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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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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海上外貿管理法制與前朝相比,有很大的變化,正如李劍農先生在《宋元明經濟史稿》一書中評價的:“明初海上之商業關係,已呈變態。”

所謂“變態”,是相比於明之前各朝海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常態”而言的。這種海外貿易關係的“變態”,恰恰體現了明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制不同以往的特點。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一、海外貿易主體資格的限定

自漢朝開始,朝貢體系便被當成了政治外交在經濟領域的延伸。各朝統治者也都強調,將海外貿易作爲建立以中華爲中心的國際關係新秩序的經濟手段。但問題是,唐、宋、元三朝在經營海外貿易時,不僅帶有政治功利性,更重視經濟利益。

作爲國家財政、尤其中央財政的重要來源,市舶之利的地位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宋朝。而在明朝的大部分時間裏,明政府精心設計的官方朝貢貿易是唯一合法的海外貿易形式,傳統的皇權專制主義在此發揮得淋漓盡致。

自朱元璋建國開始,明政府便將海外朝貢貿易納入重建以明爲中心、海外諸國爲藩屬的外交體系中,成爲“懷柔遠人”的政治手段。從此,明朝的海外貿易便出現了市舶依附於貢舶的模式,法律規定沒有朝貢便不許貿易,貢舶貿易獲得了無與倫比的優先地位,甚至可以免稅。

海外朝貢貿易法律中,嚴格限制各國來華朝貢貿易的時間、路線和人數,預先發給勘合以備查驗貿易資格。於是,宋元時期發給舶商的公憑和公據,到明朝變成了發給貢使的勘合。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第2張

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海外貿易唯一合法的主體被限定在明政府和其他願意朝貢的海外諸國政府的範圍內。至此貿易與外交完美地融合,法律規定裏的政治功能完全戰勝了經濟功能,出現了李劍農先生所說的制度性的“變態”。

當然,明政府也並非不在意海外貿易的經濟利益,他們同樣希望海外貿易能坐擁珍寶、幫補政府開支。但將朝貢貿易的政治功能發揮到壓倒性優勢的,則是前所未見。“經濟利益問題主要不是通過經濟方式來解決,而主要是通過政治方式或強力方式來解決”。

我們去判斷一個國家某個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否真正有利於社會發展、符合立法目標,首先當然要看它制定的法律規則是否完善(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淵源),除此之外,完善的實施機制也至關重要。明前期設立的海外朝貢貿易法律框架,被賦予了過多的政治功能,以至於幾乎淪爲政治工具。

明政府制定海上外貿管理法律制度時,從未將經濟效益置於首位。更何況,海外朝貢貿易作爲一種政府壟斷式的模式,幾乎不可能取得經濟學上的真正盈利。如此的經貿法制由於缺乏經濟效率性,在明中後期經濟形勢發展的情況下,被更講求經濟效率的商舶貿易取代便是自然而然的了。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第3張

二、海禁法令隨政治形勢而反覆

海禁法令,它並非明朝的發明創造,早在宋元時期政府就曾經頒佈、實施過。如前文所述,元朝就曾經實施過總計四次、時長約 12 年的海禁法令。然而將這十二年放在整個元朝統治時期來看,時間並不長。最關鍵的是,元政府每次頒佈的海禁法令都是基於戰爭等因素的短期臨時性措施。

而到了明朝,明政府因噎廢食,因爲東南沿海倭寇海盜問題,長期嚴禁百姓下海經商。海禁法令幾乎貫穿整個明朝的統治時期,即便是在中後期有所開禁,也僅僅只是局部小範圍、有條件限制的開放。 這種現象究其本質還是源於明朝統治集團對商業的抑制和忽視。

自唐中期以後,雖然農業一直是國民經濟的重要來源,但商業貿易的地位開始日漸上升。逐漸增加的海外貿易利潤,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作用日益明顯。因而宋元時期的統治者都非常重視商業發展,大力擴展海外貿易市場,對外貿易也給他們帶來了豐厚的回報。

海外貿易的中心城市廣州,在宋被稱爲“天子南庫”,在元朝則有“天子外府”的美譽。海上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可見一斑。事情到了明朝發生了轉折,明初的統治者以“重農抑商”思想爲指導,制定了一系列控制商業、限制商人的措施。

比如市由官設,商人須佔市籍才能合法居住與經商,外出經商必須向官府申請“路引”等等。按照《大明律》的規定,百姓如果沒有路引出百里之外,便會被以私度關津論處。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商業貿易是不可能被明政府放到一個重要的位置去予以考慮的。

即便是永樂時期鄭和下西洋的壯舉,更多的也是政治功能的體現,而非商業利益的考慮。於是,當海防安全出現問題的時候,民間海上對外貿易便成了第一個被犧牲的對象。另一方面,明朝統治階層普遍缺乏對海洋的權力意識。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第4張

