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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羅馬帝國的社會結構,貴族、市民及下層民衆是如何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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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羅馬帝國是歐洲歷史上的君主制國家,其社會結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神聖羅馬帝國的社會,一如當時大多數歐洲國家,也是以農村和農業爲主。1800年前後,仍有約85%的人口生活在農村。與鄉村-農民階層和城市下層以及中間階層相對的,是人口占少數的社會上層,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從農民的耕作中得到好處的人。屬於這一以農民勞動成果爲生的上流社會的有貴族、教士和一部分社會地位較高的資產者。

從法律的角度看,神聖羅馬帝國的社會是一個等級社會。因爲聚集在帝國議會的帝國等級是當權者,它們與法國的普通等級截然不同,是行使國家主權的,所以用它們來作社會分析並不合適,因此這裏對等級只作一般性的介紹。

神聖羅馬帝國的社會結構,貴族、市民及下層民衆是如何劃分的?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在巴勒莫

在帝國內,最爲重要的階層是貴族,其次是各類教會組織中的教士、城市和市鎮中的市民,農民及城裏的和鄉下的下層百姓。關於教士及封侯主教的內容,筆者會在其他文章中具體論述,這裏就先講貴族、市民及下層民衆。

神聖羅馬帝國的貴族

在舊秩序裏,神聖羅馬帝國也像其他歐洲國家一樣,貴族是居民中最爲重要的、是統治的團體。和其他國家一樣,貴族不是清一色的同類人,而是由多個階層構成的。處於最高層也是影響最大的,非上層貴族莫屬。他們是邦君及其家屬,這些人是帝國議會裏兩個最爲重要的議團的成員,有席位和表決權。這個社會金字塔的尖頂,是皇帝和他的朝廷,也就是說,是哈布斯堡家族和洛林-哈布斯堡家族的皇后、大公及其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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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巴登-符騰堡州的霍亨索倫城堡

在他們之後是霍亨索倫、維特爾斯巴赫、韋蒂納及韋爾夫這些大的王族,然後是符騰堡、巴登、黑森等中等邦國的邦君和小諸侯以及小公爵。最下面是直屬於帝國的伯爵和領主家庭,他們可通過擁有聯合票在帝國議會裏佔有席位。上層貴族,尤其是皇室和大的王族,在帝國的文化生活方面作爲建築的委託人,藝術、教育和科學的促進者起着重要的作用。

對上層貴族中最下層的成員來說,由於受到財力的限制,其發展自然也就勉爲其難。這部分人與帝國騎士一起,構成了所謂的帝國貴族階層,通過獲得教會的受俸神職,他們以業主和贊助人的身份,出現在新的教會位置上。但帝國騎士已經屬於貴族中的第二個階層,即低等貴族。騎士等級約由350個家庭組成,它們分佈在法蘭肯、士瓦本和萊茵地區,與他們擁有的帝國直屬領地一道,構成了低等貴族中地位最高的羣體。此外,屬於這一等級的還有鄉村貴族,即那些臣服於領主,並大多在相應的領地議會裏代表騎士等級的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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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意志貴族所組成的條頓騎士團

不過,在哈布斯堡世襲領地上也存在着領主等級,它雖然根據帝國法律不能算作上層貴族,因爲它在帝國議會裏既無席位也無表決權,但它有很多地產,實際上的權力如此之大,以至於可以將它視作高等的貴族(但不是上層貴族)。也正因爲如此,對這些小邦領主來說,通過提升等級和獲取哪怕一小塊帝國土地,從而成爲帝國貴族,顯得既具有吸引力也值得去追求。

例如來自波希米亞的富有的高等貴族之家洛布科維茨,在17世紀時,購得了上普法爾茨極小的一個帝國莊園施特恩施泰因,因此進入了巴伐利亞集團,不久又在帝國議會中佔有了席位和表決權。儘管這微小的帝國直屬領地在經濟上沒有多少收益,與波希米亞領主們擁有的大片土地無法相比,但是有了它,就有可能上升爲帝國的真正的上層貴族。取得這樣的威望和地位,也讓洛布科維茨一家付出很多,因爲他們現在必須幫助償還數量不少的帝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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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畫中的低等貴族家庭形象

貴族中第三個也是最下面的一個階層,是官吏和文書貴族。這是指市民中那些爬上高位的人,他們因皇帝或邦君所賜的官職被封爲貴族。還有一些是商人,他們因積聚了大量的財富而歇業在家,因而大多出錢去買一份田產,買一張貴族文書。也有的是通過聯姻躋身貴族階層,因此努力生兒育女、增加家庭人口和積累財富。圖爾恩和塔克西斯、富格爾家就是很好的例子。他們先是作爲富有的商人和企業主被授予貴族稱號,然後進入低等貴族,最後通過等級的提升,甚至被納入上層貴族。這一社會地位的提高,大多要經歷幾代才能完成。

