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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爲什麼要建立海上外貿管理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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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古代封建歷史上最強盛的國家之一,海上對外貿易也十分發達。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當時的中國,政局統一,經濟繁榮,商品生產和商業活動達到一個新的水平,這些都爲海上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於是漢朝不僅在西北陸地出現了連接歐亞大陸的“絲綢之路”,從渤海到南海還出現了許多新航線。

漢朝也因爲繁榮的海上對外商品交易,成爲中國古代海上對外貿易的開拓時代。而此時的海上對外貿易管理,基於其珍異物品採購與享用的特性,已爲君主所直接掌握。東漢之後至隋唐之前,中國長期陷於分裂和戰亂,經濟停滯、交通阻絕,但中外商業往來依然存在。

這時期的海上外貿地區仍以南海爲主,交換的商品以中國的絲織品和國外的珍寶異物、奢侈品爲主,交易量不大,對經濟的推動作用並不明顯。對於政府的海上外貿管理法制,雖無明文,但從各種記載來看,大多采取支持和鼓勵的態度,並不加以限制。從此中外公使通商不絕,海上對外貿易開始恢復繁盛。

一、立法背景:對外貿易格局的變化

唐朝國力昌盛,聲威遠播,它的富庶不斷吸引着各國商人的到來。亞、非地區許多國家的使節、商賈、學者、藝術家、僧侶等不斷來到唐朝訪問和貿易,唐朝派出的使臣和僧侶、出國經商的商人也同樣不絕於途。唐朝政府開放且優厚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使得衆多國家與唐交好,外商常年在華居住。

唐朝時期爲什麼要建立海上外貿管理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唐初,中國的對外貿易以陸地邊境交易爲主,唐朝政府通過西北陸路與中西亞各國有着密切的交往。由此東南海路對外交往的地位愈顯重要,經濟中心開始南移,海上對外貿易逐漸取代了陸路對外貿易所居的主要地位,中國古代對外貿易的格局發生了變化。

自從唐朝幫助新羅統一朝鮮半島後,兩國不僅有着友好而頻繁的朝貢貿易,民間商人的往來更多。新羅商船有的經渤海口到達山東半島,有的則到達長江口。部分新羅商人在中國沿海城市長期聚居,形成歷史上著名的“新羅坊”。新羅的工藝品、人蔘、牛黃等大量輸入中國,中國的精美絲織品、文具、典籍也輸入新羅。

中日貿易交往在唐朝也非常頻繁,除了帶有貿易團體性質的貢使以外,來往的還有留學者和商人。即便在日本取消遣唐使之後,中日貿易的商船也沒有明顯減少。當時中國出口日本的貨物主要有絲綢、瓷器、文具、典籍等,日本出口中國的商品則有琥珀、布匹等。

公元7世紀,伊斯蘭國家紛紛成立,幅員遼闊的商業貿易網絡形成後,從印度洋出發,橫跨中國南海的西亞商人活躍起來。他們將西亞、東南亞的黃金、銀、香料運往中國,換取中國的絲織品和陶瓷。這個南海貿易的中心地就是廣州,廣州也逐步成爲當時中國最大的海上貿易港口。

而且唐朝的中國商船不僅在波斯灣有頻繁的貿易活動,更遠及北非的埃及阿拔斯王朝。由此可見,唐朝的海上對外貿易已經由之前的小宗奢侈品販賣開始轉向大宗生活品販運,其對社會整體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日漸明顯。頻繁發達的海上對外貿易往來無疑推動了唐朝的中外交流,形成了文化交流的一個高潮。

中國許多先進技術(如絲織技術、造紙技術、印刷技術等)、儒家思想和改造後的佛教等,都是在這前後傳播到世界各地,國外的各種文化也大量傳入中國。由此唐朝社會呈現出一種包羅萬象、五彩紛呈的文化氣息。經濟的繁榮和國內政治的穩定,使得唐政府有能力顧及海上對外貿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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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設立,不僅是爲了將海外珍異物品的採購與享用嚴格納入專制統治,以備浩大的宮廷需求;更是爲了有效的管理日漸增加的普通商品的海上對外貿易,獲取可觀的商稅收入。

二、唐朝海上外貿管理的法律規定

隨着唐朝海上對外貿易的不斷髮展,唐朝統治者開始正式確立對海上對外貿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與之適應的法律規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官方海上外貿的法律規範

朝貢作爲中國古代外交的主要組成部分,爲歷代統治者所重視。早在商周時期,我國便開始出現原始的朝貢制度。到了漢朝,朝貢制度初步確立的同時,也給朝貢各國帶來了巨大的商機。西域各國常借朝貢之名,行貿易之實。

盛唐時期,四夷賓服,朝貢制度日趨成熟,對官方海上對外貿易的法律規定也日趨規範。 私人海上外貿許可證的法律規定 歷朝在海陸邊境皆設關津。在唐朝,私人出入邊境參與貿易活動的,並不能隨隨便便自由往來。唐朝的法律將百姓未經許可擅自出入邊境的行爲稱爲“私度”或“越度”,予以嚴懲。

2. 海上出入境商品檢驗的法律規定

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自周朝開始,我國便開始對出入境商品進行限制,但對違禁品的種類及走私的量刑並未作具體規定。到了唐朝,政府對禁止出入境物品的種類、數量都有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其中珍珠、絲織品、金銀鐵等物品都屬於禁止貿易的商品。

