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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期的地方公務宴會是怎麼回事?有哪些特點?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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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會是地方公務活動的組成活動,到了宋朝時期,地方公務宴會更是成了一種制度形態。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宋代地方公務宴會制度是繼承前朝舊制的基礎上日益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也顯現出一些與前代不同的特點,對當時地方公務運轉、社會管控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而當地方官員違反法律規定頻繁地參赴宴會等各項活動時,法律的出臺已經不能對這些活動做出嚴格、有效地控制,從而對社會風氣、官員自身、地方財政等產生了消極影響。

地方公務宴會制度發展到宋代,已然成爲了一種較爲成熟的制度。雖然它繼承了前代公務宴會制度的諸多方面,但受到宋代的歷史背景影響必然會產生自身的特點。本文將宋代地方公務宴會的特點主要歸納爲以下四個方面:

一、地方公務宴會制度的延續與完善

地方公務宴會包括了本地官員聚飲,招待過往官員、皇室貴戚及外來使客,犒設軍校,宴請名士等,在這些宴會中往往也會開展諸多娛樂活動,如歌舞、吟詩等。

在這些方面,宋代地方公務宴會基本延續了前代的相關活動。但地方公務宴會制度發展至宋代已經形成了內容豐富、制度完備、影響深遠的體系。

宋廷中央考慮到地方公務宴會的合理性,在地方設置公使庫,地方官員已有合法的資金——公使錢,專門用於公務宴會等接待工作,“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爲士大夫岀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

宋朝時期的地方公務宴會是怎麼回事?有哪些特點?

且明確規定了各地、各級官員所能支用公使錢的具體數額,熙寧五年,各府州軍公使錢實行定額制,“公使錢始立定額,自二百貫至三千貫止”。

朝廷還對各類公務宴會做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宋以前各朝代多會針對地方官員宴飲無度、鋪張浪費的現象做出相應的規定;而宋朝則是根據不同類型的地方公務宴會、不同的宴請對象,做出各種詳細、明確的制度性規定,如對本地官員聚飲、宴請接待路級官員的規定要比招待外使、犒設軍校的更嚴格,朝廷多次強調招待外使和蕃部、犒設軍校務必豐厚,僅要求地方官員不得因此科斂百姓,而對本地官員宴飲聚會及宴請過往官員則是不妨礙公務纔可參與或不得參赴,並在北宋末年及南宋時期將其納入刑罰的制裁範圍。

特別是針對路級監司,出臺了更爲嚴厲的宴會參與規則。當地方公務宴會過於頻繁、法律規定不能對其進行嚴格的限制時,宋廷又採取了諸多治理措施,如法律制裁、財政管理、“廉政”宣傳等手段,其中行政處罰是最爲常見且較爲有效的方式。

總的來看,宋代地方公務宴會制度從預先規範、約束到問題出現後治理,已然成爲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

二、地方公務宴會的制度規定同實際執行的差異性

兩宋時期,朝廷對地方公務宴會做出了諸多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地方官員參辦公務宴會的行爲卻日益頻繁、費用越發奢侈。由此可見,制度規定並沒能有效限制地方官員的行爲,地方公務宴會的實際執行和制度性規定之間是存在差距的。而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對違規參辦地方公務宴會的懲罰力度方面。

從制度性規定的層面來看,與前代違反規定舉辦宴會要被處以死刑相比,宋廷對地方官員違規參辦公務宴會的懲罰力度是較輕的,最嚴苛的僅被處以“徒兩年”之刑,如徽宗朝對路級官員的限定,“諸監司、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輒赴州縣筵會……,徒二年”。

即便如此,在實際執行及治理過程中,違規官員受到的處罰只會更寬鬆,通常使用行政處罰的手段來代替刑罰,包括除名、勒停、降官、差替、衝替、放罷等。

宋朝時期的地方公務宴會是怎麼回事?有哪些特點? 第2張

而在元豐四年春正月,知岷州張若訥違規參赴妓樂宴會,“止坐罰銅”,僅被罰銅,這一處罰明顯要更輕。更有甚者,由於部分人爲因素的影響而免於各類懲罰,官員之間相互勾結、或與朝中大臣關係密切而得到庇護,如王子溶、魏兼、唐仲友之流與當朝宰相是姻親或親戚關係,過度參赴宴會卻均未受到處罰。

所以說,兩宋對地方公務宴會的制度性規定同實際執行有一定的差異性。即使規定了以刑罰手段處置違規參辦地方公務宴會的官員,但實際處理中,幾乎沒有官員爲此受到刑罰,最常見的方式當屬行政處罰,丟官罷職了事。

三、地方公務宴會活動呈現出階段性變化

從北宋初年到南宋末年,朝廷對地方公務宴會的規定以及地方官員開辦公務宴會皆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北宋初年,內外戰爭不斷、百廢待興,統治者忙於統一及穩定國家秩序,無暇顧及完善法律、制度,是時法禁尚寬。而地方官員因畏懼清議皆秉承廉政節儉的作風,“崇尚儉素……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爲高”,“有‘滅燭看家書’之語”。所以,地方官員參辦公務宴會的內容及支費也是較爲簡約的。

