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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歐洲可以有女性領主女性也享有繼承權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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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中世紀女性的繼承地位相比更久遠的時代而言提高了。繼承法的最早起源一般認爲是血親復仇組織的建立,對復仇責任的限制形成了範圍明確的復仇者序列,賠償金的分配與復仇者序列某種程度上是高度重合的。而婦女不參與戰鬥;同時在結婚之後被納入丈夫的保護權範圍,失去了父親的保護權,從而也就失去了對父親財產的主張權利。女性不得繼承財產是比中世紀早得多的概念了,在早期的蠻族法典中,女性是完全附屬於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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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薩利克法典》中女性的地位已經有所提高:雖然包含了我們熟知的“女性不得繼承土地”的條例,但在遺產的繼承上又提出了一種折中方案,女兒與兒子、姐妹與兄弟可以一起繼承遺產。630年成文的《 Ripuarian Code 》中同樣規定,婦女可以和男子一樣繼承,但不能繼承口糧田之類的土地。勃艮第國王希爾德里克二世曾頒佈敕令,修改薩利克法典以保證女性的繼承權;643年編撰成文的《 Rothair's Edict 》將婚生女兒的繼承權放在與非婚生兒子的同等位置。由此可以看出,對女性繼承權的排除在社會風俗與法理上是逐漸消退的。

至於薩利克法典的應用,在腓力六世以前,法國在王位繼承中並沒有引用薩利克法典的先例,倒是卡佩王室用聯姻手段吃了不少大封建主的領地,搬出薩利克法典無非是給王位繼承從歷史法統上找個合法的藉口。 無論在1316年還是1328年都沒有提及《薩利克法典》作爲依據,只是強調法國王位只能在男性繼承人及其男性後代中傳遞,《薩利克法典》被法國法學家們翻出來作爲這兩項聲明的依據要到百年戰爭開打之後。

爲什麼歐洲可以有女性領主女性也享有繼承權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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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發起的“婚姻革命”將婚姻制度化, 認爲合法有效的婚姻,一經認定就是絕對不能被解除或者改變的,反對男性強迫離婚,在一定程度上將女性提升到了男性相同的地位。女性在結婚時從父母那裏獲得的嫁妝,使得她們在經濟上可以不完全依賴丈夫,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得到了改善。

另外,農業生產技術的進步(水磨,風車,金屬工具等)代替了人類肌肉的力量,使得婦女能夠騰出手來幹其他的事情,從繁重的家庭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可以更深入地參與家庭的經濟管理工作,作爲生產活動的組織者,受到家庭成員的尊敬。

爲什麼歐洲可以有女性領主女性也享有繼承權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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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紀開始,在逐漸形成發展的城鎮中,女性是入遷的主力,到13世紀時,女性的數量已經高於男性。女性可以從事各種各樣的職業,甚至包括稅收金融財務方面的工作;雖然還未能取得主導地位,但這本身足以使得女性的經濟地位提高。女性地位的提高在這一時期的意識形態中集中反映在流行的騎士文學中:吟遊詩人們將女性放在高高在上的理想化地位,與舊時代將女性視作邪惡的誘惑者形成鮮明對比。騎士文學的流行反過來同樣也塑造了流行的道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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