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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回變的罕見秩序:曾國荃用人頭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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饑荒威脅之中,人心浮動是一種必然。特別是此時的山西局勢原本就不寧靜,捻軍餘部時時驚擾,與山西相鄰的陝甘又爆發“回變”,對地方官員來說,穩定會秩序不僅直接關係賑災成敗,更與清王朝生死存亡攸關。  

清朝回變的罕見秩序:曾國荃用人頭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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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荃奏疏中經常有誇獎山西“民性純良”的句子,說民衆“視餓死爲應受之辜,絕無強奪強劫之案”,但這只是門面話,意在襯托“聖朝”的“深仁厚澤,浹於晉民肌膚也久矣。”實情當然並非如此,對在飢餓的死亡線上掙扎的人講法度本就是件高蹈的事情。而爲了維護秩序,曾國荃除了以各種行動宣示朝廷的恩澤,以安撫民衆,另外也採用了不少鐵腕手段。

光緒三年九月,他在給屬下的書札中說:“查災放賑,先安民心爲要。……至於佈散流言、匿名揭貼,斷非饑民舉動,必有奸宄招搖潛蹤其。此清查境內無業遊民爲最要也。地方官果能清查,勿令聚黨生事。如遇外來面生可疑之人,不準溷跡境內,庶本境之饑民,望有涓滴之賑可以度活,而不敢萌異志;各路之宵小,憚吾嚴密之防,無從勾結,而不敢生覬覦。消患於未然,此其時也。”一名將官向他彙報派兵巡邏的情況,他更詳細指示:“揀選謹慎之兵一十六名,作爲兩班,每班分四起輪流稽查要路,佈置最爲得法。

 

但能使民間屢屢見有兵來,奸民自懼,良民自安。每起二名不嫌其少,若多則不敷分佈,且恐益民間雞犬之驚。惟巡哨之兵最宜安靜,必須使莠民見之有畏心,不至使良民見之亦有懼心,?地方從此安謐矣。又稱商賈糧車過境,任意截劫,毫無忌憚,或三五同夥攔阻孤身行客,奪搶物件。如此則糧販無人敢來,境內之糧安得不日形缺乏?所關非細,仰即加意巡防,遇有截糧攔路行劫之案,一經拿獲,即行會同地方官訊明情節確實,稟請就地正法,以安商而裕民食,是爲至要。”  

清朝回變的罕見秩序:曾國荃用人頭堆出來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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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就地正法”,這是非常時期給予地方官員的便宜行事權力,是典型的“非常手段”,即使在當日也是違反法律之舉。但同時我們又不得不承認,這種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有特殊的效果。李提摩太赴山西救災,他目睹慘狀後曾經困惑,爲什麼很少看到搶劫?原來“?一個村中都貼了告示,宣佈巡撫有令,任何人膽敢行兇搶劫,各村鎮首腦有權對搶劫者就地正法。因而犯罪現象出奇地少。” 果然,不久他就在路邊看到了掛着“兩顆人頭的籠子”,“這是對試圖暴動的人的警告。”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李提摩太對此也表示了理解,他在回憶錄中說,“當時的社會狀況需要高壓政策。”

然而,如果“就地正法”施行無度,那絕對是民衆的災難。山西旱災中,“就地正法”有無濫殺無辜情形?不妨先看曾國荃的一個批牘。當時隰州發生竊賊殺死巡夫命案,地方官員即遵“就地正法”之令,將嫌犯處決。曾國荃在隰州呈報的公文中批道: 

“本爵部院前因被旱成災,恐有不逞之徒煸惑饑民劫掠富戶,謀爲不軌,是以通飭所屬,如有前項匪徒乘機倡首爲亂,即行就地正法,以遏亂萌而靖地方。今竊賊殺死巡夫一案,無論事後挾嫌謀殺,或臨時圖財害命,總系尋常命案,自應遵照定例,填格錄供,通報復審,按擬解勘,方爲正辦。該州前請就地正法,已屬草率,即或實應就地正法之犯,亦應候示遵辦,乃既經具稟請示以前,竟敢不候批示遽行正法,辦理殊屬冒昧,非尋常疏忽可比。本應立予撤參,以重人命,惟業據自行檢舉,稟請照例議處,且該州並屬被災較重,正當清查戶口、辦理賑撫緊要之時,未便遽易生手,姑從寬記大過三次,以示薄懲。……及嗣後遇有似此案件,不候批示擅專自便,定行嚴參,決不再寬。凜之!凜之!”  

清朝回變的罕見秩序:曾國荃用人頭堆出來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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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上峯“就地正法”的命令,地方官員很可能樂得簡便,把賑災中發生的所有命案都“從重從快”。這一封批牘透露曾國荃顯然意識到了這種危險,所以他反覆強調和訓誡,尋常命案一定要回到常軌,遵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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