明初朱元璋爲了建設海防,強制海島居民遷居陸地,導致近洋小島大多失去控制,在明中後期成了海寇的窩巢。明中葉之後,倭寇、海盜和西方殖民者集合在一起威脅中國東南沿海,明政府無心也無力繼續經營海外貿易,無奈選擇了嚴守國門、消極應對的方針和手段。

雖然明廷內部一些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了問題所在,明朝海外貿易管理法制針對客觀形勢的發展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變,但時而海禁時而開禁的海外貿易立法,嚴重阻礙了海上對外貿易的正常發展。明政府對海權意識的缺乏,導致了南海貿易的主導權拱手相讓,唐宋元三朝積累的海洋優勢流入西方國家手中。

明朝統治階層在政治理念上的回縮與倒退,使得直接受其影響的海上對外貿易也隨之停滯。當海禁法令隨着政治理念來回擺動的同時,即便是成祖時期鄭和下西洋所帶來的朝貢貿易的輝煌,也淪爲曇花一現的閃亮。明朝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因此也得不到最大的發揮,遠不及漢唐宋元時期的盛世場景。

三、開禁程度源自政策性偏愛

當我們研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史時,應該注意每個時間和空間在歷史長河中的獨特性,將自然、經濟、社會、心理等各方面的因素都納入研究視野中。

研究明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律制度亦是如此,法制的內部結構與外部各原因要素間的互動和聯繫,是我們總體把握法制變遷的關鍵。浙江、福建、廣東是明朝海上對外貿易的重要地區,明政府也在這三地設立了市舶提舉司,專門負責管理海外貿易。

然而同樣的海上外貿管理法律制度,在浙、閩、粵三省的運作過程中,卻因爲不一樣的客觀條件而呈現出迥然不同的實施效果。所以,在把握明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制的立法目的時,只有用綜合與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分析問題,重視整體與局部之間相互關照,才能領會法律制度設置時深層次的意蘊。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第5張

浙江雖然是最早設立市舶提舉司的省份之一,但最初的職責設置就給浙江海外貿易帶來了先天性的致命弱點。由於寧波等地的地理位置,明政府賦予了浙江市舶提舉司,專門負責中日海外貿易的職能。正是這一貿易對象的限定,導致浙江市舶司在中日外交關係不穩定、倭患不斷的情況下,極易受海禁法令的影響,廢置無常。

明中後期,明朝的海上外貿管理法律制度在浙江運作得相當不連貫。 隆慶改元之後,福建月港準販東西二洋,允許中國商人出海貿易。同時期,廣州開始舉辦每年例行的交易會,允許外國商人從澳門到廣州進行交易。

由此在明後期,粵閩兩省基本包攬了中國的海上對外貿易。然而,兩省的開禁程度並不相同,海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也存在重大差別。從法律規定上看,隆慶開海只允許中國海商出海,並不准許外國商人入境貿易。

因此福建海禁的開放僅僅只是爲了給漳泉一帶百姓出海經商提供法律依據,月港並不是海外貿易的市場,福建對外貿易的交易地點在境外。但廣東不僅允許外國商人前來貿易,而且自萬曆六年以後也准許中國商人出海,開放程度遠超福建。

更何況,廣州交易會和澳門模式是完全不同於傳統朝貢貿易體系的制度設計,直接與全球海洋貿易掛鉤,在一定程度上更加適應歷史發展的時代要求,具有法制典範作用。

中國古代社會的皇權高度發達,行政權力一直佔據主導地位,這一因素極大地影響了海上對外貿易的發展。例如唐朝、明朝和清朝的政府貿易政策比較傾向於廣州,而元政府的貿易政策則比較傾向於泉州。所以,廣州在中國古代海外貿易的中心地位一直長盛不衰,除了地理位置、歷史傳統等因素之外,政府的“偏愛”常常是一個重要因素。

明朝的海上貿易是如何發展的?明代海上外貿管理法制有何特點? 第6張

廣州創立的許多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也往往帶有全國性的重要意義,比如唐朝創立的市舶使、宋朝的元豐市舶條例等等。當然,政策性的偏好並非一定會給區域經濟帶來好處,也不是沒有政策性偏好地區的區域經濟就不會發展了。

明前期海外朝貢貿易的設置就明顯傾向於廣州,它擁有了幾乎所有南洋國家來華朝貢貿易的管理執法權,而福建就只有琉球一國,而廣東經濟卻並沒有因此帶來大幅的發展。

到了明中期,福建月港開海的政策限制也遠多於同時期的“廣州—澳門”模式,但福建商民卻緊緊抓住了這次政策機遇,在明中後期的海外貿易中領先於其他沿海各地,在南海貿易中佔據了顯要位置。因此,對於政策性偏好的效果,我們應該客觀理性地去看待。

結語

在明朝,海上對外貿易從未與政治相分離,明朝的海外貿易管理法制更是被賦予了濃重的政治使命。統治者外交理念和政治取向的變化,引導了完全不同於宋元時期的海上外貿管理立法目標,制定了不同尋常的法律制度,帶給了明朝海外貿易特殊的發展軌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