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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民以食爲天 古人對食品安全都有指定了哪些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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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古代食品安全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導語

俗話說,"民以食爲天",人生在世數十載,可不就是爲了一口吃的嘛;更何況中國作爲一個擁有千年美食文化的文明古國,各地美食更是構成了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不過,食物種類豐富的同時,也是食材種類的豐富,五花八門的食材讓人眼花撩輪也讓人心生歡喜,但是,與之同來的,還有一個千古不變的話題——食品安全。

俗話說民以食爲天 古人對食品安全都有指定了哪些刑罰

(宋朝宴會圖)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國國家政策中的一個重點,它不僅關係到國計民生,還是實現人民幸福和諧的重點,且對於國家治理,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義——這不僅是現代國家對於食品安全抓得如此之緊的原因,它也是古代中央政府重視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既然古人重視食品安全的問題,那麼他們必定是有着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辦法——這幾乎是肯定的了。

周朝對肉類的挑剔,春秋時期孔子提出"十三不能食"

食品安全問題自古有之,而這個"古"可追溯至周朝。儘管在現在看來,周朝還屬於奴隸社會,交通運輸方面十分落後,因此就沒了地區間農貿交易的問題;生產力不甚發達,這一時期在市場交易的農產品幾乎都是人們自己栽種的農作物,安全係數得到了提法哦;並且,這時候還沒出現農藥這種化學藥品,所生產出來的農作物絕對是純天然、武添加劑的,無論從哪一方面來看,周朝的食品都應該是十分安全,應該是用不上食品安全條例的。

然而,恰恰相反,如果說後世是用法律條文來警示不法分子,以達到是食品的安全問題得到保證的話;那麼周朝的食品安全完全是爲了讓臣民吃得更好、更精緻。在《周禮》中,就曾有過關於食品安全的記載。朋友們,《周禮》是何等重量級別的書啊,它是儒家經典之一,規定了中國千年以前的禮樂文化的理論和基本,在當時那個以"禮"爲先的社會中,《周禮》的地位不亞於《聖經》在天主教會中的地位——重要,且無可取代。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周朝的統治者對於當時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它甚至已經從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升級到國家"禮"這一方面的內容了。在《周禮》中,是這樣規定的:

"狼去腸,狗去......去腦,魚去乙,鱉去醜......牛夜鳴則庮;羊泠......視而交睫,腥;馬黑脊......弗食。"

你看,就連鱉長得醜都不能吃,這是得多精緻啊。從《周禮》中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周人的心目中,食品安全問題已經不僅僅是停留在食物層面上問題了,它更多的,是代表着古代儒家"禮"的文化,是人們對於美好生活以及"禮"的一種追求,而對於事物的條條框框的規定,倒成了一種面層意象,深層的意義,說那時候的人們對於這種精細到極致的風俗的一種追求。

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孔子更是將這種追求發揮到了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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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與他的弟子)

春秋時期,禮樂崩壞,原本在西周時期形成的那一套完整的禮樂體系,也在戰亂中開始崩潰,人民不得安寧,生存還是個問題,又談何關注食品的安全問題呢?因此,各家學說紛紛轉而研究結束這場戰爭,還人民一個和平安寧的社會環境;但是,我們都知道,孔子與他的儒家學說在衆家之中是一朵奇葩,他提出應以"仁"、"禮"治國,克己復禮,爲此,他在自己的學說中提出了許多建議,同時,在一些更深層的意象中,表現了他的思想。正如《論語》中收錄的孔子學說:

"食饐而餲......不得其醬,不食。肉雖......市脯,不食。不撤姜食,不多......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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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

以律法作爲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國家最高刑罰可判絞刑

當時間來到唐朝時,食物的製作工藝已經變得愈臻完美。因爲經濟的繁榮,以及對外開放的制度,唐人與外邦人的交流也變得頻繁起來;再加上自西漢時期開通的絲綢之路,唐人的食材名單更加豐富,除了國內的食材,自然也包括舶來品。

再者,唐朝是一個富有詩意的朝代,因爲科舉制的推行,中國古代詩歌進入"黃金時期",在這個時代,似乎每一樣東西都被身着青衫、手持摺扇的詩人們增添了一絲詩意的境界:長安城外的蘭葉野草在張丞相眼裏是"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平原上的夏日美景在王摩詰眼裏是"漠漠水田飛白鷺,陰陰夏木囀黃鸝";滿庭的紛飛白雪在岑參眼裏是"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既如此,食物當然也是參與其中,即便是一隻普普通通的燉黃雞,從李太白嘴裏說出來都變成了這般畫面感十足的"呼童烹雞酌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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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宴會圖)

