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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從什麼時候開始出現權力下移的現象了?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6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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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作爲唐代職務犯罪案件實踐的具體執行者,同時也是唐代職務犯罪案件的行爲主體,其必然在職務犯罪實踐過程中,充分行使運用自己的階級特權,從而保護自己集團整體利益。

唐代從法律制定之初,就必須有官僚的參與,律法制定後,必須由官僚予以具體執行,皇權的意圖轉變爲實踐,以及法律的實施,都離不開官僚。

中國官僚制度在戰國到秦代時期產生之初,完全依附於皇權,從戰國開始,皇權集權開始逐步取代、蠶食貴族權力,直至秦代形成了皇權專制下的官僚制度。

在這種制度下,官僚不再像貴族一樣世襲,官僚的權力也不再像貴族特權一樣,是基於身份取得,在官僚制度下,官僚的權力需要由皇權授予、確認。

在所有制、社會制度的深刻變革下,此時官僚的權力“轄區”、所管理的事物不再是爲官僚本身所有,而是在皇權的委託之下,從事國家事務管理的皇權“輔助人員”,沒有皇權的授權,官僚權力不論是在本質上還是形式上,都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官僚制度產生之初,官僚是完全依附於皇權的,但官僚不僅僅滿足於單純的執行者角色,其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在形成相對於皇權獨立的運行體系後,開始謀求擺脫、反制皇權,或是以多種手段謀求自身利益,甚至爲了謀取自身利益而違背統治者意圖。

唐朝從什麼時候開始出現權力下移的現象了?

官僚的權力來源於皇權的授予,這就決定,官僚必須是皇權的支持者、維護者,沒有皇權的授權和確認,官僚的權力來源、官僚命令的執行力就成爲無源之水。

同時,沒有官僚的支持,皇權無法穩固,沒有官僚參與社會管理、國家治理,皇權的意圖永遠無法實踐,皇權的行使就成了無本之木。

皇權與官僚互相支持、互相依附的關係,決定了皇權必須授予官僚特權,這既是爲了便於官僚執行管理事務,同時也是爲了便於拉攏、獲取官僚的支持;

另一方面,官僚作爲權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必然會形成自己的專屬利益,爲了維護、擴張這種專屬利益,官僚也必將爭取、維護自身特權。

針對官僚的特權,在唐朝的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均有所體現。在立法方面把針對官僚特權的“八議”、“上請”、“減”、“官當”等維護官僚集團特權的制度、規則明確爲法律,需要皇權的遵守、配合、執行,一方面充分體現了皇權對於官僚特權的維護認可,另一方面也體現出了官僚對自身特權的追求。

在唐朝職務犯罪的執法、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官僚特權的維護表現得更加明顯。以長孫無忌帶刀入殿案爲例,校尉雖然符合職務犯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屬於享有特權的官僚,但其特權屬於低級特權,雖然屬於官僚集團之列,但相對比長孫無忌這種高級文官、腦力勞動者的特權;校尉屬於低級武官、體力勞動者。

高級官員與低級官員之間特權的差異,也體現出唐代官僚特權設置的基本原則,以官位的高低決定特權的大小。

官僚特權在本案中的體現,突出表現在對長孫無忌的處理之上,一是對該案的處理,由唐太宗李世民親自過問、親自決定,結合長孫無忌的身份,這極有可能是因爲適用了“八議”程序,因史書記載不明確,無法予以進一步確定,但能夠從審判參與人員的級別、權力中窺見長孫無忌所享有的特權。

二是在對長孫無忌處罰的執行方面,在長孫無忌處犯應處死刑的罪名下,即使適用“八議”的規定,仍應做出相應處理。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在史書記載中未見,貞觀元年對長孫無忌做出降職、免職、罰銅等處理,反而“遷吏部尚書”。

在長孫無忌犯下應處以死刑的犯罪後,不了了之並獲得升遷,或許不是因爲對戴胄一“秀”君臣留名的考慮,這件事根本不會出現在史書之中。

對長孫無忌的不處理、校尉的輕處理,體現了唐代官僚特權,能夠完全左右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結果,官僚特權能夠左右唐代職務犯罪實踐。

從官僚權力的最初來源來看,官僚權力來源於皇權、附屬於皇權,官僚是皇權的統治工具,輔助皇權從事國家治理、社會管理。

在具體的管理行爲中,官僚作爲權力的行使者、統治階級利益的共享者、特權的所有者,在權力運行過程中,官僚所受到的監督、制約除了皇權及代表皇權的監察官員的制約,受到的其他制約幾乎沒有。任何沒有有效制約的權力都會自行尋租,誘使權力所有者尋求自身利益,這是權力本身的特有屬性。

從這一點來講,觀唐代官僚權力的不斷擴張,類似於現當代行政權的擴張演變路徑,一般來說,官僚權力擴張路徑分爲三種:

第一是將皇權轉化爲官僚權力,官僚通過與皇權之間的權力鬥爭,以便於管理的名義,把原本屬於皇權專屬行使的部分權利,納入官僚體系權力範圍之內,並在實踐中逐漸固化爲官僚權力。

第二是某個官僚或者官僚集團,從另一個官僚或官僚集團中爭奪權力,屬於各個官僚之間的權力劃分的問題。比如在唐玄宗時期,唐朝在繼續沿用舊有執事官,如戶部度支等司中官員來管理財富,但同時又任命轉運史和判度支等新型使職,作爲補充。該種新型使職的出現,就是官僚權力集團內部權力爭奪的一種體現。

第三是將原本由被統治階級自主事項轉化爲管理事項,或者對被統治階級科以新的義務。這種權力的擴張特別突出體現在稅負領域方面,比如提高的稅負,將原本無須納稅事項擴充入應納稅事項,這都是官僚權力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促使自身權力擴充的一種方式。

對唐代職務犯罪實踐而言,官員權力擴張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元載案”的處置過程中。比如元載曾請求皇帝下詔令,將任命六品以下的官員的權力賦予其個人行使時,元載通過對吏部、兵部官僚集團的利益進行爭奪強化了自己的權力,方便其謀求自身利益。

通過該案例可以分析得出,官員權力的擴張,甚至對皇權的掠奪,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唐代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及對涉事人員的處罰、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