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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滅亡並非因爲稅收過度:而是財政能力過弱?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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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改革留給後人無盡的評說,儘管他性格剛毅果敢,勇於任事,爲人練達,選擇的每個辦事的官員都很能幹,聽從他的指令,而且通過他十年的節流政策,使得明朝的統治延續了很久。但是張居正的改革並沒有達到法律治理的高度,仍然是一種人治的思路。他要求從皇帝到官員都奉行節儉的政策來達到財政充裕的目標,但是他沒有找到一種制度上的增加財政稅收的方法,因而在他生前畏懼於其權力而服從其政策者,在他身後必然是反戈相向,人亡政息。

事實上明朝並非因爲財政稅收過度而滅亡,恰恰是因爲財政能力過弱而滅亡。明朝從朱元璋時代就奉行一種複雜而在技術上很難實現的制度,這造成明朝的財政能力十分虛弱,而這種財政政策被清朝所延續。明朝到清朝,每次政府要發動一場戰爭,就會造成財政十分虛弱的後果。由於清朝的財政政策完全延續明朝,所以明朝的財政政策實際上對於中國歷史影響非常大。反思明朝的財政政策,有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不重視技術手段。具體又包括專門的經濟知識和法律制度。定額稅收制度的確立使得許多技術性細節問題變得無關緊要。一個好的稅收制度和地方稅額應當是具有彈性的,但是定額制度卻使得這些都不存在了。這個制度直到今天仍然廣爲流行。由於定額制度的存在,使得對稅收徵管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不高,使得我們的財政管理缺乏理性和法治。

二是財政理論與實踐相背離。在明朝財政管理中,思想偏見,責任感僵化,行動範圍分割,官員俸給過低,對於實際情況瞭解不足,公共投入不足,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一部分。明朝官定稅率的低下造成了民衆稅收負擔的不斷上升。由於明朝的名義稅率過低,導致公共投入非常小,政府除了維持一條大運河和宮殿修繕外,並無其他公共基礎建設。而且財政收入的緊張造成官員的俸祿過低,以至於官員貪墨橫行,在稅收之外任意課徵。朱元璋採取殘酷的政策懲治腐敗,卻仍然無法阻止問題的發生,不得不說明貪污腐敗不僅是一個倫理道德問題,而且有其制度上的原因。

明朝滅亡並非因爲稅收過度:而是財政能力過弱?

三是明朝財政具有消極性。政府主要關注的問題是它自身的穩定,因而明朝的財政目的不是能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唐朝和宋朝的財政制度實際上要比明朝發達,因而唐宋的經濟要比明清繁榮。但是唐宋給明朝最大的啓示就是地方勢力太大會影響中央政府的穩定,所以明朝從一建立就採取消極性財政政策,使得地方無法有足夠財力對抗中央政府。明朝在通過財政的軟弱和高度集權解決了地方政府分裂傾向問題的同時,也造成了中央政府自身財政動員能力的虛弱。因而政權一旦遭遇外族入侵,很容易就滅亡了。明朝爲滿族所滅,而清朝多次爲外國所敗,都是這種財政政策的直接後果。反思明朝的財政政策,對於中國當代的財政政策有什麼啓示呢?

首先,必須摒棄對財政的人治思路,通過法律治理的理念來爲國家理財。具體說來,不能總是停留在“摸着石頭過河”的程度,否則有可能陷入“不想過河了”的情況。在財政收入連年增長的時候,尤其不要認爲我們的財政政策很完備了。實際上,因爲我們近年的通貨膨脹,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很大部分被抵消。另外,我們的財政政策絕大部分停留在政策層面,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制度。最近一項調查顯示,部分領導幹部認爲法治會影響經濟發展。以張居正之雄才大略和精明能幹,尚且無法對明朝的財政進行徹底改革,很大程度是因爲他無法通過正式的制度來重構財政制度,因爲明朝的政治結構不允許他這麼做。今天我們尤其要注意從法律治理和制度規範的理念來建立我們的財政制度。

其次,財政制度必須與實際相互契合。今天我們的稅收制度正在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減輕公民的稅收負擔無疑是刺激內需、促進經濟轉型的必要之舉,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也不可避重就輕。比如我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是聚焦於免徵額。實際上每次調整免徵額對於減輕公民的稅負起的作用不是太大。我們的目標是建立更爲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並且保障國家能夠獲得足夠的財政汲取能力,支持我們的公共財政投入。實際上,我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對於公共建設方面的不斷投入,其前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爲國家的財政能力足夠強大。在面臨危機的時候,國家的財政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因此,結構性減稅的目的是減輕公民的稅收負擔和調整產業結構,但並不意味着我們要降低國家的財政能力。通過減輕公民的稅收負擔,鼓勵企業和個人更加勤奮的投資和工作,創造更多的生產力,從而能爲國家貢獻更多的財政稅收。這也是拉弗曲線所說明的問題。我們目前的財政收入不存在過多的問題,問題在於要加強財政民主和財政公開。對於一個民主的國家,財政稅收越多,意味着公衆福利更有保障。

再次,必須奉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反思明朝,可以認爲明朝的財政政策相比唐宋而言,是一種倒退。它基本上是一種內向型經濟,閉關鎖國的政策一直延續。爲了鞏固中央集權,奉行消極財政,使得地方政府無法擁有穩定財源的同時,中央財政也面臨難以爲繼的狀況。反觀當今,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對於地方政府的財權實際上也採取了上收的政策。但是現代技術手段的增強,以及兩套稅務機關的設立,使得中央財政得到了保證,然而地方政府走上了土地財政的道路。可以說我們今天仍然是通過財政權力來實現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最佳的狀態是通過法律來規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而非通過人事和財權來強制。如果中央與地方的關係處理得好,那麼完全沒有必要設立兩套稅務機關來進行稅收課徵,可以節省巨大的行政成本。今天我們處於全球化的世界,不可能再關起國門,因此我們的財政政策必須是積極主動的,通過財政民主和財政公開,增強我們的財政動員能力,保障我們的公共投入,並且在全球化的視野下配置我們的財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