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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代的縣衙都有哪些職責?爲何能如何高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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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衙是明清時期行政的基層單位,封建社會的政治制度離我們已經非常遙遠,跟我們現在的生活也是千差萬別,下面我們就通過了解現存的明清縣衙建築羣,來了解一下當時的社會情況吧。

在河南省南陽市的內鄉縣,有一處保存完好的古代縣衙,是一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今天我們瞭解明清時期縣級衙門的最爲直觀的實物。這座縣衙佔地達27000平方米,房屋建築多達280間,分爲正堂、六房、二堂、東西廂房、三堂、花廳、縣丞衙、主簿衙、巡捕衙、三班院、衙神廟、監獄等。據記,內鄉縣衙始建於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距今已有整整710年歷史。不過我們今天能夠看到的縣衙是清光緒十八年(1892年)知縣章炳燾在原縣衙基礎上重建而成的。

一般來說,明清縣級政府的官吏有知縣、縣丞、主簿、典史,即使一個縣裏的官員設置齊全,也不過這樣幾人而已

我們隨便翻開一部明清的地方誌,就可以看到關於縣衙的記載,在縣誌上一般稱爲公署,規模有大小,規制基本相同。一般來說,明清的縣級政府的官吏有知縣、縣丞、主簿、典史,也就是說,即使一個縣裏的官員全部設置,也不過這樣幾人而已。縣丞、主簿是知縣的佐貳官,有品級,不設縣丞或主簿的地方,則設典史,典史與縣丞、主簿的職掌相同,同樣是掌管縣裏的巡捕、糧馬諸事,但典史一般沒有品級,不入流,人們習慣稱之爲縣尉。

中國歷史上自從秦設郡縣以後,縣就成了國家行政基層的一級單位。到了明清時代,國家正式任命的官員和行政設置,都是到縣一級爲止。縣下所管理的更基層的組織,在明代爲裏甲,清代逐漸變化爲鄉保。裏甲長與鄉保長都不算是國家正式的官吏,不入職官制度,也不享受國家的俸祿。

明清時代的縣衙都有哪些職責?爲何能如何高效呢?

爲什麼明清時代地方行政管理能夠如此簡約呢

明清時代的縣,與我們今天的縣級行政區設的管轄區域十分接近,有的甚至還要大許多。如明清內鄉縣,就遠大於今天的內鄉縣。因此我們今天許多人都不大理解,爲什麼明清時代地方行政管理能夠如此簡約呢?

首先,明清的縣所轄人口遠遠少於今天,北方一般小些的縣不過千餘戶,一兩萬人口,江南大縣也不過數千戶,數萬人而已;其次,明清縣內所轄的人戶構成也遠比今天簡單,絕大多數都是單純的農戶,即使有士農工商之別,也不如今日就業之複雜。此外,那時候縣政府集行政、財稅、司法、公安於一身,是個集權化的政府。儘管如此,若是認真管理好一個縣,也絕非易事。明清的縣官大多爲科舉出身,十年寒窗,經史文章大約馬虎能過得去,但縣官的主責還是審斷訟案、教化治安、鼓勵農耕、保證稅收。這與其讀書作文章全然不同,因此縣官治理地方,還少不了依靠幕僚和吏員。

明清的官員都是流官,任滿自去,吏員卻往往不動,正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

我們在內鄉縣衙中可以看到六房,六房指的就是縣衙下設的吏、戶、禮、兵、刑、工六個部門。這是對應中央政府六部而設的。所掌的職責也是對應於六部的要求,管理一縣的相應工作。在六房中辦事的人員,一般都是縣官聘請的師爺。例如審案一事,本應是縣裏正官的主業,但是每逢審案之時,縣官只是問案,專有當值的刑房書吏記錄口供,然後再將口供送到刑名師爺處,由師爺確定問案和拘傳人犯的程序,最後的案情結論,也出自師爺之手,縣官不過簽字畫押而已。其他的事項也是如此,例如管戶房的師爺,就要替縣官管理錢糧。一個刑名,一個錢糧是縣裏師爺辦事的重點。當然也有能夠親自管理事務的官員,有些官員善於斷案,又有文才,寫成的案牘頗可一讀。明清的官員都是流官,任滿自去,吏員卻往往不動,正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遇上縣官庸懦無能者,幕僚吏員就能大逞其威了。這就是百姓們所說的污吏,其爲禍百姓的程度,有時候比起貪官還要有過之而無不及。

縣官處理訴訟,不管原告被告,只要沒有身份,到大堂上都要跪下說話,鬧不好就要打板子用刑。著名文學家巴金就曾看到過任知縣的父親命差役打犯人板子的情景,犯人被打後,還要由差役牽起來,給縣老爺叩頭,還要說給大老爺謝恩,真不知那恩從何來。其實打板子只是常刑,碰上窮兇極惡的官吏,所用的酷刑,也就真如蒲松齡《聊齋志異》中席方平的地獄之遊了。《聊齋志異》中還有一篇《夢狼》,寫的就是清代的縣衙。所以蒲松齡說:“竊嘆天下之官虎而吏狼者,比比也。即官不爲虎,而吏且爲狼,況有猛於虎者耶!”有這樣一羣如狼似虎的官吏,百姓的生活情景也就可想而知了。

