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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和明治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原生性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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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是日本基於近代立憲主義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於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頒佈,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開始施行。

沿革

明治維新帶來的國體變更

隨着日本明治維新的各項改革措施的推行,舊有的國家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慶應3年10月14日(西曆1867年11月9日)、德川慶喜向天皇提出歸還統治權,次日得到許可(史稱“大政奉還”)。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廢止,以天皇爲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確立。從此,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君主的象徵性統治演變爲以近代化的官僚機構爲輔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統治。這一點,在此後公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0條中被正式確認。

明治2年(1869年),隨着版籍奉還的實行,各地諸侯(藩主)將各自土地和人民的統治權全部交還給天皇。從此,國家不再通過各藩,而是直接行使對土地和人民的統治權(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明治4年(1871年)完成廢藩置縣)。此後,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條和第4條都確認了國家的統治權由天皇統攬。

隨着版籍奉還的施行,各藩的封建制度被逐漸推翻。人民不再被束縛在土地上。對此,大日本帝國憲法第22條明確規定,臣民擁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

明治政府將公卿、諸侯改造爲華族,將武士改造爲士族。之後,明治4年(1871年),解除了士族的公務,給予其從事農業、工業、商業的自由,同時規定,普通平民也可以擔任公職。明治5年(1872年),日本推行徵兵制度,實行全民皆兵主義,廢除了士族對軍事的壟斷地位。從此,特定武士階級的特權被廢除(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了人民從事公職的平等權利,第20條規定了兵役制度)。但是,在設立帝國議會之前的1884年,國家頒佈華族令,給予華族一定的身份特權。大日本帝國憲法第34條也規定了華族列席貴族院的特殊權利。

 明治時期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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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明治天皇的簽署與御璽 左:衆大臣的副署

1868年4月6日,天皇頒佈了闡述重樹日本國家制度理念的“五條御誓文”。其中第1條就提出了“廣興會議,萬事決於公論”,由此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起初就以建立議會政治爲目標。

爲了將五條御誓文的原則精神付諸實現,日本政府在同年閏4月21日公佈了《政體書》。政體書中引進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思想,決定設置由各藩代表(1至3人)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並設置議政官下局。但是,隨着戊辰戰爭即將告終,政府對於輿論的尊重也逐漸變得消極,最終在同年9月廢止了議政官制度。

1869年(明治2年)3月,經過議事體裁調查所的調查,新設由各藩的各一人代表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公議所。同年9月,改組爲集議院。

1871年(明治4年),隨着廢藩置縣的實行,政府對太政官官制進行了改革。太政官由正院、左院、右院組成,集議院被左院取代,從而變成了完全由官方指派的議員組成的立法議事機構。

1874年(明治7年),因前一年的“明治六年政變”(徵韓論爭論)的失敗而下野的副島種臣、板垣退助、後藤象二郎、江藤新平等人 聯名上書 ,向左院提交了民選議院設立建議書。該文件中指出,日本若要維持國運並實現強國,應設立民選而非官選的立法議事機構,結束官僚的專制統治。以此爲發端,批判各地薩長藩閥的政治體制的自由民權運動蓬勃發展,在各地都出現了政治結社的現象。此外還有各地對政府不滿的原武士階層頻頻作亂,日本的社會治安極度惡化。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874年的佐賀之亂、1876年的神風連之亂、1877年的西南戰爭等。

1875年(明治8年)4月14日,天皇頒佈《立憲政體詔書》,向國民宣告:

上述詔文向國民宣告日本將設立元老院、大審院、地方官會議,分階段地逐步實行立憲君主制。這其實是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政府要員與木戶孝允、板垣退助等民權派舉行的大阪會議的成果。另外,爲了應對地方政治不穩的問題,1878年,政府公佈府縣會規則,在各府縣設置民選的府縣會(即地方議會),從而產生了日本最早的民選議院。

 自由民權運動

1874年(明治7年)開始的自由民權運動中,各地紛紛對憲法草案的民間版本(私擬憲法)展開了熱烈的探討。但是,政府在起草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並沒有參考這些民間方案,因此在憲法中很難找到其影響。爲了壓制國民的言論和政治運動,政府於1875年(明治8年)頒佈了讒謗律、新聞紙條例,於1880年(明治13年)頒佈了集會條例等法令。根據1887年(明治20年)頒佈的保安條例,民權運動家被迫離開東京,拒不撤離者遭到了政府的拘留。