至真宗朝以後,相對和平的外部環境,國內經濟狀況逐漸好轉、政局相對穩定,使得統治階級開始有精力治國理政,開始頒佈詔令等對各類地方公務宴會進行規範和限制,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卻由於真宗“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寖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效”,“上行下效”的行爲導致當時整個社會中瀰漫着奢靡享樂之風,地方官員開辦宴會也趨於奢侈,公務宴會中超標準的現象屢禁不止,有地方官員“一歲中宴飲九十餘會”。

宋朝時期的地方公務宴會是怎麼回事?有哪些特點? 第3張

北宋末年及南宋時期,地方公務宴會制度相當完善且日益嚴苛,已有成文法律專門針對迎送宴會等問題作出規定,違者要受徒、杖等刑罰。但由於國家政權動盪,外敵環伺、不斷侵擾,統治階層卻多沉迷享受,導致制度性規定的執行力低下,所以對比北宋前、中期來看,此時地方官員參辦宴會更加頻繁,“一筵之饌,有及數百千者”,一次宴會、饋送等費用達到千、萬緡的情況相對普遍。

綜上所述,宋代地方公務宴會的制度性規定在兩宋時經歷了太祖、太宗時的“寬鬆”——真宗朝以後的“嚴格”——哲宗、徽宗至南宋時期“更加嚴格”的轉變。相對應的同一時期,地方官員開辦公務宴會卻呈現出了逐漸頻繁的趨勢。

四、地方公務宴會存在地域性差異

宋代地方公務宴會的制度性規定和參辦都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異。一般來說,在經濟發達地區、交通要道及沿邊州軍,地方官員舉辦的公務宴會更爲頻繁,且朝廷對此也相當重視。

在經濟發達地區或交通要道,如兩浙、江東等路,州縣官員要經常開辦公務宴會來接待過往官員、使客。宋廷爲了使得這些地區公務宴會能夠順利開展,經常調撥資金、物品等進行補充,如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二月,根據知州薛映之的請求,朝廷下詔規定“揚州公費錢每歲加給二十萬”。

還要求沿途地區官員招待過往使客務必豐厚,安南使者入貢時,詔令“沿路帥、漕司行下經由州軍,照條例優厚排辦應副,仍委知、通點檢,務令整肅”,遼、金等外使入宋也同樣如此。

沿邊州軍作爲使者、蕃部來朝的必經之路,宋朝政府在此開展了一些宴請接待活動,並多次下詔增加沿邊地區的財物以供支用,如岷州“歲使公用錢千緡”來犒設蕃部等;雄州爲“國信往來頓舍之地,非他郡比故也”,遂特增“雄州公使錢二千緡”,這些有利於保障民族間和睦及文化交流。

宋朝時期的地方公務宴會是怎麼回事?有哪些特點? 第4張

同時,這些地區也是大量軍隊駐紮的戰略要地,犒設軍校是當地官員的一項重要工作,所以朝廷纔會“遣中使分往緣邊諸路賜部署、鈐轄等羊、酒,令宴官吏、將校”,撥賜羊、酒等物品專備犒設沿邊官吏、將校,在一定程度上安撫軍校士兵、提高軍隊作戰的積極性。

但宋廷中央嚴禁沿邊官員夜間宴會及參辦妓樂宴會,真宗朝有詔“訪聞邊臣每正至五鼓即張燭慶賀,日聚宴樂,至有夜分而城不扃者,自今不得復然”,防止其擾亂軍心、影響地方官員的辦事效率而破壞沿邊地區的安全和穩定。

而在部分距離朝廷較遠的地區,公務宴會、饋贈等活動也是比較頻繁的。如高宗紹興二十年六月,特令立法來限制四川地區的官員在勸農時參加妓樂宴會。該地區離京師較遠,地方官員過度參赴宴會的現象頻出,監察官員難以做到有效監管,所以皇帝纔會試圖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其進行控制和約束。

一些偏小州軍,人跡罕至,經費有限,則較少舉辦公務宴會活動,相應問題也會較少一些。

結論

由於受到奢靡享樂的社會風氣、官員自身習慣、結黨營私行賄受賄現象的影響,宋朝對地方政府公務宴會制度出現了一些新特點。地方官員適度開辦公務宴會,能夠拉近各級官員之間的關係、調動軍隊作戰的積極性,帶動地方上飲食店、酒樓等產業的發展,促進國家和民族間的文化交流,推動詩詞、散文等文學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但當各種制度性規定無法有效阻止地方公務宴會的頻繁開辦時,則會造成地方官場上奢侈享樂、貪污腐敗的風氣盛行,降低了地方官員的辦事效率,地方財政支出增多並影響着中央財政收入,同時也加重了百姓的賦稅徭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