明清的縣衙是一部專制機器

總的來說,明清時代地方官員的名額與今天相比,還當算是十分的簡政了。至於縣裏的師爺,則是縣官自己出錢聘請來的,自然不大可能人員冗濫。皁隸差役,本屬民戶的徭役,也不能隨意僉派。明清的律法中也規定濫設官吏是要重罰的,所以明清州縣中,冗官的現象並不嚴重。

這其實與中國傳統的君主政體有着較大的關係。君主制在國家固然是帝制,到地方上就是長官制,到家庭中就是家長制,總之就是一個人說了算。明朝以前,還有皇權與相權的制約。待到明太祖廢丞相,這一點點的制約也沒有了。從朝廷到基層,層層機構都是爲皇帝的統治服務。作爲最基層的縣級統治,則是國家統治的集中體現。我們有時候會出於種種的原因去探尋中國歷史上的民主精華。當然,在中國歷史上,進步的思想家、政治家、改革家、革命家們的思想學說中,往往確實具有可貴的民主精神。但是中國傳統政治體制則絕無一絲一毫的民主精神可言,而只有專制二字而已。明清的縣衙,就是這樣的一部專制機器。

明清時中央集權發展到了頂峯,地方官員作爲皇權的代表,有相當大的權力,所謂一縣之父母官,又有“破家縣令”之稱

就明清兩朝縣級行政管理的情況看,其發展總趨勢是對基層管理的日益強化。明清時期,中央集權發展到了頂峯,地方官員作爲皇權的代表,有着相當大的權力,所謂一縣之父母官,又有“破家縣令”之稱。因此縣衙堂上常題“思牧”、“牧愛”之類的匾額,雖說是要表現縣官們牧民爲政的心情,但也反映出了當時官與民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是典型的家長制政治的表現。這種頗顯沉重的政治文化傳統至今還影響着一些人:老百姓將自己的命運寄託於一兩位清官,即使是清官好官,也只是想着如何與民做主,所謂“當官不與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云云。直到今天,我們的一些幹部還以地方百姓的父母官自居,其實還是這種家長制觀念的影響在作怪。這即使是出於十分善良的願望,也絕非現代社會所應有的概念。況且從歷史角度來看,大凡是宣揚清官的時代,一般也都恰恰是政治腐敗的時代,歷朝相對清明的初政時期,則無清官而有循吏。縣官是朝廷點派的,不是百姓選的,他當然只能代表皇帝和朝廷,即所謂“爲天子牧民”。在沒有民主與法制的時代,百姓有事也只能求助於官,那時候官府的職能是管理百姓;而民主的社會,政府的職能將不再是管理百姓,而是代表百姓,爲百姓服務。

明朝縣以下的組織爲裏甲,明太祖時規定:“以一百十戶爲一里,推丁糧多者十人爲長,餘百戶爲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爲序,凡十年一週,曰排年。”(《明史》卷77《食貨一》)當時爲了保證國家稅糧,又專設糧長,也是由丁糧大戶充任。這其實都是役,而非國家正式的官吏。這些基層的管理方式,都是與傳統的自然經濟相關聯的。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商品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和人口流動都更加頻繁起來,原有的管理模式也就不再適應形勢之需。於是明後期到清代的基層管理,也就由原來從土地到人戶的裏甲制度向從人戶到土地的保甲制度轉變,從稅糧區劃的管理向行政區劃的管理轉變。鄉、村的管理成爲基層管理的重點。這其實是國家對基層控制的強化。明朝初年,百姓越過里長、鄉老到縣衙訴訟即被視爲“越訟”,到明中後期,百姓的訴訟只有不經過縣衙直訴於府衙,方視爲“越訴”。鄉村的行政化加強、自治化的減弱,使縣級官員對於鄉村的控制也更爲直接了。

明清時代的縣衙都有哪些職責?爲何能如何高效呢? 第2張

傳統政治文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今天農村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當然,明清兩代,地方管理受到權勢大戶,退休鄉官以及宗族、家族勢力的影響還是較大的,這是傳統等級社會和宗法制度下無法克服的矛盾。這種長期的政治文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也是我們今天農村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河南內鄉的縣衙中,有一座琴治堂。“琴堂”出於《呂氏春秋·察賢》,是說宓子賤治單父,於堂中彈鳴琴,身不下堂而單父治。後世遂以爲縣令公署之名。這也令人想起明太祖《大誥》中不準州縣官下鄉的規定,目的是恐官吏下鄉擾民。那時候官員們能夠彈鳴琴於堂,也算是一方之福了。望着雕樑畫棟的大堂,頗令人有民脂民膏之感。不過既然官員們能有求治之心,即使多用些民脂民膏,百姓們還是能夠容忍的。中國的百姓最好管,這也是中國政治文化的一大傳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