對於私擬憲法的內容,學術界有衆多研究成果。在政府壓制言論和政治活動的背景下,各地的民擬憲法對於人權的規定都比較重視。關於天皇的地位方面,並沒有太多的差異。由於大多數的自由民權運動家在明治維新中都是尊皇派,因此對於天皇的存在都極其尊崇。例如, 千葉卓三郎等人起草的號稱“草根階層的人權憲法”的草案(即五日市憲法)中,也同樣規定了天皇對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統轄權、對軍隊的統帥權以及天皇的神聖不可侵犯等內容,與大日本帝國憲法並無差異。在二戰後出現的否定天皇神聖地位的意見在當時尚未登場。

 起草憲法的各方活動

1876年9月6日,明治天皇發佈《命令元老院議長有棲川宮熾仁親王起草國憲之敕文》。在這篇歷史性文獻中,天皇提出“朕,現據本國國體,廣泛參照海外各國即成法律,以定國憲。因此,現命令你等起創草案。”,要求官員們研究各國憲法,撰寫本國憲法草案。於是元老院據此設立了憲法取調局。1880年(明治13年),元老院將完成的《日本國國憲按》作爲草案提交給天皇。此外,時任大藏卿的大隈重信也提出了自己的《憲法意見》。其中,《日本國國憲按》規定了“皇帝發誓遵守國憲”,並給予議會很大權限,被認爲是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比利時憲法(1831年)和普魯士憲法(1850年)的影響,結果該法案遭到了巖倉具視、伊藤博文等人的反對,與大隈的意見一樣,未能獲得最終通過。

在明治十四年政變中,以巖倉具視爲核心的政治勢力最終罷免了大隈重信,並隨即召開了御前會議,決定開設國會。於是,1881年(明治14年)10月12日,天皇頒佈開設國會之敕諭。

該敕諭的要點如下:首先,規定於1890年(明治23年)開設國會;第二,規定國會的組織和權限由政府決定(欽定憲法);第三,禁止對政治體制展開過多的議論;第四,警告圖謀內亂者。隨着這一敕諭的發佈,政府重新掌握了政局的主導權。

憲法成立的過程

1882年(明治15年)3月,參議、伊藤博文等人,受命前往歐洲考察德國立憲主義的理論與實踐發展。伊藤一行從柏林大學的魯多爾夫·馮·格奈斯特、維也納大學的羅倫斯·馮·史坦兩位學者處得到了寶貴的建議:“憲法必須立足於本國的歷史、傳統、文化。如果一個國家需要制定憲法,那麼必須先學習這個國家的歷史。”因此,考察官員們一直認爲德國的憲法體制最適合日本(然而,伊藤也沒有像過高評價德國憲法的井上毅一樣,考慮將德國憲法全盤移植)。次年1883年,伊藤一行回國,並命令井上毅着手憲法草案的起草,並設立憲法取調局(次年改稱制度取調局),正式開始了制定憲法、設立國會的進程。

1885年(明治18年),隨着太政官制的廢止和內閣制度的創立,伊藤博文被任命爲首任內閣總理大臣。井上毅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德國人羅斯勒(英語: Karl Friedrich Hermann Roesler)和莫塞( 英語 : Albert Mosse )等人的協助下着手起草憲法,並於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了憲法草案初稿。以該草案爲基礎,伊藤、井上、伊東巳代治、金子堅太郎等人聚集在位於夏島的(神奈川縣橫須賀市)的伊藤別墅中,進行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謂的“夏島草案”。此後,在夏島草案的基礎上再做修改,於1888年4月基本完成了定稿。隨後不久,伊藤設置樞密院,並自任議長,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過程持續到1889年(明治22年)1月方告終結。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大日本帝國憲法》正式向全體國民公佈。這部憲法,通過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親手遞交的方式發佈,即所謂“欽定憲法”。由此,日本成爲東亞首個擁有近代憲法的立憲君主制國家。同時制定的法典還有作爲皇室家族法的皇室典範、議院法、貴族院令、衆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大日本帝國憲法在第一屆帝國議會召開當天的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早在憲法內容公佈之前,日本國民早已翹首企盼,各地均張燈結綵,歡呼雀躍。當時的自由民權主義者與各家報社也都高度評價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內容,並熱烈祝賀憲法的頒佈。自由民權家高田早苗就給以“遠遠高於期望的憲法”的評價。著名的思想家福澤諭吉也在其主編的《時事新報》上發表評論,對於國亂之際仍能頒佈憲法和開設國會一事感到驚喜,但同時指出“追溯西方各國實行的國會制度本源及沿革,即可發現政府往往與民衆對立,而人民民智漸開,反抗君主壓迫,政府爲得民心,不得已而逐漸將政權分立。如今日本卻還缺少這樣的人民。”對於缺乏精神獨立的民衆這一點,福澤提出了自己的憂慮。另一名評論家中江兆民也在與幸德秋水的對話中嘆息道“送到我們手中的這部憲法究竟爲何物?是良玉?還是土瓦?大家還未看到其實質,就沉醉於其名稱。國民之愚,竟至於此!”。

