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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武力不濟,爲何還能延續三百餘年?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2.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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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小編一起探尋歷史上真實的宋朝。

歷史上的每一個時代,社會弱勢羣體都是存在的,對弱勢羣體的照顧和救濟,是社會救濟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對這些人羣救濟程度的高低,是可以衡量一個文明社會進步的程度。

有宋一朝,雖然武力不濟,但宋朝對百姓中的鰓寡孤獨者、貧民以及乞丐等弱勢羣體,想得十分周到,採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機構以及管理政策,建立和發展了救濟弱勢羣體的常設機構,同時,宋朝還經常在天災的時候採取臨時性的救助措施,以緩解弱勢羣體面臨的困境,宋朝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以及完善,加強了百姓對宋朝的認同,同時也凝聚了宋朝所有人的團結之心,這就是爲什麼宋朝在武力不濟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延續三百餘年的原因所在。

宋朝對弱勢羣體建立了多種救助保障機構

宋朝武力不濟,爲何還能延續三百餘年?

宋朝在我國古代社會保障機構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說是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峯,北宋時期以中央統一政令的爲基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救助機構,並且加強採取措施增強管理,到了南宋時期出現了地方化傾向,在地方官員的推動下,地方社會保障事業開始全面的發展。

“福田”是一種佛教用詞,首先出現於唐朝的慈善救助機構上,當時又被稱爲病坊、養病院、悲田院等叫法。“宋朝又因之,以僧院名福田”,在北宋初年,在京城開封設置東、西福田院。不過,當時的“福田院”規模很小,到了宋英宗時期,宋英宗下令增加南、北福田院。“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泅州施利錢,增爲八百萬。”從開銷的經費可以看出,到了宋英宗時期,“福田院”的規模比以前有明顯的擴大

“居養院”最早出現在宋哲宗時期,但也是在宋哲宗當政的後期。嘉泰三年(公元1203年)“庚寅,復置福田、居養院。”,其實在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宋朝對於一些無依無靠的孤寡老人就開始官府開始供養。患病的給予藥物醫治,而且還會不定時地派遣官員進行檢查。並將其正式確立爲制度,居養院得到蓬勃發展還是開始於崇寧年間(1102年-1106年),崇寧五年(1105年)正是確定名字爲”居養院“,此後,”居養院“這個機構遍佈全國,居養對象也更加廣泛。

“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戶絕財產給其費,不限月份,依常平法給米豆。若不足,則以常平息錢充。已居養而能自存者罷。從之。”

”安濟坊“是北宋時期收容病患並且加以救治的機構,收養主要對象是患病的貧民,“安濟坊”創建於崇寧元年(1102年,在這個救助機構建立之前,宋朝各地基本上是沒有專門的救助機構以及措施,崇寧元年(1102年)“辛未,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這個時候開始在地方上建立。

宋朝武力不濟,爲何還能延續三百餘年? 第2張

”養濟院“這是一個兼顧居養院和安濟坊功能的綜合性濟助機構,是創辦於南宋初年。紹興元年(1131年)的時候就有記載“通判紹興府朱璞言紹興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販濟。”從史料記載來看,養濟院在紹興元年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

南宋時期,記載比較多的同時也比較出名的”養濟院“是臨安府的養濟院和建康府的養濟院,臨安府的養濟院設立於紹興二年(1132年),根據《鹹淳臨安志》的記載當時每遇冬寒,臨安府就會有許許多多的乞丐和吃不飽的人,朝廷就會下令,要求當地政府進行救濟,而且還要當地官府所有人員一起展開就救助“令臨安府兩通判體認朝廷惠養之意,行下諸廂地分,都監將街市凍餒乞丐之人盡行依法收養。仍仰兩通判常切躬親照管,毋致少有死損,如稍有滅裂,所委官取旨,重作施行,仍日具收養人數以聞。”

這個機構是一個讓貧困無依和無家可歸的人死後得以安葬的公共墓地,有點類似於義莊,北宋的時候最早是由官府出面建立,到了後來,民間也大量建設。

宋朝的時候,因爲病患和貧窮,往往會有一些人客死它鄉,也有無家可歸的死於路邊等等,對這些貧困無力安葬的人,宋朝就設立”漏澤園“進行國家出面安葬。漏澤園雖然是宋徽宗年間出現的,但是在宋朝之前的時候,就會由官府出錢買田地,用來安葬無主屍骨的做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宋真宗的時候,只是這個時期沒有形成規模和確定制度。

