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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明朝賦稅徵收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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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明朝的稅收制度嗎?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相關詳細介紹。

兩稅法,源於唐代中期宰相楊炎的建議,大體而言,就是以資產作爲衡量一個人繳稅的標準。在實行過程中,仍以實物稅爲主。至唐穆宗時,政府才明文規定,賦稅可以納錢,也可交納布帛。每年在夏、秋兩季收繳整齊,故而稱之爲“兩稅法”。

明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明朝賦稅徵收的依據是什麼?

宋朝建立後,仍然沿用兩稅法。不過由於每年對遼、西夏、金等國的“歲幣”支付,宋政府對絲綢的需求極大,因此,制訂了“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它們常用絹代賦,有"身丁絹"之稱。所以百姓們實際上的負擔更加沉重了。

元代一統中原後,由於缺少漢化的持續努力和蒙古權貴的內部鬥爭,蒙元在中國施行的賦稅制度十分混亂。當時對平民的剝削主要分爲稅糧和科差。稅糧在北方分地稅和丁稅,而在原南宋統治下的南方地區仍沿襲宋代舊制,即按地畝分夏、秋兩稅進行徵收,秋稅糧,夏稅納木棉、布帛、絲綿等物。科差制度則規定“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官;每五戶出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當地受封之王。

明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明朝賦稅徵收的依據是什麼? 第2張

明朝的土地稅和人口稅以黃冊和魚鱗冊爲徵收依據。黃冊是登記全國人戶的戶籍,因上交戶部的一份爲黃色封面而得名;魚鱗冊是對全國土地進行丈量後繪製的圖冊,每家每戶的的土地位置、大小、形狀等都在魚鱗冊中標註出來, 由於田圖狀似魚鱗,因以爲名。明代中葉以前,仍推行兩稅法,但具體內容也有所改動。明初基本沿用了唐宋以來的兩稅法,夏季所徵稱夏稅,限當年八月納完;秋季所徵稱秋糧,限第二年二月交清。一般納稅以實物爲主,除了米麥等之外,還可以錢、鈔、金、銀等折納。如除徵收夏稅絲、綿及秋絲外,還增加了所謂的按栽桑株數徵收的“農桑絲絹”和染料等稅科。除了與農業相關的稅收外,明代商業的發達程度遠超前代,所以市稅、關稅和舶稅成爲了明朝稅收的一大來源。

明朝的稅收制度是怎樣的?明朝賦稅徵收的依據是什麼? 第3張

而到明朝中期,由於賦役苛重,百姓多有被迫逃亡,生產遭到嚴重破壞,國家財政陷入危機。萬曆九年(1581年),賦稅制度又發生了一次大的變化。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新的稅法將政府徵收實物一律改爲徵收貨幣。它標誌着實行了1300多年的兩稅法的終結,也宣告了實物稅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