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史學文史 > 南宋三司使簡介,三司使在南宋行使什麼權利?

南宋三司使簡介,三司使在南宋行使什麼權利?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1.5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三司使是唐代中期以後,財務行政漸趨繁雜,乃特簡大臣分判度支、戶部、及充任鹽鐵轉運使,分別管理財政收支、租賦與鹽鐵專賣事務。後唐明宗亍天成元年(公元926年)委任宰相一人專判度支、戶部與鹽鐵轉運使事務。長興元年(公元930年),三使併爲一使,稱三司使,總攬財政收支,租賦及鹽鐵專賣事務。北宋沿設,三司使掌全國錢穀出納、均衡財政收支,爲中央最高財政長官,號稱“計相”。宋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改官制,三司使職掌歸併於戶部尚書。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南宋三司使簡介,三司使在南宋行使什麼權利?

三司的設立最初是爲了分割宰相的財權,有利於君主專制的加強,但與中央集權無關。後來三司是一個幾乎無所不管的部門,它的職權範圍涉及了原來的兵戶工禮吏部的事務,甚至連監察部門的職權也受到了侵犯,而且還包辦了地方州縣的所有財政事務。

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面權利的過分集中,雖然在開始的時候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的能力,但時間久了必然導致機構的過分臃腫,行政效率低下,這種壟斷全國經濟命脈的局面,不符合宋朝統治者分權制衡,防止任何一種勢力做大的建國理念所以,非改不可,元豐改制後,將三司侵奪各部門的職權重新歸還給了各部,其中最大的財政權歸屬戶部。三司這個一度凌駕於各個政府機關之上的龐然大物,終於壽終正寢了。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宋史、職官志二》說:

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爲“計相”。

南宋三司使簡介,三司使在南宋行使什麼權利? 第2張

三司之副長官爲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職官志二》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