憲法制定之後

1891年(明治24年),正在訪問日本的俄國皇太子尼古拉伊(後來的尼古拉二世),在滋賀縣大津市突然被警衛津田三藏刺傷。史稱“大津事件”。當時的內閣政府惟恐日俄關係因此惡化,因此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適用“大不敬罪”判處被告死刑。但是,擔任大審院長的兒島惟謙指示具體負責審判的法官,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以普通人的謀殺未遂罪論處。最終,被告被判無期徒刑。這一案件的處理結果顯示日本已經成爲立憲國家和法治國家,並確立了法治主義與司法權的獨立。然而,從另一側面也可以看出當時司法權獨立面對的危機。而且,從大審院長介入案件審判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當時法官的獨立還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1930年(昭和5年),日本政府締結倫敦海軍軍縮條約。對此,日本在野黨和海軍軍令部以及右翼團體等都譴責政府侵犯了天皇的統帥權,以至發展到內閣總理大臣、濱口雄幸被右翼分子襲擊的惡性事件。史稱“統帥權侵犯問題”。這一事件後,日本的立憲政黨政治也逐漸被弱化。

1935年(昭和10年),擔任貴族院議員的陸軍中將菊池武夫,向當時佔據憲法學通說地位的天皇機關說發起攻擊,指責其違反了日本國體。作爲上述學說的主導學者的原貴族院議員美濃部達吉雖然也進行了反駁,但仍不能平息論戰,最終只能辭去貴族院議員職務。此後,岡田內閣也懾於右翼、軍部的威脅,發表了國體明徵聲明,並禁止美濃部出版著作。史稱“天皇機關說事件”。 據說,當時昭和天皇對其身邊的人曾經提到過“機關說不也沒錯嗎”。作爲近代立憲國家的基本理解的上述學說被推翻一事,也恰恰顯示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確立的立憲政治已經喪失了其實質精神。

 向日本國憲法的過渡

大日本帝國憲法和明治憲法 大日本帝國憲法是原生性憲法嗎 第2張

  1946年10月29日,通過《修改帝國憲法修正案》表決的樞密院正式會議

1945年(昭和20年),日本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宣言》,宣佈投降。根據宣言的原則,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SCAP)的麥克阿瑟將軍向日本政府提出修改大日本帝國憲法的要求。爲此,政府在內閣中設立了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委員長、松本烝治國務大臣,又稱松本委員會),討論憲法修改的議題。政府根據松本委員會提出的綱要召開內閣會議,最終整理出《憲法修改綱要》(又稱“松本草案”),於1946年2月8日提交給GHQ。在這期間,日本社會上下也紛紛展開對憲法修改的議論,出現了多種版本的憲法修正案。

在政府提出“松本草案”之前,2月1日出版的每日新聞報刊登了所謂的“松本委員會草案”。其實該草案只是松本委員會成員之一的宮澤俊義起草的文件,與松本草案有所不同。爲此,政府特別聲明該報紙刊登的內容並不是政府方面承認的草案。儘管如此,GHQ還是認爲報紙刊登的草案代表了松本委員會真正的意圖,並認爲該草案很難接受,因此自行製作了憲法修正案,並提交給了日本政府。從2月3日到13日期間,GHQ完成了修正案的起草,形成了“麥克阿瑟草案”。

2月13日,作爲對松本草案的答覆,GHQ向松本國務大臣和吉田茂首相遞交了“麥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不得不在“麥克阿瑟草案”的基礎上再次展開研究,並於3月2日完成了“日方草案”(3月2日版)。最終,經過與GHQ的溝通協商,於3月6日發表聲明,對外公開了“憲法修改草案綱要”(3月6日版)。