像馮·普里爾邁爾男爵這樣一個低等貴族和鄉政領主,在短短的一代時間裏,就從埃爾丁一個依附農民的孫子和一個由糧倉看守人變成僱工者的兒子,上升爲鄉政領主,以至巴伐利亞的“財政部長”,這種情況實屬少見。這種情況只有通過接受良好的教育、忘我的勤奮和在耶穌會修士的幫助下才有可能出現。耶穌會曾爲貧窮的男孩提供免費教育和承擔生活費用。這些低等貴族和官吏貴族作爲業主和藝術的促進者,在文化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神聖羅馬帝國的市民、農民和下層民衆

像貴族和教士一樣,市民層的構成也十分複雜,有像在漢堡和法蘭克福大城市中的富有商人和銀行家,也有在鄉間小城市裏的街頭補鞋匠。是否屬於市民,其標誌是市民權。上層社會通常由大商人、銀行家和藥劑師與金匠行會中的頭面人物構成,此外還有自由職業者(醫生、公證員和律師)和公職人員,不過他們中的大多數並不是擁有市民權的真正市民。中等階層由行會會員構成,他們地位的高低由從事的職業來劃分,比如肉鋪師傅地位高於麪包師,最低的是補鞋匠和織亞麻工人。

他們的生活與行會息息相關,行會不僅負責他們的工作和收入,制定幫工、學徒和滿師的規章制度,還關心鰥寡老人的社會福利。在天主教地區,它們常常同時具有類似於教會兄弟會的職能。這幾個階層爲一種共同的、由教會主宰的市民文化和大衆文化所浸潤。18世紀下半葉,在地位和文化水平較高的市民階層中產生了一種特殊的市民文化,這是在啓蒙運動、市民階層自身的道德觀和一種新的自我意識的影響下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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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羅馬帝國農民犁地場景繪畫

當時,人數更爲衆多的、對經濟發展更爲重要的等級是農民。除了比例極小的自由農民以外,其他農民都聽命於封建領主,換言之,都屬於領主的基本財產。領主們通常都有監管權和低級審判權。帝國內的土地租賃和使用方式各不相同。在不同的領地、不同的地區,有時甚至在一個領地內也有着差別。突出的是易北河左右兩岸農民的地位差異。在西部,土地是用多種不同的租借方式租給農民的,但是,實際上這些方式的差異逐漸消失了。在此,農民儘管還得向領主繳納捐稅,有時還得服勞役,但是,在易北河西岸,大部分土地都成爲農民自己的土地,通常世代繼承耕種。農民的社會地位則是由他們農莊的大小決定的,也就是說,根據農莊的大小分成全農、半農、四一農或兼營他業的宅地農。有些地方還存在農奴制度,但從17世紀中葉起農民的役務普遍地縮小爲繳納捐稅和服勞役,這種做法對全農一般不構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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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北河畔的德累斯頓

在德意志易北河以東地區,大多數農民的情景要糟糕得多,那裏仍然是領主家族的一統天下,農民是世襲的依附臣屬。世襲臣屬是與依附關係和不得遷徙義務連在一起的。與河西岸相比,捐稅額可提高,服勞役的時間也可增加,人們的自由遷徙受到限制。此外,農民結婚須得到領主的許可,他們的孩子必須做僱工。還有,農民這一位置不可傳給大兒子或小兒子,必須聽命於領主。因此,這裏的農民是爲地主莊園賣命的私有臣屬,這些莊園大多數都有可能發展成爲贏利的大企業。

無論是在城市還是鄉村,下層民衆佔的比例都很高。城裏的下層民衆是打短工的,18世紀時還有家庭手工業者和手工工場工人。此外有在家做手工活掙錢的寡婦,自己沒有財產的手藝人、傭人、幫工、學徒,以及傳統的“窮人”階層,這是些老人、無工作能力的人、長期患病者、失業者、流浪者和乞丐。在鄉村也存在下層民衆,在饑荒和戰爭期間數量上升得特別快。例如在1735年,帝國自由城市奧格斯堡的下層民衆數量佔了全城居民的3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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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畫中的下層市民形象

在農村,除了“窮人”以外,所謂的無房者和借住房客也屬於下層民衆。他們用打短工的方式維持生計。此外還有僱工,即住在領主莊園裏的僱農和女僕。一些研究表明,這些僱工大多是農民的沒有繼承機會的兒子或女兒,他們必須在他人的莊園裏幹幾年活,爲自己今後的生活攢一點錢。鄉村下層民衆中地位較高者,是宅地農、少地小農和有一處小家產的人。這些人有自己的帶有院落的房屋,有一點屬於自己財產的可耕地,但爲了維持生計,還得另外去幹一些活,比如作爲鄉村中的手藝人或打短工。在18世紀下半葉,這類少地小農和兼做其他副業的農民數量特別大。

參考資料:

Weis,Eberhard:Gesellschaftsstrukturen und Gesellschaftsentwicklung in der frühen Neuzeit. In: Bosl,Karl/Weis,Eberhard: Die Gesellschaft in Deutschland,Bd. 1. München 1976,S. 131-141.

Weis,Gesellschaftsstrukturen,Bd. 1,S. 136f.

Weis,Gesellschaftsstrukturen,Bd.1,S.136f.;Hartmann,Reichskreis,S.19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