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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之弊:明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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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稅之弊指的是明朝時期由於靠礦監和稅使徵收礦稅,導致的一些列民間反抗的事件。

礦稅之弊:明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明代礦稅,也稱坑冶之課,包括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礦質顏料) 等礦產物質課稅,以金、銀爲主,其他皆微不足道。金銀礦開採大都採用官府壟斷制,由政府主持開採。間有民採,須經允許,其課額也重。

明初,統治者不主張開礦,認爲投入勞力多,產出礦銀少,雖然訂有礦稅稅額,但數額極少,人民負擔較輕,如福建各地礦場歲課僅2 670 餘兩,浙江歲課爲2 800 餘兩。

永樂年間,明成祖雖也反對採礦,但礦禁已鬆,礦課逐漸增加,福建礦課歲額達32 800 餘兩,浙江達82 070 兩,但已導致地方負擔加重、礦民疲睏、治安混亂等問題。

明中期後,隨着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政府開始重視礦冶,廣泛組織開採,“稅由此大興矣”。

礦稅之弊:明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2張

嘉靖以後,採礦大都由中官、權貴把持,成爲主要搜刮之所。

明萬曆時派太監徵收礦稅,成爲虐民暴政。萬曆二十四年(1596 年) 詔開各處礦冶,並專派宦官爲礦使、礦監,承旨四出勘查,乘機勒索錢財。從此,礦監橫行天下,不市而徵稅,無礦而輸銀,勒索銀課200 萬兩。自萬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礦稅荼毒,禍及各地。礦稅苛索成了明朝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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