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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文帝對刑制進行了哪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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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文帝對刑制進行了哪些改革?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詳細的文章介紹。

西漢文帝是漢高祖的第四子,是繼漢高祖、漢惠帝、漢前少帝劉恭、漢後少帝劉弘之後,漢朝的第五位皇帝,在位期間穩定宗室、封開國功臣之後,使呂氏之亂後造成的混亂局面得到了穩定,輕徭薄賦,溫良節儉,使漢朝的國力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被稱爲“古之仁君”,特別是文帝十三年進行的刑制改革,在中華文明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改革源於一起刑事案件,西漢的封國齊國有個太倉令淳于公,觸犯了漢朝時的法律,按照漢律應該施以刑罰,當時的刑罰主要是肉刑,輕則在臉上刺字,重則斷人肢體,淳于公膝下無子,只有五個女兒,其中的一個女兒淳于緹縈因父親抱怨家中沒有兒子,遇事家裏也沒有能撐起家庭的人而心中愧疚,於是隨父親到了長安,向文帝上書爲父親求情。

西漢文帝對刑制進行了哪些改革?

書中寫道:“妾父爲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原沒入爲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看到淳于緹縈的上書之後,大受感動,於是下詔:“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爲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爲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爲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此後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言依照文帝的詔書開始改革刑制,最後定律爲:“諸當完者,完爲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爲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爲城旦舂歲數以免。”

城旦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鬼薪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有一年、兩年、三年。

爲主的奴隸制五刑開始向以笞、杖、徒、流、死爲主的封建制五刑轉變,漢文帝的刑制改革開創了一個先河。

衆所周知,中國從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標誌是春秋時期井田制的瓦解,到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變法正式確立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刑罰制度上,從夏朝建立奴隸制五刑開始,其後歷經商、西周、春秋和戰國、以及秦朝和漢朝早期,普遍沿用的還是以摧殘人的肉體來進行懲罰的制度,而隨着封建制度的確立,大量封建地主階級和平民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迫切的需要健全的勞動力,此時殘酷的肉刑已經無法適應封建地主統治階級的需要,從這方面講,漢文帝的廢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有漢文帝體恤百姓疾苦,性格仁厚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爲了適應漢文帝時期推行的無爲而治的國策。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裏,講究的金、木、水、火、土的五行學說,所以中國在早期的生產和生活中與“五”字結緣,刑罰中也主要受其影響,從夏朝建立,便制定了從輕到重的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法定刑,構建了中國早期法律中完備的刑罰體系。

奴隸制五刑: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上刺字,再染上墨,作爲受刑人的標誌。這種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身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因此劓刑較墨刑爲重。如秦惠文王嬴駟在作爲太子時觸犯了變法,商鞅以太子爲儲君,不能刑治,於是就對他的老師公孫賈處以黥刑,對他的伯父公子虔處以劓刑。

西漢文帝對刑制進行了哪些改革? 第2張

臏刑,剔去人膝蓋骨,孫臏就曾受此刑。起源於夏,後再在西周演變爲九刑中臏刑的代替剕刑-砍腳。

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於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另外,與砍去手足相類似的還有砍去膝蓋骨的臏刑。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對男性爲去勢,對女性爲幽閉。這種宮刑剝奪了受刑人“傳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爲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爲殘酷和最重的刑罰,一般適用於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統稱。在夏、商、週三代,死刑尚不規範,處置方法多種多樣,而且極端殘酷。特別是在商代末期的紂王時,除常見的斬、戮等死刑方法外,還出現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是在銅柱上塗油,下加炭火烤熱,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終墜入炭火中燒死。

醢刑,是將受刑人搗成肉醬,又稱菹刑。

脯刑,是將受刑人殺死並曬成肉乾。

封建制五刑:

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爲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爲。

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爲五等,每等加十,稍重於笞刑。

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着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爲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爲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爲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於斬。

所謂“肉刑”,便是奴隸制五刑中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種刑罰統稱爲肉刑,奴隸制五刑是指起於夏朝的墨、劓(音易)、臏、宮、大辟。到了西周,臏變剕,加流、贖、鞭、撲合爲“九刑”。

秦朝時沿用的商、周時期的刑罰,有死刑、肉刑、作刑(勞役刑),死刑包括梟首(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杆上示衆的刑罰)、棄世(即在人衆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爲大衆所棄的刑罰)、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還有最嚴酷的具五刑(指的是先在臉上刺字,然後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腳,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頭割下來懸掛在木杆上示衆,在大庭廣衆之下剁成肉醬。對於有誹謗辱罵行爲者,還要先把舌頭割掉。)丞相李斯就是受具五刑而死。

西漢建立之後,鑑於“天下苦秦久矣”的教訓,廢除了很多苛刻繁雜的刑罰,但是依然沿用了秦法中肉刑的條文,如漢初的彭越就是被處以具五刑而死。

漢文帝廢除肉刑後,以笞、杖、城旦等刑罰代替原來的黥、劓、剕等刑,但是在執行之初身受笞、杖等刑的人往往被打死,本來是比較輕的刑罰,最後卻致人送命,於是至漢景帝元年,定律將笞五百減爲三百,笞三百減爲二百,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因受刑而死,於是又下詔將笞三百減爲二百,笞二百減爲一百。並且規定:“ 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隨後肉刑偶有使用,如漢武帝將司馬遷處以宮刑,魏晉南北朝時期,因國家動盪,戰亂頻繁,爲了震懾百姓,肉刑一度有復辟之勢,但因百姓已經習慣了沒有肉刑的統治,如若恢復肉刑,列爲國家常刑,恐百姓反叛,所以終究沒有成爲刑罰的主流。

隋朝時期,在《開皇律》中正式將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列爲國家常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