動,乃是“事不師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

薛氏另著《讀例存疑》(參該條),就清代先後所頒條例之間,以及律例之間的牴牾,歧異,罪刑畸輕畸重等弊端,條分縷析,詳加評議。措詞之嚴,不亞本書之於明律。而清律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本書批明律,實即所以批清律。

雖然薛氏強調“制度之變更,風氣之殊異,固難歷久而不易”,而全書對明律制訂的歷史背景、明律改動唐律的某些歷史必然,未加具體分析;對明律的歷史地位及其意義幾乎全予否定,似欠公允。但本書取材廣泛、翔實,考訂精詳,仍不失爲研究唐明律及中國法律史的參考要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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