該綱要在日本國內被廣泛議論,4月10日日本舉行衆議院議員總選舉。政府在選舉結束後的4月17日,公佈了“憲法修改草案”。4月22日,樞密院開始審議憲法修改草案,並於6月8日通過了草案。6月20日,政府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73條的憲法修改程序,向衆議院提出了憲法修改案。6月25日,衆議院開始審議,在增加了若干修改了,於8月24日通過了草案。接着,8月26日,貴族院開始審議,同樣也在增加若干修改的基礎上,於10月6日表決通過。次日,衆議院也表決同意了貴族院增加的修改內容,從而結束了帝國議會的審議程序。此後,憲法修改案再次經樞密院審議,並於10月29日通過。經天皇批准,11月3日,作爲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改結果的《日本國憲法》正式公佈,並於次年的1947年5月3日施行。至此,大日本帝國憲法結束了它的歷史使命,退出了日本的政治舞臺。

 概要

該部憲法,兼具立憲主義和國體論的要素,一方面基於立憲主義確立了議會制度,但另一方面議會的權限也受到國體的制約和限制。

立憲主義的要素

帝國憲法中具備如下一些立憲主義的要素。

憲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祕密通信等權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權利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留。

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司法權由法院支配。

憲法第3章規定設立帝國議會,衆議院由民選的議員組成。

憲法第4章規定,天皇的行爲應得到國務大臣的輔助。(大臣責任制或大臣進言制)。

確立了司法權的獨立。

國體的要素

舊憲法中國體的要素如下:

接受皇祖皇宗“天壤無窮之宏謨”的神意,根據天皇繼承“國家統治大權”的上諭,天皇被置於國家元首和統治權的總攬者的地位。所謂“國體”,就是規定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

天皇擁有被稱爲“天皇大權”的廣泛權限。

帝國議會並非立法機關,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

作爲帝國議會的一部分,由非民選產生的貴族院行使與衆議院幾乎同等的權限。

作爲制約內閣的機構,設置了樞密院等機關。

獨立天皇的統帥權,規定陸海軍不對議會負責。

採取皇室自律主義,將皇室典範等重要的憲法性文件從憲法典中割裂出來,使得議會無法干預。

 條文內容

該憲法共有7章76條。以下目錄爲不完全的。

第1章 天皇

第2章 臣民權利義務

第3章 帝國議會

第4章 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

第5章 司法

第6章 會計

第7章 補則

 憲法起草前後的政治環境

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爲了廢除不平等條約,與歐美列強建立平等外交關係,需要一部近代的憲法。但在當時,除了歐美諸國之外,尚無一個實現立憲政治的國家。儘管日本民間也有許多憲法草案,但在憲法起草的核心人物伊藤博文看來,“許多草案錯將英國、美國和法國的自由主義言論視爲金科玉律,企圖顛覆國家的統治秩序。”伊藤的擔心也不是沒有依據。1876年奧斯曼帝國雖然制定了憲法,但僅僅2年後,憲法政治就不得不遭遇早夭的命運。另一方面,日本國內的一部分保守派也希望建立絕對君主制體制。因此,伊藤等人希望能夠找到一部適合日本現狀的憲法。這需要以天皇爲中心團結全國國民,並賦予議會一定的權力,並能夠平衡各方的力量。

憲法的起草工作,從1887年6月4日起,在位於夏島(現在的神奈川縣橫須賀市夏島町)伊藤博文私人別墅進行。當時由於伊藤家面積狹小,起草者們借用了附近的飯館作爲辦公地點。自從8月6日遭遇偷竊案件後,起草工作移至伊藤家進行。

因爲與憲法的誕生有着不解之緣,1935年一塊書寫着“憲法起草之地”的石碑被立於那家飯館附近。之後,石碑幾經遷移,現在被安放在附近的洲崎廣場。

此外,伊藤的別墅在關東大地震中被燒燬。在其原址立有“明治憲法起草地紀念碑”,供後人景仰。

與現行法律制度的關係

大日本帝國憲法,根據其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的修改程序得到全面修改,成爲了面貌一新的日本國憲法。日本國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並自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98條1項,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前提下成立的法令,作爲與新憲法相違背的內容,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失效。然而另一種解釋認爲,只要沒有違反新憲法的內容,那麼舊有法令在日本國憲法施行後依然有效。作爲繼續有效的法令,原有法律仍然作爲法律,閣令改爲內閣府令,省令仍稱之爲省令。作爲敕令,其中帶有法律事項的部分被判定失效,但其他內容作爲政令對待。而物價統制令等所謂的波茨坦敕令則作爲法律或政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