唐朝的海上對外貿易,除了前文所提及的官方“收市”之外,還存在着大量的民間私人貿易。有胡人向玄宗進言,認爲海南多珠翠奇寶,可以前往經營市舶之利。面對如此誘惑,玄宗很是心動。然而監察御史楊範臣勸諫,認爲市舶與商賈爭利,非王者之體,玄宗還是放棄了。可見唐初的統治者對海外貿易的經濟利益並無太多涉足。

安史之亂以後,唐朝國力大損,藩鎮割據的格局和連綿不斷的戰事,讓唐政府的中央財政日益困難。在此困境下,唐政府不得不想方設法擴大財源。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奏行兩稅法,由此正式將商稅繳納納入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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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況下,向外國商人徵收商稅也成爲歷史必然。之後唐德宗派遣王虔休出任廣州市舶使,開始改革市舶制度,從而將收稅職能正式納入市舶司職責。所以唐後期的海外商人在商船入境時,需要繳納“舶腳”,在中國境內進行民間交易時則需繳納“兩稅”。

雖然針對舶腳的徵收方式和稅率,目前並無可靠且明確的史料記載。但是這並不能否認在唐中後期,政府曾就海上對外貿易徵收一定關稅的事實。然而即便如此,唐政府卻並沒有過於誇大市舶制度的繳稅職能,相反卻更重視對蕃舶貿易的維護,不希望過重的稅賦影響商人對海上對外貿易的積極性。

三、執法機構設置:市舶使的出現

漢武帝時,設置了對外貿易的兩個管理機構,一個是負責朝貢的大鴻臚,另一個是負責官方海上對外貿易的少府。唐朝繼承了隋朝的互市制度,與此同時也開始逐步分離外交事務與貿易管理。

在陸地邊境地區設置了押蕃落使,在南方沿海地區則設置了押蕃舶使,兩者一般都由當地的節度使兼任。於是唐朝形成了北方陸地互市與南方沿海蕃舶貿易共存的對外貿易格局。

1. 中央與地方的雙重管理機制

唐之前,歷代海上貿易管理權一直屬於地方長官,中央除了需要地方保證常例的供奉外,並不要求將海上對外貿易的利潤收歸中央。這種情況到了唐初依然如此,唐初對南海蕃船的管理也是沿襲舊制,由地方長官負責。

玄宗開元年間,始設市舶使,打破了海上對外貿易被輕視的局面,也意味着中央與地方在海上對外貿易管理上權力爭奪的開始。中央政權第一次派遣專門官員——市舶使,到嶺南與海外蕃商進行交易,購買舶貨。然而即便中央政府已經開始插手市舶事宜,但直到唐朝滅亡,地方長官都一直掌握着市舶管理的主要權力。

2. 市舶使職位的逐漸固定

唐朝的市舶使官職經歷了從臨時出任到相對固定的變化過程。根據當時海運技術條件的約束,唐時的海上運輸對季風和洋流的依賴性非常大。所以,正如《唐國史補》中所述,“每歲至”這種一年來一次的情況,正是外國商舶到達廣州的時間大多集中在特定季節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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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舶使設置區域的單一

唐朝時,海上對外貿易繁榮的港口主要有安南、廣州、泉州、揚州等。其中,廣州和安南尤爲重要,魏晉以來人們就常以“交廣”連稱這兩大海上貿易的中心城市。關於唐朝市舶使的設置區域問題,學者們大多認爲唐朝市舶使主要派往安南和廣州,而泉州和揚州並無確鑿史料可以證明設有市舶使。

四、唐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制的實施

唐前期,海上對外貿易這個新興的經濟部門,並沒有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然而隨着海上對外貿易量的逐漸增加、開元時期之後政治制度的變革和國家經濟財政的變化,使得國家設立相應的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成爲必然。

唐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制在其實施過程中體現出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唐朝海上外貿管理法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腐敗現象。“檢閱”蕃舶、“存問”中的“閱貨宴”、“納舶腳”等作爲法律規定地方長官管理海上外貿的職權,實際上常被嶺南節度使當成敲詐勒索的手段。

第二,唐中央政府設立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制的目的,開始更多地考慮經濟利益。唐之前中央政府的外貿管理法制,更多的是基於政治上的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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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隋朝,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權基本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僅僅通過上貢分享部分收益。而唐朝則不僅僅侷限於此,中央政府開始直接設立海上外貿的管理機構——市舶使。無論其最終是否真正做到與地方政府在海上外貿管理上的分權,它都已經爲後世樹立了榜樣,開闢了一個國家財政的重要財源。

正是因爲中央政府的重視,唐中後期的市舶貿易日漸興旺。這種商品經濟力量的消長漲落,也成爲日後海上外貿管理法制變遷的制約因素。因此,可以說,唐朝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制的基礎,相比前朝更爲牢固。

第三,唐後期雖然有所發展,但依然與後世市舶貿易繁盛時期的市舶司有着不同的含義。它更多的體現了官方採購的職能,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市舶貿易管理機構。正如學者王貞平所說,“市舶使的活動不外乎是將京師市場上的宮市活動擴展到了沿海地區的舶來品市場”。

結語

相比而言,之後的宋朝中央政府在獲取“市舶之利”的自覺性和方式手段的成熟性上,要遠遠超過唐朝。而宋朝將海上外貿管理機構從市舶使發展成爲市舶司的過程,也標誌着唐之後我國古代海上對外貿易管理法制的日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