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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瑪憲法三個第一 魏瑪憲法是哪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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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瑪憲法》,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憲法,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頒佈時間1919年—1933年,現今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瑪憲法的少許條文。

魏瑪憲法三個第一 魏瑪憲法是哪個國家

特色

憲法學裏,魏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繼受: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佈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國會的選舉制度是基於比例代表制(如果一個政黨得到了百分之20的選票那麼此政黨同樣在議會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德國公民在20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邦與各邦、各邦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及基本權。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參見

德意志帝國憲法》 (1871–1919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西德及現今德國憲法)

參考文獻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