宋朝的救助機構,最爲主要的還是對嬰幼兒的救助機構,主要有嬰兒局、慈幼局和慈幼莊等,分佈在全國許多府、縣。

嬰兒局是在嘉定末,是由袁甫首創在湖州(浙江吳興),當時的袁甫任湖州通判官職,“考常平敝原以增積貯,核隱產,增附嬰兒局。”

慈幼局最早出現在臨安府,《鹹淳臨安志》有記載“淳祐七年(1024年)十二月有旨,令臨安府創屋爲慈幼局,應遺棄,民間有願收養者,月支錢一貫,米三鬥,盡三歲止。其無人收養者,官爲僱倩貧婦,就局乳視。惟謹續有願子之者,從官請仍給錢米如式。”,後來逐漸推向全國範圍開設機構。

宋朝武力不濟,爲何還能延續三百餘年? 第3張

慈幼莊,是在宋寧宗的嘉定十年(1217年),當時的江東轉運使真德秀在建康府建立了第一所慈幼莊,後面由南宋政府開始推向全國範圍內進行開設。

到了南宋中後期的時候,由於南宋政府開始沒落,由推行的慈善機構開始萎縮,但這個時候地方慈善事業開始興起,而且還逐漸佔據了主要地位,比如王回在吳興建立利濟院,魏了翁在滬州建立養濟院,劉建翁在貴溪縣建立了孤獨廬及安樂坊等慈善機構。

宋朝對弱勢羣體特別關愛,特別是對嬰幼兒,廣大貧民,乞丐,鰓寡孤獨者,而且還設置了相應的管理措施,並不是只負責下令不去管理。

在弱勢羣體裏面最孤苦無助的第一個就是棄嬰,棄嬰主要是因爲家庭生活的困難和重男輕女的觀念,這種現象在宋朝的有些地區十分普遍,棄嬰是有違人道的,而且還會造成人口的流失,棄嬰救助便成爲最爲重要的首選責任。

“有棄兒於道者,人得之,話其所從來,真棄兒也,乃書於籍,使乳母乳之,月給之粟,擇五人爲衆母長,衆乳各哺其兒,又一人焉以待不時而來者。”

宋朝時期對嬰兒的撫養、收養年限、疾病或者安葬等,都有詳明明文規定,是宋朝官辦慈幼機構中最爲完善的一個。這些機構在救助兒童、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用,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流浪兒童大都採用了居養院收養的辦法,到了南宋時期,由於自然災害和連年戰亂,人民的貧困程度不斷加深,流浪兒童和棄兒現象不斷增加,南宋政府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救養這些兒童。

較爲全面的臨時性救濟工作

宋朝武力不濟,爲何還能延續三百餘年? 第4張

臨時性的救濟措施是在遇到天災人禍或社會大變動時所採取的臨時性政策,主要包括照顧鰓寡孤獨等弱勢羣體的臨時措施,對爲生活所迫的廣大貧民所採取的臨時性賑災救濟活動,宋朝的史書上對這些記載特別多,特別是《續資治通鑑長編》裏有很多相關的記載。

實際上,其中有很多救濟對象是比較難以區分的,有時是合而爲一的,有時是多種身份的複合體。但從宋朝對於弱勢羣體所設立的機構可以看出,宋朝採取的救濟措施相當的全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肯定以及表揚的,在面對弱勢羣體的時候,就算到了南宋時期微弱時期,南宋的統治者們也並沒有對其任由發展,而是一樣採取了相應的措施,特別是在後期南宋官府表現出無力的時候,民間自發的救濟活動是值得高度讚揚的。

總之,宋朝對於弱勢羣體的救助比之前更爲完善,還首創了一系列的官方保障救濟機構,所以說,古代歷史上真正對弱勢羣體的社會保障救助是從宋朝開始的,北宋時的福田院、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又或是南宋創辦的養濟院、嬰兒局、慈幼局、慈幼莊等等,這些都是貫穿了宋王朝的始終。所以纔有“育於居養院,療於安濟坊,葬於漏澤園”的說法,雖然不免有些美化的嫌疑,但是也是不能否認的,儘管宋王朝的武力不能讓宋王朝開疆拓土,但宋王朝建立了多主體、覆蓋範圍廣對弱勢羣體的保障體系,可以說是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也足以說明,宋王朝並不是那麼的”差勁“,在很多方面,宋王朝還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宋王朝之所以能夠延續三百餘年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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