唐朝食物的精緻程度不亞於西周好春秋,而且,那時候的精細,僅僅只停留在食物的挑選上,而唐朝,已經進化爲食物的製作工藝上。不過,時代在發展,食品的安全問題也在升級,而且手段層出不窮,令人防不勝防。鑑於此,爲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健康,唐代中央政府在《唐律疏議》中,對這一類的犯罪作出了明確的懲罰機制:

"脯肉有毒......違者杖九十;若故與......死者絞;即人自......殺人法。"

在唐律中的規定,大多數是關於肉類食品出現問題後的歸責方法,其實這也是符合當時社會環境。古時候的勞動人民們,即使有些大戶人家,都喜歡自己栽種蔬菜,所以很少會有蔬菜致病、致死之類的案件發生;肉類就不同了,肉類無論是在食材本身,還是在後續保存的過程中,都有可能會發生意外,因此,對於肉類的監控,中央政府是非常關注的。

根據上述的材料,我們基本可以將這一類的犯罪分爲兩種不同的處罰情況:情節較輕的和情節較重的。

其一,是情節較輕的,即行爲人發現肉類變質、含有毒素,不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將這些肉類全部燒燬,而且還直接賣給消費者,但是還沒有造成傷害的,一經發現,判杖刑九十。

其二,是情節嚴重的,即行爲發現肉類變質,含有毒素,不立刻焚燬以絕後患,在販賣後還造成消費者中毒的,最高刑罰可處絞刑,也就是死刑。

除此之外,以上兩種刑罰過後,行爲人還得接受罰款的處罰,至此,關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懲罰制度纔算完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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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市集圖)

由此可見,唐代統治者對於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此律令,即便只罰一人,亦能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爲那些心懷僥倖敲下警鐘;同時,對於已經收到傷害的受害人,也是心理上的安慰。從另一個角度上來看,關於食品安全的條例,還能側面證明唐朝律法的完備程度。縱觀古代中國社會,刑罰是國家出現的標示性因素之一,法律也是一個國家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古代的法律制度自遠古時候起,就一直在發展當中;唐朝是我國歷史上最特殊的一個朝代,所有事物在這裏得到了最繁榮的發展,包括法律。

宋代行會監管制度,專門打假

兩宋時期戰亂不休,但是這並不影響宋代繁榮的飲食經濟,須知,宋朝的"吃貨"並不少,你看那蘇東坡蘇大學士,被貶謫又如何,還不是邊走邊吃,杭城的東坡肉、黃州的東坡餅、常州的禪悅味......他的人生簡直可以寫成一本"舌尖上的大宋"。

但是,隨着飲食經濟的繁榮,不法商人也越來越多,他們爲了牟取暴利,在米鹽中摻沙和香灰、往肉類中注水、給鵝、羊吹氣,讓他們看起來新鮮一點......手段多變,令人防不勝防。爲了抵制這些不法奸商,中央政府令商業們組成行會,按照他們的行業登記造冊,命專人管理,如果沒有登記的,就不允許做生意;若是執意要做生意,那便等同犯罪,要受到應有的懲罰,而相關的官員會按照當時的法律對這些人進行處罰。

俗話說民以食爲天 古人對食品安全都有指定了哪些刑罰 第6張

(宋朝市集圖)

其實,宋朝的行會監管制度與我們現今對於行業的管理制度是很相似的。都是將各行各業的商業分門別類,在機關部門留下登記,才能夠進行貿易活動。實際上,宋律中關於登記造冊的部分,與我們現今的領取營業資格證書這一部分的相關規定是很相似的。

清朝對於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與前朝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在清朝,出現了"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出無疑是我國食品安全制度探索之路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誌着我國對於食品安全的研究更加科學、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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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商戶圖)

結論

就像我們前面所說的,食品安全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從西周時期到現在的發展,恰好證明了這一點。同時,從食品安全的發展軌跡中,我們還能看到是我國法律制度在歷史的長河中得到錘鍊、完善——這種變化是可喜的。

參考文獻

《唐律疏議》

《東京夢華錄》

《周禮》

《論語》

歷史記事
歷史真相
未解之謎
世界史
歷史上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